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104年1月7日,一讀審查通過《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修正草案,預計將送交院會完成立法程序。該條條文如下:
- 「經許可自行錄音、錄影或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外之使用。
- 違反前項之規定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我們不反對就恣意散布或公開播送法庭的錄音或錄影,應予以一定的規範或處罰。然而不合理的是,該條文通過,如果沒有例外的規定,任何直接、間接公布法庭錄音、錄影之人,都將面對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而為了公共利益,卻最有可能成為被處罰的對象,就是新聞媒體、教師學者、法務人員、律師或公益團體。
公開審判是最基本的法治原則,除法律明文規定禁止公開審判之案件外,適當公開審判的錄音、錄影,讓新聞媒體得以合理引用報導、讓教師得作為教學使用、讓法務人員或律師得於案件上作合理使用以及讓公益團體據以進行評鑑,都是合理的使用,實不應禁止或處罰。
司法院提出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草案,不區分使用的目的與理由,一律禁止散布公開法庭錄音、錄音,還要處一年有期徒刑的刑罰,較諸目前刑法關於妨害秘密罪章尚限於無正當理由始成罪之規定,實有違比例原則。我們主張,公開審判的錄音、錄影,在法理上,原則應該允許公開,例外時方得依法禁止。對於極嚴重的不合理使用若要科以刑罰,也必需嚴格限制處罰的對象與範圍,刑責更需符合比例原則。
因此,我們對於該條文草案,無限制、無差別、無例外地將公開法庭錄音、錄影者一律以刑罰制裁之方式,表示嚴正反對之立場,並籲請立法委員們,切勿通過這種大開法治倒車的法案。
聯合聲明團體: 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台北律師公會、桃園律師公會、台南律師公會、台東律師公會、屏東律師公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