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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私隱專員蔣任宏去年底於網誌上撰文支持於香港設「被遺忘權」,並建議把移除搜尋服務擴展至亞太區,港台節目《視點31》上星期就此探討,蔣任宏於節目上強調被遺忘權只是協助網民掌控資料流傳方式,立法會資訊科技界議員莫乃光則擔心會被權貴濫用,影響公眾知情權。香港獨立媒體網編輯林藹雲憂慮會打壓香港新聞自由,版權及二次創作關注聯盟法律顧問蔡騏則質疑法例不適合於香港實行。
「被遺忘權」起源
被遺忘權源於一名西班牙人的案例,他於1998年因還債而拍賣房屋,但16年後即使還清債務仍於網上搜尋到自己當年欠債的新聞,於是他要求Google刪除相關資料,更告上法庭,勝訴後歐盟於去年5月終於通過被遺忘權法例。
法例生效後,所有大型搜尋器公司都需設立機制處理此類投訴,任何人認為有關連結侵犯個人私隱,均可遞交網上表格要求該公司刪除紀錄。只要資料齊全及合理,連結便會被移除。單是Google已收到近23萬個移除連結要求,目前已移除網址多達84萬個。然而搜尋連結雖被移除,網站內容依然存在。外國傳媒如英國廣播公司和《衛報》有不少資料亦受牽連,需刪除新聞連結,不過他們建立了新網站,把所有被刪連結結果存檔。
法例原意為尊重和保障個人私隱,但由於不少個人發表涉及公眾利益,包括政治醜聞等,因此刪除標準存灰色地帶。
蔣任宏:現行私隱條例不適用於搜尋器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蔣任宏與立法會資訊科技界議員莫乃光在節目中對談,蔣任宏指行使被遺忘權其實只是刪除該姓名的搜尋結果,實際資料沒有被刪除,仍可透過其他索引找到,強調只是讓網民更有效掌控自己的網上資料的流傳方式。莫乃光質疑正是「以為控制到,實際控制唔到」,網民亦可以使用同一搜尋器的其他國家版本輕易找到相關資料,「以為解決了的問題其實未解決」。
莫乃光又質疑被遺忘權難以「劃線」,擔心被權貴濫用,刪除不利資料,例如政客在選舉前「洗太平地」,影響言論及新聞自由。蔣任宏回應指根據歐盟經驗,莫乃光所言是過份擔心,Google至今拒絕了大多數(60%)申請。
蔣任宏又指私隱與公眾知情權兩者之間,沒有一方有凌駕性,要視乎個別情況。他指歐盟有向搜尋器公司提供指引,不能刪除涉及公職人員或專業人士行為失當的搜尋結果,如果是刑事案件受害人提出申請,或者情侶於分手後想刪除暴露照片,則可以刪除。
有指香港目前亦已有《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等法例平衡個人權利與互聯網資訊自由,權力比被遺忘權政策所包含的大得多,蔣任宏未有正面回應,只稱現行《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不適用於搜尋器公司,但最近有案例挑戰此觀點,有待更多案例加深討論。
憂打壓言論、新聞自由
香港獨立媒體網編輯林藹雲於節目表示,被遺忘權有打壓新聞自由之嫌,新聞工作者經常要做資料搜集,若落實被遺忘權將妨礙記者認識有關歷史背景,而發佈報導後假如被切斷連結,公眾便不能即時接收資訊。她又指搜尋器於資訊傳播擔當重要角色,缺少搜尋器估計會損失6成訪問量。
版權及二次創作關注聯盟法律顧問蔡騏認為,被遺忘權並不會令事情「被遺忘」,只是不再可以透過搜索引擎找到,實質內容仍存於網上世界。蔡騏指歐洲的人權法十分重視個人權利,同時有完善的民主制度及資訊自由法,政府也有檔案法保障歷史資料,反之香港沒有檔案法及資訊自由法,要於資訊流通和個人權利間取得平衡並非易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