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

杜氏兄弟被執行死刑後一週年的此刻

文/林慈偉(廢除死刑推動聯盟法務主任)

去年的此刻,長期處於民調支持度低迷的馬政府,在服貿等議題的衝擊下,法務部長羅瑩雪簽署死刑執行令,以迅雷不及掩耳的速度祭上了包括杜氏兄弟在內的五名死囚性命。對於馬政府而言,以執行死刑移轉社會注意、在民怨蔓延時開鍘死囚,雖非新聞,但不同於以往的是,該次死刑執行,後續引發了諸多像是「殺頭不能像割韭菜」、「馬英九的替死鬼」等批評及檢討。

而這樣的檢討聲浪一直到今天仍持續於司法界及學界中。有別於以往像是「應否廢除死刑」或「於此等可議氛圍逕予執行死刑是否正當」等論述,杜案之所以引發如此大的討論及重視,其關鍵反而是該案中判處死刑之「正當法律程序」問題。亦即於杜案中,原本一審是先經台南地院審理後判決無罪,最後卻逆轉為死刑定讞,但有疑問的是,當時法院判定死刑的主要證據為中國公安機關所製作之鑑定書與證人筆錄,甚至,該等鑑定書所鑑定的關鍵證物自始亦未送交回我國,而當我國法院欲傳喚指證被告等涉案的中國證人來台作證時,中國政府卻無法將證人傳喚到庭,這般的死刑判決,光是從刑事訴訟程序中最為基本的直接審理原則、被告對質詰問權利觀點來談,其程序及判決之形成基礎即漏洞百出。

2

另一方面,死刑裁判之程序問題也應受兩公約的規範。依照我國於2009年12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佈之兩公約施行法,兩公約乃正式具備國內法效力。而兩公約中就生命權保障之程序規制,特別是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下稱「公政公約」)第6條、第14條之規定,經由人權事務委員會之相關解釋及案例意見均一再地強調–若於個案判決中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公平審判等程序規範者,則按此所作成之死刑判決,亦同時構成對於公政公約生命權保障之違反。講白話一些,就是違反了公平審判的案件是不能判死刑的。

於本文中,筆者實在無意再提起廢除死刑與否之正反爭論,不過,自從「號稱」「確遵」兩公約的馬政府於2010年恢復執行死刑以來,每年的春天,似乎就成為了「腥風血雨」的季節。而杜氏兄弟被執行死刑後一週年的此刻,加上這樣的時節,實在不禁又讓人想起,去年因政治利用、輕賤司法程序正義而葬送的幾條新冤魂。如果連杜氏兄弟這樣問題重重的案件都會被執行死刑,我們又如何能相信歷任法務部長的保證,台灣的死刑判決很嚴謹、死刑執行很慎重?

4

去年12月,聯合國大會(United Nations General Assembly, UNGA)通過「暫停使用死刑(Moratorium on the use of the Death penalty)」決議文案,這是聯合國大會自2007年以來第五次通過這項決議,獲得了高達117個國家的支持,這樣的結果是歷史新高。若你雖然支持死刑,但同樣和我一樣擔憂台灣的司法現況,不願意下一條死刑冤魂再現,就更應該支持台灣「停止死刑執行」這樣的措施。在停止死刑執行的這段過程中,改善台灣司法制度,同時也來討論存廢問題,這才是避免死刑傷及無辜的最好方法。

1

標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