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森森(怕死讀書會成員)
法務部次長陳明堂日前以一篇《台灣非廢死不可嗎》反駁英國在台辦事處胡克定代表的《台灣「非死不可」嗎》。文中指出:「台灣人民確實充滿熱情、善良與愛心,但這並不代表台灣人民能容忍泯滅人性的殺人惡行。台灣人民善良的本性與死刑廢除與否是不相干的兩件事,不宜混為一談。 」。記得陳次長曾在2013年《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審查會議》中,對於主席Manfred Nowak教授希望法務部暫停執行死刑的要求,他也回答:「關於暫停執行死刑的部分,死刑在臺灣是一個很敏感、重大的議題。以日本為例,日本兩個禮拜前才執行3位,東方民族可能有某些層次上的困難點。」
以陳次長的意思,廢死似乎是西方思想,殺人償命才是東方民族的文化。
不過在亞洲,曾是中華民國領土的蒙古共和國自古就沒有死刑,歷史上蒙古〈阿勒坦汗法典〉與〈1640蒙古-衛拉特法典〉沒有死罪,而只有「命債」的觀念及還債懲罰。此外,陳次長舉例的日本,則自平安時代的嵯峨天皇的弘仁九年(818年)開始到後白河天皇的保元元年(1156年),有長達340年停止死刑執行的時代(註一)。
法務部次長陳明堂又在《台灣非廢死不可嗎》文中提到:「依我國現行法律,經法院三審定讞的死刑犯,自應執行死刑,無故未執行即屬違法。」
以他的「東方民族」文化觀點來看,一項對大清帝國1760年至1903年的死刑執行資料的研究表示(註二),經判處死刑者非但沒有一定得執行,且死刑執行率低得驚人:只有五分之一到三分之一的實情死刑犯被執行死刑。乾隆主政60年間,至少就有16年沒有執行死刑。慈禧太后60與70壽誕當年也都沒有執行死刑(註三)。
從蒙古與古日本沒有死刑的歷史,以及中國清帝國極低的死刑執行率來看,可以顯示「廢除死刑」與「暫停執行死刑」非但不是西方獨有,在東方除了「亂世用重典」的排除性思想之外,也還存有「國有大患,非赦不解」「國有嘉慶,需布大恩」這兩種修復性思想。
如果一個法務部次長,論述死刑議題不出天經地義的應報論,並且顯示出對於東方思想的狹隘見解,著實是令人覺得遺憾。
延伸閱讀:
《台灣「非死不可」嗎》http://goo.gl/lNGgZH
《台灣非廢死不可嗎》http://goo.gl/kMaQXR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審查會議紀錄》http://on.fb.me/1dJIFpY
註一:姜建强《日本人对死刑的追问》 http://goo.gl/CndAcA
註二:Derk Bodde and Clarence Morris, Law in Imperial China, 朱勇譯, 頁27
註三:張寧《考論死刑》,頁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