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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同居同性伴侶可為對方作出醫療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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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報導】立法會於13日三讀通過《電子健康紀錄互通系統條例草案》,草案接納了工黨議員何秀蘭於審議階段提出的建議,擴大條例中涵蓋的「家人定義」,令同居的同性伴侶亦被包括在內,使他們可在日後為其伴侶作出醫療決定。

《電子健康紀錄互通系統條例草案》涵蓋多項事宜,包括互通系統設立、醫護接受者及醫護提供者的登記、醫護接受者就醫護提供者使用其電子健康紀錄給予同意、電子健康紀錄的使用等等,令政府正式建立以政府主導及病人為本的全港病歷電子互通平台,讓公私營醫護在病人的同意下,取覽病人健康方面的重要資料。

在現行的條例下,無論同性伴侶同居了多久,都沒有法定地位為伴侶作出醫療決定。因此,在審議階段中,何秀蘭曾就草案中第3(2)(d)條「家人」的定義提出修訂,建議將代決人身份從有血緣、婚姻或領養關係的家人中擴展,讓同性伴侶關係也可以得到該等法定地位。政府在三讀時接納了這點修訂,刪去「,而該人」而代以「或與該接受者同住的人士,而該家人或人士」,即承認了同居的同性伴侶於對方的醫療決策上的地位。何秀蘭於會議上對此舉表示歡迎,並對高永文局長對同志友善及接納平權的態度予以肯定。

然而,草案尚有未能處理的情況,例如兩名家人同時作出不同的決定時,委員會的報告第38段只說明讓他們之間慢慢商討,或在緊急時由醫生作出專業判斷。這明顯未為此情況提供一個完美的解決方案。故此,何秀蘭在會上促請政府除了這「一小步」外,亦考慮其他法律,如婚姻條例或其他保障同性戀者結合及組織家庭的條例,以確立雙方在醫療過程中能為對方作出重要醫療決定的法定地位。

資料整理:Brian(女同學社 x G點電視實習生)

資料來源:

《電子健康紀錄互通系統條例草案》

<立法會審議成立電子健康紀錄互通系統>|Yahoo新聞

<立會通過電子健康紀錄互通系統條例草案>|東方日報

<立法會:食物及衞生局局長就《電子健康紀錄互通系統條例草案》動議恢復二讀辯論致辭全文>|新聞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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