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室外的公民課

大憲章800歲,很重要嗎?

文/許清閔(苑裡高中公民科教師)

今年,大英圖書館將讓四件英王約翰親自用印的大憲章(Magna Carta)副本團聚在上議院,夏天還計畫讓大憲章享有女王等級的榮耀,暢遊泰晤士河,這一切都是為了慶祝大憲章誕生800週年!

1215年6月15日,聲望已趴的約翰王在倫敦與溫莎之間的蘭尼美德與持刀帶劍,滿腹不爽的貴族們達成協議,不情願地在「男爵條款」(後稱大憲章)上用印,允諾貴族們的要求,承認自己的錯誤!緊接著同樣列舉63條條款的文件被依序用印,發往英格蘭各地教會或領主,共同見證國王屈服在貴族們的壓力下。雖然這份文件稍後就被國王毀棄,被教皇譴責,其內容也充滿對地主階層既得利益的保障,但約翰之後的君主每當遇到國內反抗,重申大憲章總被作為紓解政治壓力的退燒劑。而一再地宣示,終於讓大憲章融入英國的憲政秩序當中,也使得2015年在憲政史上饒富意義。

究竟為一份古老的歷史文獻大肆慶祝的理由何在?從英國籍的歐洲議會議員丹尼爾•漢南(Daniel Hannan)的評論「大憲章的精華之處就是法律凌駕於政府之上」可見一二。大憲章開啟了「有限君權」,讓君主也必須服膺在法律之下,時至今日,這樣的理念被奉為民主憲政國家的信條。而這樣的概念換成學生們更常聽見的用語就是「法治」!

每次聽學生談法治,內容總不離人民守法等同於法治。實際上,法治的真正概念存在於大憲章的歷史意義–「限制國家權力」。人民當然必須守法,人民違法,國家鮮少放過;但國家呢?面對法律,國家是否需要遵從?國家違法,由誰究責? 這些才是我們討論法治的時候,更需要關注的。

法律猶如球場的規則,一場球賽是否能吸引關注,除了場上明星,神技妙招,還需要配合公正地執行規則評判。而規則絕不僅止適用在對陣的雙方,執法的裁判,甚至連各自督軍的教練,通通必須服從規則,否則這場賽事的勝負將無法獲得觀眾的掌聲。國家擔任執法者,有時候更是參賽者,如果這雙重身分的人可以逾越法律約束,那麼跟國家競賽的人民,縱有再多的神人隊友或強者同伴,輸也是意料之中。

大憲章就是把國王(或國家)拉進比賽規則中的重要創舉!即便國王高高在上,國家權力龐大,在法律之前也必須跟所有人一樣,聽從法律約束,如此一來,比賽才有公平的可能性,人民才能知道在法律規範下,所有事物的可預見結果,甚至在權益受損的時候,能夠知道因何受損,又能據「法」以爭。

談到這裡,想起有人疑問:「如果大憲章標舉君主也必須服從法律,那為何英國女王不受法律究責?」這個問題可以分成兩個層面:一女王代表國家整體;二女王僅代表個人元首身分。在女王個人的元首身分上,她跟絕大多數國家元首一樣,享有刑事上的追訴豁免權,這是屬於元首的特權(我們總統也有),但不表示女王可以違法,國會、輿論通通監督著她。若以女王代表國家來看,如果女王的政府濫權,甚至違法,人民可以對國家提出司法控訴,國會也可以提出各種政治究責,甚至倒閣也是一種可能的手段,這種種做法都宣告國家必須在法律之下行動。

前文提到的法治與責任政治的基礎其實都與大憲章有關。正因如此,今年大憲章800歲生日,我們躬逢其盛之餘,不能光看熱鬧,還希望大家藉此多了解大憲章帶給世人的最大資產–「法治」的真諦。而我們臺灣,在民主進展中,不可以只沾沾自喜於「投票」這件事,更不能凡事仰賴「神級」的首長,我們尤其需要思考的是如何看待國家跟法律的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