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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台灣勞工工時世界排第4高,政府還要刪減勞工7天國定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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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

勞工國定假日要再被砍7天!?兩星期前,勞動部默默公告將修改〈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將勞工原本的19天國定假日,砍成剩12天!

包括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團結工聯、北市產總…等勞工團體,今日召開記者會,強烈抗議政府此一剝奪勞工國定假日的舉動,全無社會共識,也無法律授權。勞團要求勞動部應立刻撤回,立法院於備查時應予以駁回[1],還給台灣勞工最基本的權益。

勞動部預定刪除的7天勞工國定假日(102元旦隔日、329青年節、928教師節、1025光復節、1031蔣公誕辰、1112國父誕辰、1225行憲紀念日)(全體19天勞工國定假日可參照附表一),依《勞動基準法》第36條規定與〈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勞工在這幾天「應放假」;儘管實施「週休二日」後,不少企業要求勞方於這幾天出勤,但若未特別約定,依法勞方仍可要求給付「國定假日兩倍工資」,或者要求擇日「補休」。

勞團舉台灣與OECD等主要國家的勞工具體數據為證:台灣勞工年工時在全世界已排名第4高,高達每年2,141小時[2],僅些微低於墨西哥、哥斯大黎加與南韓,較OECD國家平均年工時1,770小時,一年多工作超過371小時(約46天),早就明顯「過勞」!(如附表二)修法落實「單週40工時」,根本是遲來正義,豈需要再刪減勞工7天國定假日?

如果我們再比較台灣與日本、韓國兩國的特休假與國定假日總數即可發現(如附表三),台灣勞工的特別休假本來就已經大幅度少於日、韓兩國(初入職場之勞工即可享有10至15天的給薪特別休假,台灣則是年資未滿一年全無特休),勞動部若真的將台灣勞工19天的國定假日大幅刪減為12天後(日、韓均為15天),若以最資淺年資不到一年的勞工為例,台灣勞工一整年的給薪假天數合計將遠較日、韓勞工少了13至18天之多!

更進一步說,根據官方過去的估算,現行雖實施「雙週84工時」制度,但已有七成企業自行比照公務人員實施週休二日(單週40工時)。僅有220萬、不到三成的勞工尚未實施週休二日(仍實施「單週40工時」)。換句話說,法定工時自「雙週84工時」下修為「單週40小時」固然有所進步,但影響範圍有限;官方卻「配套」將勞工國定假日刪減7天,反而是砍掉全體台灣勞工於這7天國定假日可主張的權利(休假、擇日補休,或出勤但領取兩倍工資)[3]根本是「進一步,退兩步」!

何況,立法院修法刪減法定工時,根本沒有附帶決議要刪減國定假日。馬政府在「黃金十年」政綱中,就名列要將法定工時「雙週84工時」下修為「單週40工時」,並無要求搭配「刪減國定假日7天」。逐一查詢立法院公報可知,2015年「單週40工時」法案在立法院提出時,共有藍、綠陣營等12組立法委員提案支持;完全沒有出現任何法定工時縮減為「單週40工時」,需要搭配「刪減國定假日7天」的討論。勞動部此一莫名奇妙的「配套」作為,豈非讓馬政府與立法院刪減法定工時是「玩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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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勞團強烈抗議:馬政府為了在任期最後階段博取落實當年40小時工時政見美名,卻又放任勞動部背道而馳,帶頭力砍八百萬勞工的國定假日,恐怕只是再次印證其只追求表面功夫,實際上對立於基層勞工的立場。我們也要提醒在野黨的總統候選人日前「台灣勞工假太多」的錯誤說法。切莫同樣循馬政府的老路,輕忽勞工階級的基本利益。工時與假日問題,是全台灣廣大勞工都將力爭到底的課題。

 

附表一、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23條

現行法令規定應放假之紀念日,共計19日:

  1. 春節 (農曆正月初一至初三),共三日
  2. 農曆除夕
  3. 元旦隔日 (元月二日)
  4. 元旦 (元月一日)
  5. 和平紀念日 (二月二十八日)
  6. 青年節 (三月二十九日)
  7. 婦女節、兒童節合併假日 (清明節前一日)
  8. 清明節 (農曆四月五日)
  9. 勞動節(五月一日)
  10. 端午節 (農曆五月五日)
  11. 中秋節 (農曆八月十五日)
  12. 教師節 (九月二十八日)
  13. 國慶日 (十月十日)
  14. 台灣光復節 (十月二十五日)
  15. 蔣介石誕辰紀念日 (十月三十一日)
  16. 孫中山誕辰紀念日 (十一月十二日)
  17. 行憲紀念日 (十二月二十五日)

 

附表二、台灣與OECD國家2014年 勞工平均年工時比較表

國家 年工時(小時)
墨西哥 2228
哥斯大黎加 2216
韓  國 2163[4]
台  灣 2141
希  臘 2042
智  利 1990
俄羅斯 1985
波  蘭 1923
冰  島 1864
愛沙尼亞 1859
匈牙利 1858
葡萄牙 1857
以色列 1853
立陶宛 1834
愛爾蘭 1821
美  國 1789
捷  克 1776
OECD國家平均 1770
斯洛伐克 1763
紐西蘭 1762
義大利 1734
日  本 1729
加拿大 1704
西班牙 1689
英  國 1677
澳  洲 1664
芬  蘭 1645
盧森堡 1643
奧地利 1629
瑞  典 1609
瑞  士 1568
斯洛維尼亞 1561
法  國 1473
丹  麥 1436
挪  威 1427
荷  蘭 1425
德  國 1371

 

[1]《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0條:「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送達立法院後,應提報立法院會議。出席委員對於前項命令,認為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者,或應以法律規定事項而以命令定之者,如有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即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同法第 62 條第1項:「行政命令經審查後,發現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者,或應以法律規定事項而以命令定之者,應提報院會,經議決後,通知原訂頒之機關更正或廢止之。」

[2] 該數據來自勞動部的《受僱員工薪資調查》,但該資料來源是以訪問廠商為主,其恐有違法顧慮而不敢據實以報,使得我國勞工的實際工時可能被官方嚴重低估,現實情況恐怕將更高。

[3]過去勞動部多次透過函釋或新聞稿聲稱:雇主只要與勞工約定,就可將國定假日調移用來填補「雙週84工時下,已實施週休二日勞工卻只出勤單週40工時」的工時落差。不過事實上,一來,極少有雇主與勞方做成此一「工時調移」約定。二來,根據《勞動基準法》的規定,國定假日依法就是「應休假」,例外情況則是假若企業當天有人力需求,徵得勞方同意出勤就須比照「假日上班」給予「兩倍工資」,而非能夠恣意調移。至多,也該是讓勞方擇日補休。

[4] 韓國數據為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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