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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禁燒自治條例》排入下月議程 議員:縣府若不敢執行,有何用?

文/公庫記者 羅真

近日來,空汙霾害問題引起全台憂慮,民間環保團體關注的《雲林縣工商廠場禁止使用生煤及石油焦自治條例》草案(以下簡稱禁燒自治條例草案)也向前跨出一步,於今(27)日順利通過雲林縣議會程序委員會進入下月會期議程,5月4日的大會中將進一步確定討論期程。

雲林縣為懸浮微粒PM2.5污染嚴重之縣市,細懸浮微粒的主要來源之一為工廠燃燒生煤與石油焦,而燃燒所產生的戴奧辛、硫氧化物、二氧化碳與部分重金屬為潛在的致癌物。因此雲林在地團體強烈要求,掌握「燃燒許可證核發權」的雲林縣政府應有具體作為、應直接作禁燒的行政命令。

然而,雲林縣政府較期望透過《禁燒自治條例》實現禁燒,15日擬具草案送交程序委員會審議,今(27)日五位委員無異議將其列入下月會期議程。若未來有機會在縣議會通過,將會在送交中央備查後實施。然而,委員對於縣政府推動禁燒作法有不同觀點。

議員:縣府若不敢執行,有何用?

議員林深憂心,規範生煤與石油焦燃燒的中央機關是環保署,因此即便地方議會自行通過《禁燒自治條例》,會否牴觸中央法規?最終是否真能執行?前面須要有更多的司法專業討論。林深進一步強調,「雲林縣政府提出的空汙規範是全國最嚴格,但在自治條例草案中看不到罰則;如果工廠排放沒有超過環保署標準,你又不發許可證給人家,那人家要是不遵守你的條例,你能怎麼辦?」

對此,議員林建鴻說,地方性的《禁燒自治條例》,其母法為中央的《空氣汙染防制法》,因此若有工廠不遵守自治條例規範,仍可回歸到母法中的罰則來約束。林建鴻感嘆,台灣的空氣品質實在太差,縣政府一定要作嚴格的把關。事實上,雲林政府現在就能依據《空汙法》作出禁燒的行政命令,「我跟縣長說,我一定支持自治條例通過,但是說真的,縣政府現在就不敢作出行政命令,就算之後自治條例通過,如果不敢執行那有什麼用?」

縣府:無禁燒法源,才推動自治條例

雲林縣環保局長曾春美回應,環保署訂定許可證管理辦法,本身就是同意生煤與石油焦可以有條件燃燒;而《空汙法》第28條提到地方政府的權責應該解釋為,「依據環保署規定的標準」來決定核發或不核發;若縣府想直接禁燒,會有行政裁量上的問題,而《禁燒自治條例》的構想就是希望縣府有禁燒的法源,未來能從嚴管制空氣品質。

環團:縣府說法有問題

在地團體自從六輕來了表示,《空汙法》第28條與29條提及核發燃燒許可的權責在地方政府,而地方政府的執行內容較具體規範在29條下的子法中,即《生煤、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販賣或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然而,細讀該辦法,地方政府的審查建立在「申請者自行進行的空氣污染物排放檢測,以及自行提供的空氣污染物排放檢測報告」!自從六輕來了總編輯吳松霖比喻,「你叫頂新提供檢測報告,頂新一定都提供好看的數字!」吳松霖說,辦法中並沒有規定排放量等細節要符合哪邊的標準,換句話說,給予地方政府很大的裁量空間,政府自身應該要有實質審查的機制,嚴格作好把關工作,現在就有權停發許可證來禁燒。

延伸閱讀:雲林縣政府依法仍須負起空污防制之職責(謝英吉律師、柯劭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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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10時,紀錄片導演林泰州欲進入議會、旁聽程序委員會審議過程,但遭警衛與工作人員婉拒。工作人員表示過去並無民眾旁聽的例子,且現在不是議會期間,並說議會時間是在五月開始,所以不便開放,更無法進場錄影。林泰州說,看著皇堂的大廳掛著許多”為民喉舌”.”民主殿堂”與”宏揚民意”的大匾額,身為公民覺得無奈與不解。(圖為議會工作人員,圖片由林泰州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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