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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二十年,兒少性剝削與色情減少(杜絕)了嗎?

 

文/勵馨基金會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通過20年了,但兒少性剝削與色情真的杜絕了嗎?

20年來,兒少性剝削的樣態不斷轉型,對象從原住民少女變成城市女孩;從被押賣到匱乏下選擇的非被賣;人口販子和皮條客也轉化為數位網路的援助交際和小型人際圈的拐騙;集體賣淫的娼寮館也隱身到大樓公寓內的小房間;這樣的轉型,台灣很難驕傲的說台灣沒有兒少性剝削。

而且,勵馨也發現,在2000年以後,援助交際已高於坐檯陪酒,以網路為媒介的性剝削樣態逐漸增加,性交易之型態已越趨多元化。因此今年(2015年)1月19日「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修正案三讀通過,其中特別引進國際兒童人權的概念,透過國際公約的兒少色情定義,將原「性交易」正名為「性剝削」。

根據衛福部保護司統計,近五年兒少性交易之救援人數逐年下降,從民國99年的573人,下降至民國103年的263人(女性總是佔九成以上),但勵馨指出,這並不代表實際被害人數的減少,反而透露出現行法令、偵查技巧和處遇模式,無法快速因應性產業的複雜樣態、彈性經營與招募手法,以及兒少被害人的實際需求。

因此,勵馨在今年(2015年)6~8月,針對受到性剝削的兒少進行問卷調查,在回收的69份問卷中(受訪女性佔94.2%,男性佔5.8%),性交易類型以從事援交(42.0%)最多,而接觸性產業的管道,有43.5%使用即時通訊軟體,24.6%有使用交友網站或交友APP,11.6%的受訪者是透過色情相關網站,顯示在科技進步下,網路已成為兒少性剝削的重要管道。

另外,性剝削也經常結合其他種形式的剝削,而形成對兒少「多重剝削」的狀況,包括有67.2%的受訪者曾經被客人性騷擾或性侵,甚至15.6%的受訪者「總是」和「經常」有此經驗。除此之外,59.4%的受訪者曾經被客人威脅或肢體傷害,48.4%曾經被限制人身自由,顯示兒少除了遭到多重剝削,在性產業中也容易遭到不利身心健康的各種影響,更突顯性產業不應成為他們的一種工作選擇。

因此,「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監督聯盟」經過多年努力,歷經多場公聽會、二年國會遊說及社會動員,終於在1995年7月13日三讀通過「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至今正好20年。而今年初通過的修正案中,除將原「性交易」正名為「性剝削」外,也增列網際網路相關條款,處罰散佈相關資訊與物品之人士等,明確限縮40條(原29條)的被害者為兒童或青少年,釐清長期以來為人所質疑的「網路釣魚」、「陷人入罪」的網路文字獄現象。

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紀惠容表示,「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修法工作的完成,正是聯盟累積二十年工作經驗的成果,但是後續防制工作仍需政府各部門、民間團體和社會大眾協力合作。唯有大眾與網絡系統更了解兒少性剝削被害人所處的弱勢處境及特殊需求,才能夠在預防、救援、輔導和資源協助上達成目標。

1995年「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通過之後,勵馨隨即與婦女救援基金會、台灣終止童妓協會(現更名為台灣展翅協會)和門諾會花蓮善牧中心,組成「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監督聯盟」,透過法令宣導與監督行動,實際檢視條例的執行與落實情況至今,並進行多次研究調查。

最後我們呼籲:

  • 正視兒少脆弱處境,性工作不應成為兒少的工作選項:應關注兒少在性剝削場域中受到的多重剝削和不健康影響,正視他們的脆弱處境,了解到性工作不應成為兒少的工作選項。
  • 重視網路色情防治:有鑑於越來越多性剝削是以網路作為媒介,期盼政府能在新法上路後,確切落實防治工作。
  • 加強性剝削防制相關之教育宣導:教育單位應向兒少介紹《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並讓他們了解如何預防遭受各種形式之性剝削,以及在該場域中的各種風險。
  • 應加強司法相關人員之教育訓練:司法相關人員應充分了解到這些兒少為性剝削受害者,而能採取友善、關懷的態度,並能在偵訊、審判中考慮到兒少最佳利益。
  • 政府提供之處遇應貼近受性剝削兒少之需求:為避免有兒少因為生存需要,不得不選擇性產業,政府應積極為資源匱乏的兒少提供符合其需求的協助。另外,政府應加強對兒少的充權和心靈層面的輔導教育;同時檢視、改進目前對性剝削受害兒少所提供的服務,包括經濟、居住之獨立生活需求,以更貼近其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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