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純娟
公權力的行使乃來自法律的授權。教育部作為各大學「依法辦理」大學自治、教師資格審查把關的最後一道防線,對國立東華大學在教師資格審查屢屢黑箱違法程序,損害國家教師資格審查之公正性、正確性,已無繼續視若無睹之權利。
「大學自治」不是大學違法濫權的護身符,「大學應受學術自由之保障,並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權。」國立東華大學卻在法院裡大言不慚地說「司法權是『大學自治』的不當干預」、「因為全國有四分之三的大學未由教評會選任外審委員,所以東華大學沒違法」、「教育部函示僅為訓示性之要求,尚無法律強制效力」云云。國立東華大學在公開正式場合種種荒誕行徑,在在證明對王純娟連續三次的違法審查程序,只是違法行政的冰山一角。
從各式公開資訊與本人個人經驗來看,國立東華大學前後任校長黃文樞、吳茂昆,無懼監察院之糾正、彈劾,仍放任黃文樞違法實際經營的東午建設公司以「東華大學」為名繼續吸金十數億元,顯然東午建設公司將「農地變建地」的「安居計畫」在該校教師資格審查扮演極重要的角色。
現在,我把自己的生命交到教育部「依法行政」的手中。請教育部長吳思華明確回覆以下訴求:
一、104年6月9日我所檢舉的六個陳年舊案要有具體答覆,請一個月內回覆。
二、徹查國立東華大學自2001年8月來,前後任校長黃文樞、吳茂昆任內共14年之所有教師資格審查(升等、聘任)案件有無違法黑箱選任外審委員,請於二周內回覆。
(一) 明列「校長」曾違法黑手介入外審委員選任之所有案件。
(二) 明列未依司法院釋字第462號解釋文踐行「由教評會選任外審委員」之所有案件。
(三) 上述所有案件並依「闡釋教師資格審查審核之正常程序」的釋字第462號解釋文重新審查。
三、徹查全國大專校院之所有教師資格審查(升等、聘任)案件之實際執行程序,明列未依司法院釋字第462號解釋文踐行「由教評會選任外審委員」之各校所有案件,請一個月內回覆。
立書人:國立東華大學諮商與臨床心理學系教授
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
來源:全教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