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1日下午,台灣人權促進會、
洪崇晏以自身的抗爭經驗為開頭,藉由五個運動實例,
在自由與秩序之間,該如何取捨或衡平?張維容進一步引言,
街頭上,哪裡有憲法?許仁碩表示,集會自由的特性,
又,誰該依法?在「以法治理(Rule by Law)」式的法治中,國家以法作為治理人民的工具,
現場有人提出ICCPR積極保障和平集會的權利,
現場有警員表示,以前沒有示威遊行,是推翻官府和體制,
現場的回應相當踴躍,群眾運動是否必然走向革命,
關於「秩序」更細緻的闡述,現場有參與者提出,
藉由手勢的表達,審議結論如下:
一、價值選擇,自由或秩序?
- 集會遊行並非革命,而是體制內手段(高度同意)
- 憲法保障集會遊行自由,代表容許對秩序進行干擾(高度同意)
- 出於仇恨性言論或歧視的集會遊行,仍不應事先審查(高度同意)
- 出於仇恨性言論或歧視的集會遊行,應建立事後咎責法制(
高度同意、1人反對) - 將集會遊行法改為集會遊行保障法(高度同意)
二、和平 v.s 暴力
- 何謂和平行為?對和平的理解,應排除對「人身傷害」或「歧視」
的行為,但應考量暴力使用者的地位、其他訴求可能等背景因素, 進行細緻評價,如適用阻卻違法事由(部分同意) - 和平集會的認定?集會過程中少數暴力不等同暴力集會。
國家應透過即時處理與法律制裁,積極排除少數暴力行為, 維持和平集會進行(高度同意) - 只要影響社會運作,就應該被認定為非和平(高度反對)
三、集會遊行的行政裁量?
- 應取消年齡《集會遊行法》第10條對發起人的年齡限制(
高度同意) - 改採自願報備制(高度同意、1 人不確定)
- 設立獨立的接受報備機關,再通知各該管機關協助集會遊行(
部分同意) - 集會遊行現場應仿馬來西亞,賦予律師公正第三人地位(高度同意、
1人反對) - 應設置集遊法官(多數不確定)
四、國家應積極保障集會遊行?(※經事後彙整,
- 警察無義務因私權糾紛而生的集會遊行出勤,以降低勤務量(
高度同意) - 警消組工會(高度同意)
- 設置公職律師,作為基層員警是否要遵循上級指示執法的依據(
高度同意) - 明確定義集會遊行的態樣,如可允許的輕度暴力行為,
避免執法者陷入是否管制的兩難(多數不確定)
審議資料:https://www.dropbox.com/
新聞稿:http://www.tahr.org.tw/
主辦單位:台灣人權促進會、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