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圖書館法」第9條條文修正草案,讓視障、聽障、學障及其他閱讀障礙者能無障礙的閱讀出版品,圖書館負有視障、聽障、學障及其他閱讀障礙者之無障礙閱讀服務,並負有管理之責保障著作人之權益,全教總感謝提案委員陳節如委員與立法院全體委員的支持。
為保障視障學生使用教科書的方便性,及顧及著作權人權益應由國家圖書館負起技術和管理責任,全教總於2012年12月向立法委員陳節如委員提出修訂圖書館法意見,2013年8月20日,陳節如委員召開視障生教科書修法公聽會,從視障生擴及其他身心障礙者,也從教科書之使用擴及各式出版品,圖書館負有技術及管理之責。
身心障礙者需要用其優勢的感官例如聽觸視覺,閱讀文字或聲音的出版品,所以有時須依其優勢感官將出版品呈現方式給予調整。資訊以電子格式取得、調整和呈現,一直有著作權人權益受損之顧慮,所以應有公權力之政府承擔起這讀者及著作者雙贏的平台,讓身心障礙在資訊的取得無障礙,提高教育學習、生活及工作的品質。
「圖書館法」第9條條文修正通過,將使台灣圖書館與時俱進,利用國際上明、盲通用的數位科技,提供特殊讀者更加可近性、即時性、客製化的數位轉換圖書資源。
全教總將持續關注身心障礙者在教育學習、生活及工作的無障礙權益,亦將持續提供各界專業諮詢與協助。
來源: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