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立法院預定週二(5/19)將二讀通過之《教師待遇條例》,其中條例第17條將原本〈私校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4項有關私校教師薪給「準用」公校的強制規定,改為「得準用」公校的任意規定。一字之差,為私校大開減薪巧門,恐使未來私立大專助理教授薪資之學術研究費遭任意刪減,僅剩本俸29435元。
基於該條文擬定時顯有瑕疵,嚴重侵害教師權益,也與該法案說明中稱其制定是依據〈私校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4項私立學校教師薪給「準用」公校,相互矛盾。站在保障公私立教師合理待遇,審慎制定教育法令的立場上,我們主張應於二讀時,修正該條例第17條之「得準用」為「準用」,儘速通過,還給全國公私立教師合理之待遇保障。
聲明團體:
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
104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