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公庫記者楊鵑如
68年前的二二八事件波及日本琉球人,日籍受難者青山惠先的遺族向台灣政府申請賠償,卻被內政部以「平等互惠原則」予以駁回。今天(9/15)青山惠先之子、72歲的青山惠昭在台灣人權促進會、尤美女立委辦公室及委任律師團的協助下,於立法院中興大樓召開記者會,向大眾訴說父親在二二八事件中罹難的過程,使得家屬多年來歷經煎熬。人權團體與律師要求台灣政府轉型正義、維護人權不應區分國界,呼籲內政部應撤銷駁回,給予日籍受難者家屬賠償,勿在68年後造成二次傷害。記者會後青山惠昭與律師前往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出訴狀,靜待司法判決。
青山惠先是第一位被中華民國政府承認的二二八事件外國受難者。1933年就住在基隆的青山惠先,二戰前在基隆港當漁民,二戰期間被日軍徵召至越南戰場。1946年5月,青山惠先平安回到了鹿兒島親戚家,寄了明信片給在基隆的妻兒,成了他最後的訊息。青山惠先為了與一家人團聚,決意回到基隆港攜帶妻兒返日,卻遭國民政府軍隊襲擊推測是在基隆社寮島(現和平島一帶)遇害。不只青山惠先一人,根據沖繩大學客座教授又吉盛清的研究,至少有四位琉球人士在二二八事件罹難。
跨海來台提起行政訴訟的青山惠昭,1943年出生於基隆社寮島。他帶著父親青山惠先1942年7月在基隆照相館拍攝的結婚照,以及五年前過世的母親青山美江照片向記者展示,並手捧的父親遺照開記者會。他說:「今天剛好是我母親的祭日,五年前的今天,高齡97歲的她過世了。再來的9月26日是我父親的生日,父親在38歲時遭遇二二八事件,若現在還活著的話,應該是107歲了。」
青山惠先案已確認受難事實,根據其子青山惠昭在兩年前(2013年)即向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申請賠償認定,2014年底,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公文回覆表示『基於人權保障無國界之理念,應將二二八事件及賠償條例適用於青山惠先案,本次會議討論應予賠償』。然而上級機關內政部卻反以『依平等互惠原則,日本人尚無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之適用』駁回申請,並表示台日斷交後無前例可循,且我國國民向日本求償如慰安婦案均未受賠償等理由,認定不符國與國平等互惠原則。青山惠昭在今年初再度提出訴願,7月時被行政院以「行政院決定書」作成駁回訴願之決定。
青山惠昭說,台灣政府以日本政府未給予慰安婦與台籍日本兵案件同等賠償,作為否定賠償本案的理由,簡直就是一種負面連鎖效應以及報復性措施。他也希望台灣政府能夠查明他父親遇害的真相與經過。他提到,母親一直都在等待父親回家,但母親也已經過世無法得知真相,多年來歷經煎熬苦痛。
委任律師代表薛欽峰表示,依照現行《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並沒有規定受難者賠償要準用《國家賠償法》第15條的互惠原則,「這兩者的要件、前提很不一樣!」因此,他認為內政部解釋及行政院訴願決定是違法錯誤的。他說:「台灣政府處理二二八日籍受難者案件的胸襟太小,而且對於法律沒有禁止的部分予以限制,用以駁回本案賠償請求,有違法不當之處,我們將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台灣人權促進會執行委元廖福特表示,台灣在2009年時已將兩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國內法化,具有國內法效力,行政、立法、司法機關都要適用。他解釋人權賠償不採用互惠原則,是因為人民生命權受到了傷害,才得到賠償,不是單純財產權問題,「這是犧牲生命換來的賠償,不是像國際法上的經濟、貿易,在互相有利益情況下,才用互惠原則。」
「若依照此(互惠平等)原則,日本政府也可以用一樣的標準,例如台灣政府因為駁回青山惠先賠償案,因此對慰安婦、台籍日本兵等案件也可以駁回不予賠償?」薛欽峰鄭重聲明,青山惠先賠償案是賠償受害者家屬,而不是賠償日本政府,台灣政府機關行政院要求日本政府要先賠償,台灣方再來考慮青山惠先案是否可依照台灣法律來賠償,這樣的立論點違反普世價值。台日政府雙方若藉此互惠規定規避轉型正義案件,根本不需實質審查,也可程序駁回的作法,不會是兩國人民樂見的,對於撫平歷史傷痕更沒有助益。「不管台日政府,都不可以用這樣理由,駁回受難人民的申請。」
廖福特說,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5號一般性意見:《公約》所規定的外國人地位」中則說明,「《公約》所訂各項權利適用於每個人,不論國家間對等原則,亦不論該個人的國籍或無國籍身分。」反之,「兩國若以平等互惠為基礎的話,這種賠償很奇怪,你要去問被害人的國籍是什麼?對我國政府是怎樣對待?甚至會造成假如有10人都遭受傷害,有些人可以賠償,有些卻不能。」
民間團體呼籲內政部,最好解決辦法是,內政部應自行撤銷決定,尤其是內政部也有在編人權相關教材,難道駁回二二八日籍受難者的案例要變成負面教材?同時也要求正在準備第二次國家人權報告的行政院,應出面回應國家在保障外國人人權的立場是什麼?不要因為本案變成國家人權的負面案件。「68年前造成的歷史傷害,不要在68年後造成受難者遺族的二次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