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公庫記者楊鵑如
全台第一個由外籍漁工所組成的工會「宜蘭縣漁工職業工會」,在9月19日時召開記者會,揭發一樁高雄籍船隻福賜群號(CT4-2742)「境外聘僱」印尼籍漁工Suprianto(音譯:蘇波安多)疑遭虐待毆打、不幸罹病往生的案例。同船甚至有另一名不知名的印尼籍漁工落海死亡,「像一包垃圾掉了就算了」。宜蘭縣漁工職業工會理事長Iwan(音譯:伊萬)說,高雄、屏東東港等漁工經常發生這樣的事情,Suprianto的死只是冰山一角。秘書長李麗華表示,台灣境外聘僱漁工不得投保勞工保險、更沒有職業災害保護法之保障,希望Suprianto的事件能夠喚醒政府重視境外聘僱漁工勞動權益,將境外聘僱勞工全面納入適用國內法規。
生命控訴 來自Suprianto的遺言
「他(船長)用尖銳的鐵鉤砸我的頭頂,血流滿面,我忍耐,因為我需要這份工作。他用腳踢我的肚子、踩我的頭,我痛不欲生,我也忍耐,因為我需要這份工作…」這是Suprianto死前留下的遺言(全文SUPRIANTO追悼文),說明他在船上工作的真實處境。根據工會了解,9月10日在屏東東港入港的高雄籍船隻福賜群號(CT4-2742),發生Suprianto事件已經進入屏東地檢署開兩次偵查庭。
雖然高雄籍船隻福賜群號是事發現場,但目前船隻以及其他船員還是出海工作。根據Suprianto死前留下的訊息表示,他被毆打後生病,卻因疏於治療導致病癱在船上,僅依靠信任的漁工傳遞遺言,並對最後照顧的人說:「我如果好了的話,希望帶你到我家來。」工會請志工在記者會時念出Suprianto的控訴文、默哀,並請大家寫下對Suprianto的祝願卡,同時更心念著落海失蹤的不知名印尼漁工。「親愛的兄弟,我會帶你回去,安息吧!你最信任的朋友們。」印尼籍工會成員最後舉行伊斯蘭教追悼儀式,期望相同事件不要再發生。
「境外聘僱」移工 台灣法令不保障勞權
工會秘書長李麗華表示,台灣「境內聘僱」漁工屬勞動部管轄,適用國內勞動法規,但是Suprianto屬於「境外聘僱」漁工,當工會向勞保局詢問Suprianto是否有勞保職災等相關賠償,勞保局馬上回絕,說明境外聘僱不適用勞動法令,完全沒有辦法請領賠償補助。
工會比較境內外聘僱制度,「境外聘僱」法源依據是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7款規定及漁業法第54條第5款,管轄單位漁業署,但漁業法制定目的在於保育水產資源、維持漁業秩序等,漁業署毫無規範境外聘僱漁工之勞動權益之處。而農委會訂定的「漁船船主在國外雇用外籍船員作業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中,內容並無保障外籍漁工勞動權益之相關說明。反之,「境內聘僱」依照就服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規定,勞動部管轄,適用國內勞動法規。
李麗華認為,國際勞工組織於2007年通過的第188號公約規範,船隻懸掛所屬國籍之國旗,即視同該國領土,且國內法界亦認為「船籍是國土的延伸」。依此推定,不論是境內聘僱或是境外聘僱皆應適用國內所有法令規範才是,但公部門並未如此認定。
境外聘僱與境內聘僱之外籍漁工權益保障對照表 | ||||
聘僱方式 | 依據法規 | 管轄單位 | 適用相關勞動法規 | 可請領賠償/給付 |
境外聘僱 | 1.漁業法第54條第5款
2.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7款 |
1.農委會漁業署
2.各區漁會 3.遠洋業產業團體 4.仲介業者 |
1.漁業法
2.就業服務法 3.漁船船主在國外雇用外籍船員作業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 |
1.意外險理賠50萬元
2.民事求償 |
境內聘僱 | 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 | 1.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2.各地勞工主管機關 3.仲介業者 |
1.勞動基準法
2.就業服務法 3.職災保護法 4.勞工保險條例 5.國民健康保險法 |
1. 勞工保險(未投保者適用職災保護法)職業災害死亡給付、喪葬補助、遺屬津貼(遺屬補助)或遺屬年金
2.勞工保險(未投保者適用職災保護法)第19條失蹤津貼 3.勞工權益基金 4.意外險理賠30萬元 |
製表:宜蘭縣漁工職業工會 |
「希望來是好好的,回去也是好好的」
宜蘭縣漁工職業工會監事Sunarto(音譯:索納多)也曾經是境外聘僱漁工,他說:「從印尼到國外工作,希望來是好好的,回去也是好好的」。家鄉在印尼中爪哇的Sunarto,今年34歲,有一個13歲的孩子。在宜蘭南方澳當漁工滿一年。他說他從25歲開始當漁工,就是台灣船到巴西境外聘僱。「工作時間數十個小時,工作不力馬上被船長甩一巴掌,或是用鐵鉤打到頭流血。」
第二次在台灣境內聘僱是從屏東東港到鄰近美國漁場作業。船員14人中有3名印尼人,除船長是台灣人外,多為中國人。「合約書上寫,工作沒有滿兩年的話,扣除六個月薪水,並扣押證件護照。若死亡的話,屍體無法送回印尼,可得台幣25000元。」他在美國海上生活一年,每天工作17小時,當時一個月只有120美金(約台幣近4000元)。「海上沒訊號,無法連繫家人,很孤單。我失訊一年,家人還以為我已經死了。常不知道現在是幾月幾日,必須看月亮滿月來數日子。」
Sunarto說,他被船上的人欺負,不知道找誰幫忙。同行另一位印尼漁工,因為患有遺傳疾病,身體不好,工作稍慢經常被毆打,最後跳海自殺。「我是現在才笑得出來,講當年的事情實在是很難過,很不公平。當時若是幫忙夥伴就會一起被打。自殺的夥伴叫我要忍耐,說我會熬過去的。」現在在南方澳境內聘僱的Sunarto,薪水一萬多元,平均工作時間與型態約為下午出海、隔天早上回來,一個月能休息四至五天,也有勞健保保障。
呼籲公部門 將境外聘僱勞工納入國內法規
境內聘僱漁工政府登記有案,根據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統計,台灣近海外籍勞工有1萬多人,印尼籍達8800人,其次為菲律賓漁工,約有1500人。然而遠洋作業的漁工人數不只這些,因為政府並未針對境外聘僱漁工追蹤造冊,因此有多少境外聘僱漁工難以掌握。「境外聘僱漁工因為人為因素喪失生命,在勞動法律保障不足下,加上公部門法規認定不一,使得像Suprianto這樣的年輕人在無邊無際的大海中孤立無援。」李麗華呼籲公部門,看到兩位年輕漁工犧牲生命得到警惕。
工會對政府部門有五項訴求:
一、境外聘僱勞工全面納入適用國內法規。
二、行政管轄權轉由勞工部門執掌。
三、政府部門進行清查、建立並掌握境外受聘僱漁工名冊。
四、賦予境外聘僱漁工勞動三權(團結權、爭議權、協商權)。
五、政府部門盡速實施勞動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