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夜書
導火線
雲端串流服務興起,流量就變得佷重要。電信供應商(ISP)和內容供應商(Content Provider)適必有一場大戰。
名詞解釋
網際網路服務供應商(ISP) | 就是提供你上網的企業。 |
纜線上網(Cable) | 用類比電視(第四台)上網。 |
數位用戶迴路上網(DSL) | 用電話上網。 |
電信服務(Telecommunication Service) | 提供電信服務的業者要遵守1996年電信法案,限制多。 |
資訊服務(Information Service) | 提供資訊服務的業者不用遵守1996年電信法案,很自由。 |
事件經過
(以下時間為美國東部標準時間,UTC-5)
時間 | 事件 |
---|---|
1996年 | 通過電信法案,說上網是電信服務,要受到很多限制。 |
2004年03月 | 美國電信協會(United States Telecom Association)被 FCC 要求分拆價格,但反被法院確認 DSL 是資訊服務,不可被限制。 |
2005年07月 | Brand X 小公司認為 Cable 不應只有自已企業才可以使用,即電信服務,但法院認為 Cable 上網是資訊服務,不可被限制。 |
2005年09月 | FCC 提出網路政策宣言(Internet Policy Statement),主張四大原則。 |
2007 年 | Comcast 阻擋 P2P 使用,FCC 要求停止並公佈相關執行細節;但美國聯邦巡迴區上訴法院在 2010 年認為 FCC 没有權力可以這樣做。 |
2010年12月21日 | FCC 發佈網路中立的管制命令(Net Neutrality Order),並於預定隔年生效。 |
2014年01月14日 | Verizon 電信公司控告 FCC 勝訴,認為自已是資訊服務,不應被 2010 的命令限制。 |
2014年04月 | 占這些電信商二成流量的 Netflix 分別與 Comcast 和 Verizon 協義流量,Comcast 有明顯改善,但 Verizon 用戶反而更慢。 |
2014年11月10日 | 美國總統歐巴馬建議把這些電信業者弄回電信服務,重回限制。 |
2015年02月26日 | FCC 重善如流通過法案,限制如下。 |
2015 年 FCC 通過的命令主旨
没有禁止:網路服務供應商不可以阻止訪問合法內容、應用程式、服務、或無害裝置。 |
没有限制:網路服務供應商不得損害或降低合法的應用桯式、服務或無害裝置的流量。 |
沒有付費優先權:網路服務供應商不可以用任何形式的報酬讓合法網路流量優先於其他合法網路流量,換句話說沒有「快速通道」。這條規則也禁止網路服務供應商把自己的子公司對內容和服務流量分級。 |
解釋
- 為什麼會有這個問題?
- 網路中立性(Net Neutrality)到底是在說什麼啊?
- 2005 年 07 月為何法院要說纜線(Cable)上網是資訊服務?
- 為什麼一直到最近才有這個議題?
- FCC 要如何確定有没有電信商違反這個命令?
- 台灣有這個問題嗎?
在美國因為錢。
CNN 舉例幾百次的內容:像是 Comcast 可以加速瀏覽子公司 NBC 的影片但同時卻限制 Netflix 的速度。
法院認為電信商架設線路很辛苦,線路不應該無償使用。
另外一個大用戶 Google 有自已在全世界架線路,但 Netflix 是最近才興起,只能跟電信商妥協。
不知道!單單這個要確定是電信商的問題就有難度(網路慢有可能是使用者、內容供應商和電信商),更何況什麼叫慢?一個串流影片速度給夠看算是正常,還是要給全速下載才算正常?
到目前為止没有,但有這個跡象。有興趣的可以看TWNIC-連線頻寬登錄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