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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撕裂兩岸親情 流淚的母親節」記者會
兩岸婚姻家庭爭取親子團聚,是權利還是施捨?
2008年政黨輪替,兩岸關係和緩,原本對陸配多加限制的政策做了善意的修改。在當事人及移民團體的積極奔走下,2009年政府基於人道考量修改「大陸地區人民進入台灣地區許可辦法」、「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允許大陸配偶之未滿18歲的前婚生子女/親生子女來台申請專案長期居留。
孩子可以來了!感謝政府的德政!兩岸婚姻家庭親情被撕裂的人倫悲劇真的結束了嗎?
移民署隨後在2011年5月26日在「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及定居數額表」做了配套規定:
1)若陸配尚未取得臺灣戶籍,則可申請未滿14周歲的兒女持6個月效期的探親證來臺灣長期探親、就學,探親證可每半年展延一次,直至連續停留滿4年後才可申請專案長期居留(每年限額60名);
2)若陸配已經取得臺灣戶籍,則可申請未滿18周歲的兒女來台專案長期居留(每年限額180名)。
經過移民團體一再爭取兩岸婚姻親子團聚權利,移民署又在2012年11月25日將限制年齡分別調高至16歲和20歲,但仍然保留數額限制。
法規看似放寬了,一家人“團聚了”。孩子拿著無法考證照、無法工讀、無法適用學費補助的探親證念書、生活、融入臺灣社會,也準備著將來為臺灣貢獻所學、納稅、養育父母。經濟弱勢的家庭更是由於孩子沒有任何就學福利而使得經濟雪上加霜。而在孩子排到長期居留之前,在孩子取得戶籍之前,母親的心總是懸著,深怕任何一個變化,孩子就得被迫離開自己。
待孩子符合申請專案長期居留的條件時,陸配媽媽卻被移民署告知需要排到了5年後、10年後甚至12年後!而按照現行規定,在20周歲那天,若孩子無法排到居留證,只能離開持續生活了10幾年的臺灣和媽媽,直至排到配額才能以居留身份回到臺灣,回到媽媽身邊。
兩岸親子團聚權再次被狠狠揭開那虛偽的面紗!
2009年兒子就得以來台的劉茜理事長,為了陸配不要像她一樣飽受母子分離之痛苦而提出釋憲。2013年10月4日,司法院大法官針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65條作出釋字第712號解釋,認為「臺灣地區人民已有子女或養子女者,不得再收養陸配子女」的規定違憲,宣告該法條即日起立即失效。
陸配阿秀在台與先生育有2名子女,還有一名前婚生女兒礙於臺灣法令規定被孤零零地留在大陸。在女兒滿18周歲的前4個月,移民署放寬讓未滿18周歲的前婚生子女可以來台申請專案長期居留,阿秀本可以抓住這個機遇爭取一家團圓。可阿秀與先生忙於家庭生計,沒有第一時間知道法令的變化。等到3年半以後,移民署將限制年齡放寬至20歲,女兒又剛好超過了20歲!阿秀與先生再怎麼搥心肝、四處求助也回力無天!
此時,釋字第712號解釋又讓阿秀一家重新看到了希望!阿秀的先生第一時間向法院申請收養阿秀的前婚生女兒,法院很快許可了!一家人開心地去登記戶籍,卻被告知超過20歲,就算法院認可收養成功,也只有探親的權利。一家團聚美夢又破滅!
大陸配偶阿美與先生結婚後,與先生前段婚姻的3名女兒生活在一起。每逢假日家族聚餐,看著夫家大家族一家和樂,自己的女兒卻遠在大陸留給年邁的爸爸媽媽照顧,阿美實在痛心。好在,來台2年後政策就放寬讓18歲以下的大陸親生子女來台探親團聚。先生對阿美骨肉分離的痛楚感同身受,催著阿美去申請女兒小靜過來共享天倫。小靜也順利來到台灣與母親團聚。
阿美今年2月去申請女兒小靜專案長期居留,卻收到移民署通知:需排到113年9月!將近10年!現在女兒已經17歲,20歲未排到配額就要離境, 母女又要再次面臨骨肉分離的痛苦。
陸配問:
臺灣不是講人權講公平講民主的社會嗎?為何單單對陸配例外?
若真心保障兩岸婚姻親子團聚權,為何陸配仍走投無路?
在此,我們為求兩岸婚姻親子真團聚,在母親節前夕,提出如下訴求:
1、 取消大陸地區子女在台居留定居數額限制,比照外配前婚生子女取得身份證之規定。
2、 經法院認可收養成功且未婚之子女,應立即取得臺灣戶籍,讓一家人享有真團聚。
時間:2015年5月8日(星期五)上午10:00-10:30
地點:移民署(臺北市廣州街15號)
活動內容:
1、介紹活動緣起
2、劉茜理事長說明收養前婚生子女釋憲勝訴過程
3、當事人陳情及訴求(2位)
4、合唱《世上只有媽媽好》
5、遞交陳情書
主辦單位:台灣新移民勞動權益促進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