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權利最重要、要改就要認真改》
─二次民主改革的基本觀念:「人權積極主義」與「重建議會主義」─
自去年(2014)318運動以來,召開「公民憲政會議」進行憲改的主張逐漸受到各界重視。11月29日地方選舉之後,主要的政治力也正式呼應此訴求,提出修憲的各式主張。
事實上早在去年的318運動之前,「台灣守護民主平台」即已長期主張台灣應該進行深度全面的「憲政改革」。我們認為,「修憲」固然是憲改的必要部分,但是「修憲」並不全然等於「憲改」。修憲有可能淪為枝節修改,也可能越改越糟。且除了「憲法條文」要修改或重寫,還有大量的「法律」需要修改或制定。
更重要的是,支持台灣第二次民主改革的基本觀念與思想基礎到底是什麼?除了政治權力的權責相符問題外,是否需要對「人民的基本權利清單」進行全盤的重擬與更深度的保障呢?
「民主平台」認為本次憲改,應該以下列兩個觀念作為主要基礎:「人權積極主義」與「重建議會主義」。
「人權積極主義」是指透過憲法擴充人民基本權利的種類與作用,課與國家更積極的人權保障義務。其主要應包括下列幾個內涵:
1.權利種類的積極性:基本權不僅應包括一般的公民與政治權利,還應包括促近平等的經濟權、社會權、文化權與環境權等積極權利。
2.保障機制的積極性:不僅消極等待人民來主張請求,政府有義務藉由積極作為來保障實踐權利,包括立法、設立機制(例如人權委員會)、主動調查、協助訴訟等。
3.法律解釋的積極性:不僅透過傳統之司法積極主義,還包括各種進步權利的「意識喚醒」與「可能性之探索」。因此憲法當中應該明定各項基本原則,作為立法與解釋法律的指引,並且應該明定憲法基本原則與基本權利,為直接拘束行政、立法與司法的法規範,並可被公權力機關與人民直接援引、適用與主張。
4.權利作用的積極性:權利不僅是個人或團體或群體的「主張」,而是積極塑造民主公共生活(之各項政策)的必要要素。
5.權利精神的積極性:權利可塑造鼓舞「公民精神」之積極性與參與性。
我們認為憲改應本於人權積極主義進行憲法條文的修改以及各項體制的創設,甚至應該本於此一觀念來重新架構兩岸關係。
「重建議會主義」是指,讓「國會」承擔更主要的政策形成與決策的權力與責任,而不是被動的「配合」行政權,或「杯葛」其施政。
歐美「議會主義」的特徵,在於人民選出的「人民代表」或「議員」,在「議會內部」論辯公共政策,並作成決定。且做成決定後,往往自己承擔起「執行」的任務,選舉委任一批議員組成「團隊」(內閣),來擔任這個執行的工作。
但是台灣在殖民以及威權政治傳統下,缺少「議會主義」精神。人民選舉出來的代表、議員,僅僅是「『民意』代表」。民意代表,僅是「傳達民意」給「統治者」的「管道」。議員與議會的政治地位遠遠低於行政權,甚至還要聽命於外造政黨的黨職人員。
統治者對「支持者」的民代,給予特定的利益(侍從體制)。而反對派的議員,則是針對統治者予以監督、批判或揭弊。但無論是哪一種,民意代表關心焦點,都是「議會外」的行政權、政黨與統治者,並不真的在乎議會內部的辯論。政策,也從來不是由「議會內」的意見來形成、決策,而是由外部的行政權或外造政黨來主導。議會當然更沒機會去執行。
歐美的憲政體制是以「議會主義」為基礎,內閣制,其實是「議會治理」。即使是美國總統制,議會內部也仍是政策辯論,也賦予國會很大的政策形成與決策空間,以及隨之而來的責任。
基於重建台灣議會主義的觀念,我們認為本次的憲改,中央政府體制應該朝向以「議會治理」精神為主的「內閣制」(總統間接選舉)或「準內閣制」(總統直選),或者是國會也擁有強大決策能力與權力的美國式總統制方向修正。
為了實踐議會主義,也應該廢除割裂國會調查權的監察院,並廢除考試院,讓考試權回歸行政權一環。
同樣重要的是,「政黨」體制也必須一併加以規範。憲法中應該明定「政黨」為承擔政治責任,履行公共任務的準公權力團體,應受到國家以及人民的監督,不得擁有、投資或經營營利事業,不得擁有與其任務顯不相當的財產。政黨內部運作應遵守民主原則;政黨財務、經費,與選舉及公職人員之財務經費皆應徹底、動態公開;選舉經費應以公費為原則。
本於以上的原則,我們提出下列三項對當前主要政治力修憲主張的批判:
- 國民黨主張的內閣制內涵浮動不清,忽而主張總統仍擁有兩岸、外交與國防三項權力,忽而主張國會應該擁有閣揆同意權,皆與內閣制或準內閣制基本原理不符。且迴避提出對國會席次與選制,以及政黨體制改革之主張。因此我們認為國民黨主張的是「不徹底、不真誠的內閣制」改革。
- 民進黨雖然在選前已經支持憲改,但是一直僅集中於國會席次與選制,缺少對中央政府體制,乃至整體憲改的全盤構想。近來又在反制國民黨思維下,提出總統之主動解散國會權力,似乎完全沒有體認到民意對擴張總統不負責任權力的不滿,以及各界對建立「權責相符、簡明清晰」體制的一致呼籲。我們認為這種修憲主張是「零散不全」的改革主張。
- 除了下修投票權年齡門檻外,兩大黨目前的修憲主張,都太集中於「政治權力」機制的運作,太忽略了「人民權利」的保障,似乎忘記了過去數百年世界各地的民主運動與憲政主義改革都是起自於人民權利的爭取,「憲法」之本質就是「人民權利之保障書」,人民的權利才是憲法的精神價值基礎。因此我們認為兩大黨的目前修憲主張,都是「價值模糊」的憲改主張。
目前修憲的政治議程尚未正式展開,在種種現實政治結構的限制下,今年的修憲推動到底能達成何種成果亦屬未知。但是「民主平台」本著長期推動徹底憲改的公民精神,仍提出以下三點呼籲:
- 人民權利最重要。各政黨應優先以「人權積極主義」的價值原則為導引,推動本次的憲政改革。
- 要改就要認真改。即使是「政治權力機制」(即政府體制)的變革,也應本著「重建議會主義」的原則,不論選擇何種體制,都應強化國會政策形成與決策的權力與責任,不應該再寄望於單一民粹總統的「英明」,賦予其不負責任的權力。
- 要重建議會主義,必然要同時健全政黨體制,透過憲改讓政黨的運作謹守民主原則,財務受到嚴密監督,不要讓威權政黨或外造政黨繼續成為破壞威脅民主憲政體制的病毒。
記者會時間:2015年1月21日週三上午10點
記者會地點:臺大校友會館3A會議室(臺北市濟南路一段2之1號3樓)
主持人:
顏厥安(臺灣守護民主平台監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出席發言:
劉靜怡(臺灣守護民主平台理事、臺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教授)
陳昭如(臺灣守護民主平台理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邱文聰(臺灣守護民主平台理事、中研院法律所副研究員)
來源:臺灣守護民主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