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室外的公民課

「闌尾」為何割不掉?–「公投法」細節中的魔鬼

文/周威同(台東女中公民與社會科教師)

三一八學運不久前剛滿一週年,新聞報導提到:「四一○還權於民工作小組」重返立法院,呼籲「補正公投法,修改選罷法」,並號召民眾穿白上衣、包圍立法院,集體排出「人民作主」字樣。

恭旻對這則報導感到好奇,因為她記得國中的公民課曾提到《中華民國憲法》規定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等四項政治參與權,而制訂《公民投票法》的目的,就是要落實憲法直接民主的精神,既然已經有《公民投票法》,為什麼還要「補正」呢?

於是,今天的公民課,她決定好好地把這個疑問搞清楚。

巧的是,公民老師一進教室,正好引用「島國前進」發起人黃國昌的發言:「面對代議民主失靈,希望立法院可透過修法,把憲法賦予人民的公投、罷免權還給人民,讓人民除了體制外的運動,也能透過體制內的權利進行對抗。」

「聽起來好刺激喔!」恭旻心裡想,青少年聽到「對抗」這兩個字,總是會莫名其妙地興奮起來。

「為什麼人民要對抗呢?」他馬上問老師。

「對抗、反抗都是挑戰既有的權威和價值,那是成為一個獨立自主的個人必須經歷的過程。」老師言簡意賅地回答。

「不過,這裡的對抗,又有另一個層次的意義。同學還記得我們之前所提到的民主理論的演進嗎?目前,世界各個民主國家所實施的政治制度都是代議政治,而代議政治的最大問題,就是人民只投一次票、就被政治人物控制好幾年。對於公共政策和法律,人民根本沒有過問的機會。因為參與不足,久而久之,人民就會產生政治冷漠,甚至最後連投票都懶得去。這樣好嗎?」老師反問同學。

「不好,因為人民不關心政治的結果,就是被一群糟糕的人所統治!」恭旻突然冒出這句話,讓公民老師感到有點訝異。

「沒錯,因此當代的民主理論,才會提倡『審議民主』和『參與民主』兩種模式,來彌補代議政治的缺陷。但是,問題又來了。」

「老師,我知道啦,就算人民討論得很熱絡、審議得再多再好再有道理,再怎麼積極參與,就算你忍無可忍走上街頭,政府還是可以不理你啊!」平常很少發言的順閔,突然連珠砲地講了一堆。

順著順閔的話,老師接著說:「所以囉,人民必須要有『體制內』的武器,才能夠對抗政府和政治人物,那就是……….」

恭旻恍然大悟地說:「公民投票法!」

「沒錯,公民投票的正當性基礎,就是主權在民原則。公投法第一條就是『依據憲法主權在民之原則,為確保國民直接民權之行使。』議會雖然有制訂法律的權限,但如果議會只是狹隘地牟取政黨或個人利益,不能夠為人民的權益把關時,我們必須設計一套制度來防止議會失靈,或者說,是人民對立法機關的制衡,用直接民主來彌補間接民主的不足。」

「那麼,《公民投票法》有什麼問題嗎?為什麼需要補正呢?」恭旻繼續追問。

「來,老師先給你們看個統計資料,這是台灣實施公投法之後,舉辦過的六次公投,你們有沒有發現什麼奇怪的地方?」

日期 事由 同意(%) 不同意(%) 投票率(%) 結果
2004.3.20 總統選舉 「強化國防」公投 91.80 8.20 45.17 否決
2004.3.20 總統選舉 「對等談判」公投 92.05 7.95 45.12 否決
2008.1.12 立委選舉 「討黨產」公投 91.46 8.54 26.34 否決
2008.1.12 立委選舉 「反貪腐」公投 58.17 41.83 26.08 否決
2008.3.22 總統選舉 「台灣入聯」公投 94.01 5.99 35.82 否決
2008.3.22 總統選舉 「務實反聯」公投 87.27 12.73 35.74 否決

「有啊!同意的比率都過半,有些甚至高達九成的同意,那為什麼會被否決呢?」順閔疑惑地問。

「這就是公投法詭異的地方!公投法第三十條規定『投票率』及『有效同意票』兩者必須同時過半的超高門檻。換句話說,那些沒有去投票的民眾意見,只是單純地不表態而已,但目前的計算方式,卻將那些不投票的部分自動納入『否決』」。即使這六次全國性公投和大選合辦,但是投票率未超過五成,雖同意票都遠高於不同意,結果視仍被為『否決』。」

「這真的是一件超詭異的事耶,難道沒有人發現嗎?」恭旻有點生氣地說。

「魔鬼總是藏在細節中!表面上我們擁有公投的權利,實際上有許多不合理的規定阻止我們提出公投案。例如,必須有千分之五以上的選舉人(大約九萬人)提案,才能進行連署;而連署人數更必須達選舉人數5%的以上(約九十萬人),比總統選舉連署門檻(選舉人數的1.5%)還高。此外,行政院還設立「公投審議委員會」,表面上是審查提案與連署的書面資料,實際卻是干涉人民的直接民權。最後,就是公投的適用範圍太狹隘,例如與中國簽訂「服務業貿易協定」這種高度爭議或影響人民重大權益之事項,竟然不能成為公民投票的內容。

「老師,如果按照你所說的,當立法院降低公民投票的門檻後,人民會不會動輒提出公投案,而付出龐大的社會成本呢?」順閔若有所思地提問。

「這是反對公民投票制度最主要的理由,認為代議政治才是民主的常態,人民選出代表制定法律,已經具備正當性,況且並非人人對於參與公共事務都具有高度的興趣。特別是現代的公共政策和法律的發展愈來愈專業化,公投制度非常容易淪為民粹主義。

但是,這種主張是從精英理論出發,認為政治應該要交給代議士(精英)是比較妥當的,其論證的基礎不但十分薄弱並欠缺說服力。就像我們前面所提到的,就是因為議會的怠惰與立法品質低落,我們才需要公投制度來解決問題。依據經驗研究,有公投制度的國家,其提案連署以至投票的限制都比台灣來得少。

總之,台灣的民主政治發展所面臨的最大挑戰,就是代議民主失靈,這幾年來的社會運動、抗爭事件不斷,就代表人民對政府和議會的信心喪失殆盡,才會走上街頭、尋求體制外的管道來引起輿論的關注與同情,反而耗費更多的社會成本。我們確迫地需要一部完善的《公民投票法》來深化台灣的民主發展,唯有內容公開、過程透明、以及討論多元的情況下,政府的決策在全民監督下才能更為周延與具有正當性。

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