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 性別 不要哭泣要身份 新移民要求修正《國籍法》 2009-05-22 台灣婚姻新移民約有40萬人,96.77%來自於中國、東南亞地區,目前,外籍配偶只要「居留滿三年,上課滿72小時,符合一定資格的財力證明」可以依據《國籍法》第4條取得台灣身分證。不過,一旦他們遭遇了喪偶,或者離婚的情形,就不能適用這個規定;必須依照較嚴苛的第3條「比照一般外國人」條款,除了提出相同財力證明外,居留年限也加長到須住滿五年、基本語言及國民權利義務教育課程更長達200個小時,是一般外籍配偶(72小時)的2.8倍;即便是他們已經有了小孩、並且已經取得小孩的監護權時,也是一樣。 標籤: 內政部戶政司國籍行政科, 國籍法, 林淑芬, 監護權, 移民公民權, 移民女性, 臺灣國際家庭互助協會, 跨國移動, 陳先琪 關心更多議題 【新聞稿】零死亡紀念日:守望微光 【聲明】香港民主派初選47人案判刑 【新聞稿】台灣跨國企業監察發表《印尼台商人權與環境影響報告》及《台灣企業永續盡職調查法》民間版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