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來源/Wdshu
文/台灣人權促進會
二二八事件的受難者並非只有台灣人和外省人。
青山惠先,是第一位被中華民國政府承認的二二八事件外國受難者,
二二八事件受難者遺族青山惠昭先生說,「今天是母親的忌日,
大時代戰亂下的遺緒
青山惠先(あおやま えさき),沖繩人,1933年起居住在基隆從事漁業活動,
1947年臺灣二二八事件爆發,國民政府自中國派遣船隻、
轉型不正義
身為二二八事件受難者遺族,青山惠昭(青山惠先之子)向「
本案訴訟代理人薛欽峰律師、劉又禎律師、
尤美女立法委員也表示,「
台灣人權促進會執委廖福特教授表示,「
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邱伊翎表示,「
台灣真相與和解促進會監事陳俊宏教授表示,「根據德國過去處理轉型正義的經驗,
記者會結束後,受難者遺族青山惠昭與律師轉往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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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
主持人:邱伊翎(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
二二八受難者遺族,青山惠昭先生
翻譯:台灣琉球協會秘書長 李明峻教授
委任律師,薛欽峰律師
尤美女立法委員
台灣人權促進會執委,廖福特教授
真相與和解促進會監事,陳俊宏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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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團記者會聲明
南國春秋法律事務所
薛欽峰 律師
劉又禎 律師
陳緯諴 律師
- 現行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下稱二二八條例)
並未規定二二八事件受難者之賠償須準用國家賠償法第15條平等互 惠之規定。內政部解釋及行政院訴願決定適用法律違誤。 - 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下稱兩公約) 施行法規定政府機關於解釋法律應以保障人權普世性之目的為之, 本件二二八條例之解釋亦應以此為立法目的而解釋, 不能僅因外國人民即為不同之差別待遇。 - 本件為人民受政府侵害所生的人權事件,係為賠償受難人民,
並非賠償外國政府, 不應混淆援用平等互惠原則而違反人權普世價值。 慰安婦及台籍日本兵事件,不應做為拒絕賠償二二八受難者之理由。 日本政府也應正視台灣人民所受歷史傷痛並盡力撫平, 以保障普世人權價值。台日政府對此等重大人權議題, 均不應援引所謂平等互惠原則拒絕予以受難者賠償, 否則將難以慰撫受難人民傷痛。 - 青山家族為此等受政府不當傷害之事件,近七十年來已歷盡苦難,
現因行政機關適用法律明顯違誤, 不得已須委任律師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希望法院秉持保障普世人權之決心,樹立典範, 糾正行政機關之錯誤偏見並記取教訓, 讓不分國籍所有受難者均得以安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