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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211 莫讓國會彩色變黑白!多元小黨深化民主,反對總統立委併選

中央選舉委員會將在明日(12日)例會,議決201 6年總統和立委是否合併選舉,中選僅發函詢問各大黨意見, 三場公聽會也未有充分時間讓社會審慎地充分討論, 而台灣兩百多個小黨也都未受徵詢。今天我們這些小黨站出來, 反對總統立委併選,因為合併選舉,將迫使小黨被「西瓜倚大邊」 的效應給邊緣化, 進而犧牲了透過小黨多元發展來深化台灣民主的機會。

我們要求中選會秉持「開放政府、全民參政」的理念, 網路直播明日會議過程,訴諸公民社會討論。 並主張總統立委分開選舉,拉開兩種選舉日期間隔,而達到類似「 期中選舉」作用,制衡兩大黨,鼓勵小黨多元政治的發展。 且為了確保青年學生選舉權,選舉日程應迴避大專院校考試日程。

併選不利小黨多元政治的發展,對深化台灣民主不利

總統與立委併選的情況下,這種兩極對決勢必更為激化, 區域立委候選人,變成總統候選人的選戰大樁腳, 哪容得下選賢與能的理想。對大黨來說算計的是, 如果總統候選人聲勢較佳,合併選舉對其選情較有利。2012年國 民黨贊成合併選舉,2016年民進黨贊成合併選舉, 都是這種利益計算, 完全不是站在如何深化人民民主的考量下提出選舉設計。而總統與立 委合併選舉的選舉時程安排,在台灣藍綠對決政治氛圍下, 小黨常會被西瓜倚大邊的效應給邊緣化。那麼,小黨的發展與生存, 對台灣社會的民主政治發展有甚麼好處呢?目前台灣主要藍綠兩黨, 都是親資本家的右派政黨,藍的沉痾已久,綠的不遑多讓; 且藍綠對各種尖銳議題,如性別、身心障礙、移民、環境、土地、 農業、左∕右…也時常立場模糊搖擺。小黨, 在這些議題上有著更明確的立場, 小黨的發展能夠為台灣社會拉出較寬廣與複雜的彩色政治光譜, 促進人民思考與對話不同的生活與發展方式, 而促進更深一層的民主對話。

中選會應秉持開放政府、全民參與精神,公開直播會議過程

然而,中選會究竟透過甚麼程序,依據甚麼民主價值, 來決定總統與立委是否併選?以2012年總統立委併選為例, 中選會於一個月內倉促舉辦5場公聽會,僅141人次參加, 且正反意見眾多;並發函給五個所謂主要政黨徵詢意見, 除國民黨尊重中選會外,多半持反對或保留態度。最後, 中選會以委員「多數決」通過總統立委併選, 會議記錄中完全沒有針對公聽會正反意見以及少數政黨意見進行討論 、辯論,完全不知中選會是依據甚麼民主價值的利弊得失進行決策。

我們可以推論得知,中選會推動併選的主要理由, 是節省五億元選務經費,略有點道理。 但民主的程度當然不是以辦理選務成本高低來丈量。例如, 瑞士是全世界最常公投的國家,加州是美國最愛公投的州, 其人民參政的程度,遠勝於台灣。更何況, 民主不應限縮在投票當天做「一日公民」, 政府應想方設法鼓勵人民進行民主對話, 納稅人可不希望帳面上省小錢,卻在民主進展上大虧。更何況, 人民最痛心的,不是多辦一次選舉的選務和競選經費支出, 最痛恨的則是,貪汙腐敗的金權政治,延伸成燒錢比賽的選舉, 製造環境和政治污染,且併選的污染和選舉支出只會多不會少。 仿效歐洲民主成熟國家,應實行公費選舉;並立法「 超過競選經費上限當選無效」才是正道。

具體訴求

  • 一、反對總統立委併選,要求總統與立委選舉時程間隔拉開,達到「 期中選舉」的監督制衡效果。實質上,要求立委於12月, 總統副總統於4月選舉舉行。
  • 二、公開直播中選會併選與否的決策過程,以昭公信。
  • 三、選舉投票日期之決策程序應法制化: 中選會應透過社會公開討論,研擬「選舉日程作業要點」, 確保選委會之中立性,落實民主價值與原則,鼓勵青年參與(包括選 舉日程應迴避大專院校考試日程)。

各小黨或團體主張之補充

人民民主陣線:

民陣認為,要改變目前代議政治的僵固權力結構的解方是, 真正做到「開放政府、全民參政」,因此, 每場選舉都是全民參政的好機會, 合併選舉將使得立委選舉淪為配角,分開選舉, 更有機會撐開社會分辨兩場大選與自身政治利害關聯的空間。例如: 影響人民生活至深的食安政策、勞動政策、能源政策、身障政策、 教育政策,及統獨政策等等。都應透過不同層級的選舉, 來讓一般百姓分辨及討論自身的政治行動對自身利害的影響, 讓選民成為選舉過程的主體,而非淪為看大黨表演的消費者而已。

青年佔領政治:
過去由於對青年投票權力的長期漠視, 選舉日程往往忽視青年學生的考試日期因素。 然而選舉時程若與學生期中考期末考相衝突, 青年學子因課業壓力投票意願可能降低, 且較無經濟基礎的學生返鄉投票時,也面對家庭壓力, 要求先顧好課業與按期考試,可能阻止其返鄉投票, 形同變相剝奪青年選舉權。

哲學大師柏拉圖曾說:「拒絕參與政治的懲罰之一, 就是被糟糕的人統治。」當學生們熱血沸騰著欲盡公民之義務, 積極參與公共事務行使投票權, 卻因投票日期與考試日期衝突而被阻擋在門外。為確保憲法所保障的 學生投票權行使,中選會於選舉日程之決策, 應明訂與大專院校考試日期之迴避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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