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室外的公民課

仰賴神的心理,是給予統治者最好的集權理由

文/許清閔(苑裡高中公民科教師)

2015年3月底,英國首相保守黨卡麥隆奏請女王解散議會,宣告結束執政5年的聯合政府。這在內閣制的憲政運作上似乎稀鬆平常,但這次的解散卻有著不同的法律依據!

在英國憲政運作上,1911年的《議會法》(Parliaments Act)已明定議會一屆任期不得超過5年,但並未規範解散的限制,因此首相多半會利用君主的皇家特權,在有利的時機解散議會改選,並最大幅度地讓自己獲利,延續政治生命。這樣的情況在上個世紀,工黨的威爾遜與保守黨的柴契爾都是獲益者。

但,2011年保守黨自民黨聯合政府上任一年,國會通過了《固定任期議會法》,不只延續過去議會一任5年的規範,更重要的是,法令限制了首相在解散議會的裁量空間。自然,原本屬於君主保留權力(Reserve Powers)的解散議會權,也就更受法律規範,因個人權謀考量而解散的狀況,將可預期大幅減少[註1]

這段新聞也許知道的人有限,也不太關注!但值得注意的是,這是國會多數聯盟通過的法律,它大幅度限制君主特權,也等同於降低首相決策空間。這是一個依然擁有非民選元首的民主國家所做的事情,說穿了就是不斷地在有限政府的理論上前進。反觀台灣?許多人經常以「直選總統」為民主的里程,殊不知在直選的背後,對於政治人物或國家不斷強化權力,卻不聞問甚至允許!

前些日子,前農委會主委彭作奎先生愛女因受不了網路上的霸凌言論,選擇提前結束自己的生命。一時間各界充滿哀戚與悲憤,連平時不太涉及公共議題論辯的藝能界都大鳴大放,歌手「二姐」江蕙、「范范」范瑋琪就都罕見地在網路社群發文表達台灣言論「太」自由,或是主張推動「網路實名制」。

其實社會問題發生後,政府立法管制或行政監控都是一種解決之道。只是與其他的解決之道相比,政府的管制應該是被視為最後手段,且不應是唯一手段。法令能規範的只是部分表象,真實的內在動機是需要透過更細膩的方式去引導。

可是我們臺灣往往就是一發生事情,便呼天搶地叫總統(或最近比較紅的市長)。站在民主政治的基礎來看,這種民眾心理便是給統治者最好的集權理由,人民要放出權力給統治者非常容易,但要收回可是難上加難,君不見選舉容易、罷免超艱難?!

其實民主共和的精神是建構出多重的制衡!制衡的理由就在於避免國家內某一部門擁有太高的權力,以免對人權產生危害。英國的例子讓我們看到了選舉的勝利者、議會多數的領袖,能夠恪守憲政原則,限制自身權力的運作空間;而台灣卻經常想著極大化特定職位的權力。兩個例子相比,在民主憲政的發展路途上,我們果然還有著極大極大非常大的差距。

後記:撰寫本文某程度也是因為驚訝於英國內閣制的變革…英國憲政體制完全體現柔性憲法的特性,以後講課需要做些調整了!

[註1] 當然在內閣制的精神裡,若發生倒閣,首相依然可以請求君主解散議會,但承平時期,首相頂多只能在特殊情況裡,將大選提早或推遲兩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