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全教總幼委會
幼照法係於100年6月29日制定公布,自101年1月1日施行,昨日幼照法部份條文修正三讀通過,本會感謝費鴻泰及陳淑慧等多位立委居中協調。自去年啟動部份修正案後,即紛擾不斷,不同團體一再走上街頭表達訴求,本會認為本次修正條文三讀後仍有爭議未解,且理想性不足,未來仍待進一步修正,本會分析及建議如下:
一、教保分工機制應盡速建立
教保員、幼教師培訓及分工機制並未在制訂幼照法時同步完成,是造成教保對立的主因,本會認為未來在教學現場應確立幼教師與教保員的工作內容及屬性,才是穩定幼教師資的根本之道。
二、私幼勞動條件及勞動意識亟待提升
幼照法是關係全體家長、幼兒及教保人員的根本大法,在修法過程中,民間團體除本會提出教學品質標準高於行政院版的對照版本外,只見幼教業者為了經營利益不斷穿梭施壓遊說立委,但私幼勞動者工時長、低薪已是全民皆知,卻全然不見第一線教保人員組成團體表達意見,可見私幼勞動條件及勞動意識極待提升。
三、招收不利條件幼兒為主的公立幼兒園應明訂各項教學品質指標
公立幼兒園優先招收不利條件幼兒(第7條),但此次三讀後,班級人數依舊維持30人、招收身心障礙幼兒只有減招機制,沒有配置生活助理員(第18條),幼兒園得提供課後照顧服務,卻無相關安全配套機制(修正條文第24條之一)。本會認為應在公幼投注更多經費及聘用高於私立幼兒園的師資,才能有效改善大量經濟弱勢家庭幼兒的學習表現,促使社會更穩定發展。
四、以學前教育公共化理想逐步提升公立幼兒園比例
就讀幼兒園的幼兒已高達9成7,應視同義務教育,本會認為幼兒教育必須往公共化方向發展,家長應在生活圈內就近找到品質佳、收費合理的幼兒園就讀,家長才能安心就業,在沒有利潤可言的偏遠地區及收費過高私幼充斥的市區,更要廣設公幼,讓家長有公立幼兒園可選擇,若全然放任商業化經營,恐將造成金錢領導教育的畸型學前教育生態,並增加貧富對立。
五、應鼓勵公私立幼兒園提升幼教師比例
此次修正修文三讀後,延長師資到位期間到114年(修正條文第55條),在未來10年內,家長將無從得知其幼兒之班級教師是否有教師證,在可預見的未來,只公幼大班聘一名教師,多數以成本考量的私幼將只聘教保員。本會認為,幼教師通過較嚴格的師資訓練,政府應鼓勵各公私立幼兒園以聘任幼教師為主要師資,才是提供家長、幼兒最好教學品質的正確作法。
針對前揭問題,全教總未來將持續推動修法,以提升幼教品質,保障師生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