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恥不分藍綠 剝削超越黨派
朝野共謀扼殺外籍漁工基本人權
勞健保是勞工的最基本保障,然而包含前立委潘孟安、蘇清泉等藍綠立委,共謀修改「漁業法六十九條之二」,取消雇主應替外籍漁工加保勞保。有消息傳出,立法院將趕在會期最後一週,預計本週四展開協商,意圖將在週五強渡關山。公民監督國會聯盟、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國際勞工協會、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宜蘭縣漁工職業工會於21日共同召開記者會,強力譴責朝野立委帶頭違反自己所通過的兩公約中不歧視原則,朝野共謀扼殺外籍漁工基本人權。
由前立委民進黨籍潘孟安、楊曜、陳歐珀於2013年12月13日主提「漁業法六十九條之二修正草案」,增訂若雇主替外籍漁工加保商業保險,即不用替外籍漁工保勞保。2014年5月22日經濟委員會審查此案時,前立委潘孟安與李慶華加碼提出修正案(連署人:葉津鈴、林岱樺、黃昭順、林滄敏),雇主連健保都可不必加保。國民黨立委蘇清泉與黃昭順也不落於人後,對過去未依法照實繳交健保費之雇主,也透過修正漁業法,使雇主不需再補繳健保費。
台灣人權促進會副秘書長施逸翔說明,目前依就業服務法而來的外籍漁工已不受勞基法保障,處於高危險工作環境的外籍漁工,本應當受到更多保障,如今卻修法排除社會安全網之外,立委應該是要積極思考如何改善問題,而非拿弱勢漁工開刀。
台灣國際勞工協會研究員吳靜如指出,既然健保是社會安全制度的一環,所有人都不應該被排除。針對確實較為弱勢的小船東,政府應當補貼相關費用,更應當透過修法使得漁船主替漁工加保後,不會因此而排除於勞健保之外。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召集人黃嵩立也提到,曾有認識的外籍漁工發生事故後,仍然必須馬上出船,沒有社會保險的外籍漁工簡直難以想像,基本的保障絕對不能打折扣。兩公約的基本原則就是不能歧視,但如今立法院卻意圖通過這樣的修法,期待立法院能有人權委員會,督導每一個法案有無違反兩公約。
記者會現場有相關修法提案的立委助理質問,漁工長期於外海工作未使用健保資源,沒有使用卻要繳費根本不合理,因此委員所提的版本僅是免除追繳健保費。另外,主提漁業法修正案的委員主張,海上作業的高危險性,有時甚至要商請外國的直昇機緊急處理,但費用之高非健保所能給付,對於外籍漁工並不公平。同時;且由於外籍漁工勞保年資短,萬一外籍漁工發生事故時,相關勞保給付也相當低。
吳靜如反駁,可以修法改善健保給付缺失上的問題,使得漁工更加被保障。只不過蘇清泉版本的修法,僅是解決以前未依法繳交健保費的雇主,將違法的行為就地合法化,過去3成守法加保的雇主無疑是被當成傻瓜。甚至開了一個大後門,可能使原本守法雇主乾脆也不再繳交健保費,等待修法完成後全部就被合法化,對於未來如何加強漁工保障一點幫助也沒有,僅是解決過去違法未繳交的問題。
黃嵩立也指出,就是因為各種醫療費用高昂,外籍漁工根本不可能付得起,才需要有社會保險。公督盟接著說明,健保屬於社會保險,既是社會保險即應強制納保,和「有沒有使用到」的商業邏輯根本不同。如果屬於社會保險的健保都無法給付,卻交給投保項目與金額都不明確的商業性保險,在追求利潤的前提,甚至未投保都沒有罰則的情況下,能給予外籍漁工更好的保障,簡直是荒謬的邏輯。
此項修正案,違反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九條、以及關於「社會保障權利」的第19號一般性意見,違法剝奪外籍漁工基本的社會保險,無疑使屬於高危險海上工作環境的外籍漁工,連最基本的保障都失去了。公督盟的立委評鑑會議中,也基於違反人權,將此項修法列為侵害人權的扣法法案。去年5月22日委員會中,潘孟安版的漁業法經修正後出委員會,民進黨立委更試圖在立法院6月的臨時會偷渡過關,所幸社運團體及林淑芬委員提案將此案送入黨團協商,才暫時阻擋下來。
因交通問題而無法出席記者會宜蘭縣漁工職業工會指出,南方澳有1300名印尼漁工 也有菲律賓漁工700名,他們都因路途邀遠,及交通問題,而無法出席記者會,但不應這樣就忽視我們的需求與權益,連動物都有法律可保障,我們不是動物,卻一再地被剝奪權利。我們要告訴立法諸公,請把我們當人看待,至少維護「人 」最基本的權利。
前立委潘孟安轉任屏東縣長後,本月16日由屏東縣府顧問黃昭展代表,媒體報導指出,其會同蘇震清、蘇清泉、王進士、黃昭順、楊曜等立委與相關部會召開協調會,達成商業保險可取代勞健保,另外也加入蘇清泉版的修法概念,如因未代繳外籍漁工勞健保費,而被行政執行處凍結帳戶者,自即日起撤消,已被代扣費用者,待修法後再全額發還」。同時更傳出預計本週四將以此協調會結論展開協商,搶在本會期最後一天週五強渡關山。
公督盟執行長張宏林指出,政府或立委應當透過更完善的政策協助勞工,本次侵害人權的漁業法修法,將外籍漁工排除勞健保是最爛的方式,也將使台灣貽笑國際。甚至本次提案人與連署人涵蓋國民黨與民進黨立委,平常看似在各種議題上針鋒相對的朝野政黨,竟然在侵害人權的議題上極有默契,無恥的修法不分藍綠,也唯有剝削勞工超越黨派成見。
我們共同要求:
反對違法兩公約,拒絕修正漁業法69-2條,不可剝奪「外籍漁工」投保勞健保的權利!
時間:104年1月21日(星期三)上午10:00
地點:立法院群賢樓
會議出席名單:
台灣人權促進會副秘書長 施逸翔
台灣國際勞工協會研究員 吳靜如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召集人 黃嵩立
宜蘭縣漁工職業工會 陳昱豪
公民監督國會聯盟執行長 張宏林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九條
本公約締約各國承認人人有權享受社會保障,包括社會保險。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社會保障權利」的第19號一般性意見
不歧視與平等
締約國有義務確保人民在沒有歧視的情況下享有社會保障的權利以及男女平等享有權利。這項義務在履行《公約》第三部分所規定的所有義務時也均適用。因此,《公約》禁止以種族、膚色、性別、年齡、語言、宗教、政見或其他主張、民族本源或社會階級、財產、出生、身心障礙、健康狀況(包括愛滋病毒/愛滋病)、性傾向以及公民、政治、社會或其他身分為由進行任何直接的或間接的歧視,因為這種歧視會導致取消或損害平等享有或行使社會保障的權利。
來源:公民監督國會聯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