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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未升等,不代表是「不適任教師」!

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 新聞稿
2015.5.27.

大學教授沒能在期限內升等,就等同是「不適任教師」嗎?大約自2006年起,台灣各大專院校紛紛實施教師「限期升等」條款,規定教師「若於一定期限內未能完成升等,則將被解聘或不續聘」(例如:助理教授被強制要求在六年內升等通過、講師被要求五年內升等)。此規範實施以來,造成大專校院教師工作生態的劇烈改變。截至目前為止,恐怕已有數百位未能於限期內升等的教師,形同「不適任教師」,被迫離開校園。

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過去三個月來,舉辦了研討論壇並受理多起申訴案,今日(5月27日)召開「限期未升等,不代表是『不適任教師』」記者會,指出:不少未能在限期內升等的大學教師,不乏有教學、研究都表現卓越的老師,絕無「不適任」;他們往往只是因為專注於教學使研究進度較慢、身體遭逢疾病、或不願意配合學校高層…等,導致無法在短期內升等,但不該就面臨被解聘的下場。

相對地,工會揭露,現行「限期升等」條款已對整體高等教育造成至少五項「危害」,有立刻檢討的必要。這些危害包括:扭曲教研、殘害身心、有損師道、掏空技職、逾越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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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扭曲教研:大學教師的任務,本在於追求學術獨立、專業自主的教學研究工作。然而,「限期升等」條款卻以「失去工作權」做為威脅,逼迫大學教師只顧在期限內完成升等要求,但不再以學術獨立、專業自主作為主要依歸。過去幾年來,高教工會在各大學都觀察到,在升等與評鑑壓力下,大學基層教師紛紛忙於「集點」,例如得湊集幾篇I級論文、幾個研究計畫、學生教學評量如何能在4分以上(滿分5分)…苦不堪言,但這卻未必對教育品質有益。形式的指標取代了學者自身的量度,原本強調獨立思考的教研工作,已被扭曲成追求速度與效率的「製造業」,教學研究都受到扭曲。

(二) 殘害身心:工會也觀察到,巨大的升等壓力下,已導致諸多大學老師罹患各種身心疾病,甚至有致命危機。舉例而言,在工會舉辦的研討論壇上,與會還未升等的大學教師大約有20名,皆在40-50歲左右,其中竟就有4名以上罹患過癌症,1名以上罹患了憂鬱症。這比例顯然比一般同年齡勞工高上許多。代表著大學教師在升等壓力下,已成為身心疾病的高風險群。若再不予以修正,恐怕類似的疾病風險只會越來越普遍,殘害教學研究工作者的身心健康。

(三) 有損師道:「限期升等」條款成為了當前校方高層控制教師的利器。學校透過在升等標準中加入了「主管評量」、「服務分數」、「行政分數」、「產學績效」…等標準,使得一位大學教師就是教學與研究再卓越,若不聽從配合學校高層「(義務)擔任行政工作」、「主動協助招生」、「幫學校做產學合作績效」,也未必能夠升等。工會近來接獲的申訴案中,就有一位已拿到博士學位、教學研究評鑑分數皆相當卓越的講師,只因為沒有「每年為學校帶入20萬元的產學合作廠商配合款」(此為該校近年來明訂的升等標準之一),導致無法升等為助理教授,正面臨解聘、不續聘的威脅。不少學校甚至鼓勵教師做「假產學」──教師自掏腰包把經費給配合廠商,請其與學校做虛假的「產學合作」──;教師不願配合者,學校則要求其去醫院開立「有身心疾病,無法治癒」的證明,來辦理「自願資遣」。試問:這種種不合理的要求,使得教師根本無法專注於本業,不才真的是「有損師道」嗎?

(四) 掏空技職:工會觀察到,「限期升等」條款對高等教育的衝擊是全面性的。不只是一般大學,講究實作技術的技專院校更受到影響。特別是,過去在技專院校中有大量未必有博士學位、但講究技術專業的「講師」們,他們反而在「限期升等」條款壓力下,陸續被迫失去工作,使校園中只留下具有學術研究著作能力、或有博士學位的教授們。不少學校為了拚教育部設下的「師資具有博士學位比率」評鑑門檻,規定專職講師須於5年內須取得博士學位;以在職進修而言,這現實上幾乎難有達成可能,根本是「解聘講師」條款。試問,教育部縱容技專校院排擠、逼退講師,卻還一再高喊要「技職升級」、「技職再造」的口號,這其實不正是在「掏空技職」嗎?

(五) 逾越法律:出席記者會的東華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張鑫隆指出:現行大專「限期未升等,即解聘或不續聘」的作法,其實有逾越法律、對教師工作權侵害過當的嫌疑。他以近來最高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的多起「教師勝訴」判決為例(包括: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判字501號判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訴更一字71號判決),說明依照《教師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教師解聘或不續聘的要件之一,須要是「違反聘約,情節重大」,「限期未升等」固然可能「違反聘約」,卻往往未必達到「情節重大」的程度;在這種情況下,學校貿然將教師解聘、不續聘,很可能遭法院判決違法。而從勞動法的角度來檢視,學校對於未能於限期內升等的教師,若沒有給予輔導、協助,也沒有尋求其他侵害更小的處分,依法不可就採用該做為最後手段的解聘措施。

綜合上述,高教工會呼籲各界盡速改革此一危害高教環境的規定,將教師升等回歸定位為「獎勵」,而非「未升等即懲罰」。教育部應當依據《教師法》與法院相關判決的精神,主動要求各大專校院對相關條款與施行方式進行檢討;若大學無法證明該教師「違反聘約,情節重大」,則得不因大學教師「限期未升等」,即對其施與解聘或不續聘。各級學校教師在自身的工作崗位上努力以赴之餘,也該站出來爭取自身的權益,一同加入工會,改變此等扭曲高教環境的措施。

來源: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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