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高等教育產業工會
一、當學生兼助理爭取勞健保與相關權益時,校方往往舉出一些說法加以反對。針對這些說法,工會整理出以下七大問題,您若有同樣的疑問,請點選問題看看工會的解答。
Q1:「哪有錢啊!學校資源有限,你要爭取保費?那我就砍系所經費、砍工作名額!」
Q2:「低薪高保!很多兼任助理領薪不過兩千、三千,卻得用11000的最低勞保級距投保,這太不划算了!」
Q3:「國家會被拖垮的!若以專任的年資來計算兼任助理的工作時數,對未來勞退財務會有很大的衝擊!」
Q4:「理工科學生跟指導教授作研究、領助理薪資,但事實上是在做自己的論文啊!以後晚上做實驗,學生動輒要加班費怎辦?」
Q5:「要比照僱佣關係、依照勞動法令的話,是不是每一個工作場所都得依法進用原住民或身心障礙學生啊?我們哪有這麼多的原住民與身心障礙者?」
Q6:「工會團體只對兼任助理宣傳納保後的好處,卻絕口不提納保後,勞工也得自繳勞工負擔部份!一旦納保,學生每個月薪水可是會縮水的,你們願意嗎?」
Q7:「《勞基法》怎麼可以進校園?勞動部的判定,是妨害大學自治!學生兼任助理是不是勞工,要等教育部說了才算數!」
二,身為計畫主持人的您,勞動主管機關為了確認僱傭關係,可能將向您詢問以下問題,若您不知道該怎麼回覆,以下可作為參考。
* 無論如何,若校方已經遭勞動主管機關判定違法、並且開罰,那麼校方絕對不可以把罰鍰轉嫁給計畫主持人、課堂教師或是系所代理人身上,這是違法的!請參考勞動部公文:勞動條2字第1040131349號(2015年7月8日)
Q1. 該員所支領的是否為薪資?或是「工讀助學金,研究獎助學金」?
A:無論給付名義為「助學金」、「獎學金」或「工讀金」,也無論該生擔任的是「計畫兼任助理」、「研究助理」、「教學助理」、「課堂助理」或「獎助學金工讀」,只要該生實質上提供勞務,並領取酬勞,酬勞為付出勞務的對價所得,則該酬勞即為工資。
Q2. 該員是否由計畫主持人(或老師)聘僱?或是由校方聘僱?是否受計畫主持人監督管理?是否受校方監督管理?
A:因為校園內兼任助理聘僱方式不同,列為以下幾種。然而,無論是哪一種,給薪者都是校方,而研究或教學成果最終也同時歸屬校方,因此校方是雇主無誤,計畫主持人/老師則為勞動現場的指揮監督者。
計畫兼任助理、計畫兼任教學助理 | 計畫經費為補助性質,補助單位並非雇主。計畫型兼任助理由校方聘僱,計畫主持人為指揮監督管理者,聘僱過程由計畫主持人招募,然而給薪日期、給薪方式與進用流程,則依據校方約用人員相關規定辦理。 |
獎助學金教學助理、課堂助理 | 該助理由校方(系所、通識中心等)聘僱,而勞動現場則受老師與校方(系所、通識中心等)指揮監督管理。然而給薪日期、給薪方式與進用流程,則依據校方相關規定辦理。 |
獎助學金工讀 | 該助理由校方所聘僱,勞動現場則受工作單位(系所辦、各處室等等)指揮監督管理。給薪日期、給薪方式與進用流程,則依據校方相關規定辦理。 |
兼任研究助理 | 該助理由校方所聘僱,招募過程、工作內容與工作條件則受老師指揮監督管理。給薪日期與給薪方式則依據校方相關規定辦理。 |
Q3. 該員是否適用《勞基法》?
A:該助理由校方所聘僱,其工作受計畫主持人/老師(或系所辦、各處室)指揮監督管理,校方與計畫主持人/老師(或系所辦、各處室)對該助理具有指揮監督權以及考核懲戒權,人格從屬性至為明顯;該助理的工資則依據本校所定之相關辦法,由本校會計出納系統支給,經濟從屬性明顯;而該助理必須參與校方提供的相關在職訓練(例如TA、RA訓練講座或相關行政庶務研習),也聽命於計畫主持人/老師/系所辦/各處室的指揮命令,組織從屬性明顯。
過往均從寬認定,只要部分從屬性即成立。因此兼任助理與校方之間,勞雇關係明確;且根據勞動部,兼任助理不屬於勞基法第三條第三項由勞動部公告排除適用範圍之行業或工作者,因此兼任助理當然適用勞基法。
Q4. 工作時間為何?是否有出勤記錄?如未到工是否要請假?是否會扣薪?
A:
狀況一,課堂助理、助教。
工作內容、項目與時間,除課堂教師和該助理兩者約定之外,還有該助理之工作機構(系所辦、通識中心等)與該助理之間相互約定:
一、與教師之間約定(請依實際工作內容填寫,以下僅供參考)
(1) 工作內容與項目:
A. 教學輔導:協助帶領課堂小組討論、紀錄課堂討論(全班討論之實況紀錄與歷次分組討論之結論)、協助輔導小組實作(每週X次、一次X小時;實作貫穿整學期)。
B. 班級管理:協助教學資料收集與印製、經營管理班級臉書社團、叮嚀與收發平時作業、各項分數登錄。
C. 教室庶務:需助理協助投影及活動器材借用、管理出缺席記錄、教室維護、行政配合及其他庶務等等。
(2) 工作時間:
A. 每週上課日必須「隨班協助」X小時。
B. 每週定期會議或處理相關事宜,工作時間約X個小時。
狀況二,研究助理
工作時間由老師與該助理自行協定,若有研究室者,進出研究室時間、與計畫主持人工作溝通信件、田野採訪記錄、或研究資料蒐集、彙整等工作記錄都可視為出勤記錄。過去校方並未要求兼任助理工作需留下出勤記錄,建議校方日後統一提供出勤記錄表單。研究助理如未能依約定時間到工需提前告知,即為請假。雖然計畫主持人目前並未以扣除薪水作為工作不力或請假的懲戒,但計畫主持人有該項權力。
二、與系所辦、通識中心之間約定
(1) 工作內容與項目:
A. 需經過TA認證:配合參與學校的訓練課程。(依學校規定填寫)
B. 配合通識中心的工作事項如下:「(一)協助開學前二週上課點名:為解決通識課程開學前二週同學出席率偏低的問題,請TA協助於開學前二週進行上課點名,請於上課前至通識中心領取『上課記事簿』,請同學於『上課記事簿』上簽名,若上課同學名字未在記事簿上,請同學於空白處簽名,並請TA於課後將『上課記事簿』送回通識中心。(二)參加期初教學工作坊(通識中心另案通知TA)。」(依各系所辦或通識中心公告內容填寫)
(2) 工作時間:依參加訓練(例如工作坊、TA認證等等)時間填寫
3. 請假與扣薪問題:
本人(或依據校方提供之相關規則)與該助理約定,若當日無法「隨班協助」或當週無法配合完成交辦事項,需提前告知本人;本人未曾思考扣薪問題,也未曾扣薪,但本人與系所辦(或通識中心等)具有扣薪權力。
Q5. 是否有約定薪資?如無工作是否即無報酬?
A:工資皆於事前約定,遵循本校系所辦(或通識中心等)公告(若為計畫兼任助理則依據補助計畫之計薪方式)所核准經費給予(註明給薪計算方式),再依校方會計、出納程序,由會計室給發。
Q6. 是否有考核規定?如違反相關規定,是否懲處?
A:計畫主持人/老師為該助理之指揮監督管理者,具有考核與懲處權力。
Q7. 校方或計畫主持人(老師)是否有權決定該員之進用、工作內容或何時離職等事項?
A:
計畫兼任助理、計畫兼任教學助理 | 老師對於該助理之進用、離職具有決定權,也決定該助理之工作內容,而進用或離職程序則依據校方的約用人員相關辦法辦理。 |
獎助學金教學助理、課堂助理 | 老師對於該助理之進用、離職具有決定權,進用或離職程序則依據系所辦(或通識中心等)之相關規定,該助理需配合校方參加訓練。 |
獎助學金工讀 | 校方對於該助理之進用、離職具有決定權,並決定該助理之工作內容。 |
兼任研究助理 | 老師對於該助理之進用、離職以及工作內容具有決定權,然而工資則由校方發放,研究成果同時屬於老師與校方。 |
Q8. 是否有出勤記錄?
A:
計畫兼任助理或一般研究兼任助理 | 由於校方並未統一針對固定支薪之計畫兼任助理,提供出勤記錄表,因此未能提供制式化的出勤記錄。建議校方日後加以改進。 |
計畫教學助理、計畫課堂助理,或是獎助學金助理助教 | 由於校方並未統一針對固定支薪之教學助理、課堂助理,提供出勤記錄表,因此未能提供制式化的出勤記錄,建議校方日後加以改進。然而該助理必須隨班上課,並且需於課堂時間以外另與學生或教師約定討論或陪同實作時間,因此課堂時間或是約定額外討論時間之記錄,可視為出勤記錄。 |
獎助學金工讀生、計畫臨時工 | 該助理所簽領之時數表可視同出勤記錄。 |
三、校方未依法為學生兼職勞動者投保勞健保、提撥勞退金之罰則
校方違反勞動法令之罰條 | 罰則 |
《勞工保險條例》第73條 | 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53條 | 雇主未按時提繳或繳足退休金者,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完繳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應提繳金額百分之三之滯納金至應提繳金額之一倍為止。 |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4條 | 當投保單位未依法為所屬被保險人辦理投保手續者,除追繳保險費外,並按應繳納之保險費,處以二倍至四倍之罰鍰。 |
四、依據《勞基法》,以下明列學生兼職計畫助理助教、獎助學金助理助教、臨時工、工讀生十個法定保障權利,此適用於所有類型的兼職勞動者。
- 基本工資與支付完整薪水:目前台灣法定基本月薪為19,047元,每月工作 182小時以內;基本時薪為109元(2014年1月1日起,基本時薪調為115元;2014年7月1日起,基本月薪調為19,273元)。只要是在台灣工作,即使是工讀生、實習生、試用期勞工、校內助理工作等,都適用基本工資保障。領月薪之學生兼職助理與計畫主持人約定的薪水,以月工資除以月工時,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倘若校方、計畫主持人有違行為,可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此外,老闆不得延遲地完整給付工作前約定好的工資,亦不可任意扣薪。
- 法定休息時間、休假和請假:勞基法規定每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的休息時間。勞工並且享有每月休息7日(每日若工作8小時以上)之權利,以及國定假日給薪休假(1年共19天)、工作滿一年後享7天給薪年假之權利。若假日出勤可要求加倍發給薪資。依《勞工請假規則》,若結婚可請婚假給薪休假8天;喪假為3~8天;若生病請病假雇主還是需給半薪,一年最多可請30天。
- 法定加班費:許多學生兼任助理、助教每天工作超過8小時(例如待在實驗室),但所領薪資仍和平常一樣、完全沒有拿到加班費,校方是違法的!依照勞基法第30條規定: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2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84小時(每月182小時)。若有超過,超過部分則須依勞基法第24 條規定:在每日工作的第8-第10小時,給原本平均時薪的1.33倍薪水;在第10-第12 小時,給原本平均時薪的1.66倍薪水。沒給的加班費依《民法》5年內都可追討。
- 不被任意解雇與取得資遣費:按照勞基法,校方、計畫主持人、老師並沒有權利隨意開除專職助理或學生兼職工作者(儘管在自行約定的「試用期」內),除非公司發生「歇業、轉讓、虧損、業務變更」的時候,或除非員工發生「暫停工作1個月以上、對於所擔任之工作明顯不能勝任」,才可開除。但就算以上述理由開除一名,依勞基法第17條,也必須在30日內付「資遣費」:工作資歷達12個月,發給0.5個月工資的資遣費,不足12個月則以工作月數乘以1/24,計算資遣費。工作資歷不足1個月,以1個月計,再乘以1/24為資遣費。如果沒有上述情況,勞工卻遭到開除,就是資方「非法解雇」!
- 勞健保與提撥工資6%退休金:只要工作地方員工有5人以上,老闆就有義務依法替每一位員工(儘管只做了一星期的試用期工讀生)投保「勞保」與「健保」,並要依據員工每月的工資數額投保(工資不同保費不同,請參考勞保局健保局網站資料)。老闆也須自工資外,提撥每月工資6%給勞保局作為勞工未來的退休金,校方自不例外,必須為學生兼任工作者投保勞健保、提撥勞退金,相關法源如前述。
- 國定假日2倍工資:依據勞基法39條,只要國定假日上班,就可以領2倍的工資。並且,兼職工作者也可在國定假日「排班不上班、但領一日薪水」。國定假日包括了:元旦、元旦隔日(1/2)、過年年假(除夕到初三)、二二八紀念日、青年節(3/29) 、婦幼節(清明節前一日)、清明節、勞動節日(5/1) 、端午節、中秋節、教師節(9/28)、雙十節、光復節(10/25)、蔣公誕辰(10/31)、國父誕辰(11/12)、行憲紀念日(12/25)。校方作為資方,如果沒有給工讀生學生等學生兼職工作者國定假日2倍工資,即為「積欠薪水」,學生並可申請勞動主管機關進行勞動檢查。
- 不得訂罰則扣薪:勞基法26條規定,老闆不得自員工薪水中以任何名目扣薪。資方以遲到、工作不力、業績不足為由,扣員工薪水是違法的。資方可設定,一旦勞工達到一定工作績效將發給的「獎金」:如全勤獎金、業績獎金,但「底薪」必須高於基本工資——時薪109元。此外,除非該份工作有接受到大量技術訓練,否則雇主若要求員工給付「離職違約金」也屬「扣薪」的一種,並不合乎勞動法令。
- 不得片面變更勞雇契約內容:不論有無簽立書面合約,應徵時說好的薪資、工作內容、條件、福利…等 ,老闆沒有經過員工同意,是不能任意變更的。例如原本約定好會一週排班20小時,老闆不可片面改為只排10小時的班來逼退員工;或者像是原本有補貼餐費,後來片面取消,這些都屬老闆片面變更勞雇契約內容的「違約行為」,是違法的。員工可以透過勞資爭議調解和到法院訴訟,要求回應有的權益。
- 保留打卡記錄、薪資單、工作規則:學生兼職勞動者(包括工讀生、臨時工等簽核工作時數領時薪者,以及必須進辦公室之兼任計畫助理等),得以要求依據打卡、簽到等形式以核對薪資。勞基法23條要求老闆必須保存工資記錄,也保障勞工取得自己薪資單的權利。薪資單上必須載明薪資如何計算,並至少需明列工作時數和時薪。
- 勞工具有申訴救濟權益,不得被秋後算帳:若校內專兼職員工有任何上述權益受到侵害的情況,可依法向縣市勞工局與勞委會申訴、要求對該校進行勞動檢查(依法7日內需調查,14日內做出處分),或可向地方勞工局申請與校方進行「勞資爭議調解」,亦可透過法院對校方提起各式訴訟。並且,依法校方不得對該名員工進行任何不利對待或秋後算帳!《勞基法》第 74 條規定:「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如果老闆對伸張權益的勞工逼退、減薪、調職、解雇、恐嚇、甚至與學生的家長聯絡等行為,不但違法無效,且將被處以20000元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