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黃嵩立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 召集人)
日前劉文仕副教授在聯合報民意論壇發表《女童割喉案/廢不廢死 別扯兩公約》一文(以下稱「劉文」),表示死刑存廢與兩公約無涉,試圖將死刑議題和兩公約脫鉤。然而,劉文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下稱「公政公約」)之解讀,有以下幾點錯誤。
第一,公政公約明顯持廢死立場:公政公約雖未要求各國立刻廢除死刑,但從其第六條第二、六款規定,以及人權事務委員會所做之權威解釋(一般性意見)以及案例法可知,公約清楚表達廢死之立場,並要求締約國不得以「兩公約未規定」作為延緩廢死的藉口。我國政府如果此時「不扯兩公約」,正是標準的鴕鳥心態,實不足取。
兩公約不只是「原則性地廢死」,同時對死刑制度設下許多實體及程序門檻。因此,劉文將公政公約第六條第二、六款規定解釋成「我沒有說簽約國非廢死不可,簽約國盡力就是了;如果不想廢、廢不了,也不勉強。」乃錯誤解讀。試問,我國政府如何「盡力」朝廢死的道路前進?政府至今不肯提出支持廢死的理由來說服國人,而每次碰到重大刑案又任憑民意激憤,實在毫無「盡力」之跡象。
更何況, 依我國於2013年邀集國際獨立專家所進行之國家人權報告初次國際審查,其結論性意見第56點也強調「雖然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肯定不論是從人性或公約的角度來看,死刑都是殘酷的,但中華民國卻是全世界少數的20個在2011年執行死刑的國家之一。因此專家強烈建議中華民國政府應該加緊努力朝向廢除死刑,首要的決定性的步驟就是立刻遵守聯合國大會的相關決議案,暫停執行死刑。」這點意見,表達的正是聯合國對於廢死一貫的立場。
第二,關於兩公約之解釋方法:兩公約施行法第三條規定:「適用兩公約規定,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據此,劉文忽略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而採取「反面解釋」之方式,即對公政公約第六條第二、五款規定「推論」出「如果一個國家尚未廢除死刑,對十八歲以上而觸犯最嚴重的罪行的人,仍然可以判處死刑並依法執行。」此一結論,實有疑問。即便要自行對公約解釋,在國際法上也有一定之方法可循。按照《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三十一條之《一般性解釋規則》,解釋公約時,應按約文之上下文並參照條約之目的及宗旨所具有之通常意義,善意解釋之。劉文自行以「反面解釋」獲得上述推論,除有違兩公約施行法第三條規定外,也不符合國際法之慣例。
第三,死刑赦免之問題:公政公約第六條第四款出於人道考量,要求國家必須提供請求特赦、大赦或減刑之可能性和與之相應之程序。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第57點「直到完全廢除死刑之前,中華民國政府應確保所有與判處及執行死刑相關的程序與實質保護措施被謹慎的遵守。特別是心理或智能障礙者不得被判處死刑和/或執行死刑。根據公政公約第6條第4項,受死刑宣告者有請求特赦或減刑之權。這表示死刑的執行必須暫停,直到相關程序適當的終結為止。專家認為中華民國過去三年執行的15個死刑案件,似乎都違反了公約的這個條款。」國際獨立專家明確指出,我國赦免法之規範實有缺漏,而政府執行死刑亦有違反公政公約之虞;「赦免乃國家權力斟酌個案的裁量作用,而非無論如何都必需給予寬貸。」之說法避重就輕,未著重點。
由上可知,廢不廢死,當然要扯兩公約。劉文固然因其思辨死刑制度而來,唯其內容恐將影響民眾對於相關法律之解讀,乃至於後續之價值判斷,特為文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