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公庫特約記者許詩愷
為保障網路使用者的隱私安全,台灣人權促進會向各政府機關索取數據,分析「政府向民間索取個資」和「移除網路言論」的情況,並於昨日(10/5)公佈《台灣網路透明報告》,邀請數位官員列席討論。但結果顯示,政府提供的案例遠低於民間反映數量,且缺乏法律依據和作業流程,負責主導調查的台權會專員何明誼說明,本計劃曾向43個政府機關發文,請對方提供相關資料,但最後只有14個單位回函,7單位承認在2012至2014年間,共向民間發出4908次索取網友檔案,1234起移除資料的要求。
其中以警政署刑事警察局(2237次調查個資)、經濟部(1541次刪除言論)為大宗;且除了交通部曾制定作業流程外,其他單位都「沒有明確資訊或未經統整」,台灣的網路調查仍屬於法律模糊地帶,各機關多半直接搬出舊有法規,方便行事。
警政署刑事局副局長黃嘉祿解釋,警方皆依照《刑事訴訟法》程序,經過法院核准後,由檢察官指揮調查,且大部份是民眾檢舉詐欺、妨害名譽、散佈不法內容等網路犯罪。黃嘉祿坦誠,無法確知偵辦人員的作業情況,未來會加強基層整理、留存相關資料,並成立科技偵察單位,推動網路調查法制化。經濟部代表澄清,移除資料多是針對未經檢驗、抄襲侵權等,違法販售的網路商品。
但願意支持研究的單位仍屬少數,台權會指出,刑警局和經濟部的配合度較高,才會看似案例最多,這些數據只是冰山一角,如法務部廉政署和台中、台南、高雄市警察局便回應「人力有限,無法統計」,台北市警察局則表示,過去沒有整理相關資料的SOP,法務部調查局甚至建議台權會停止調查。
對此,何明誼強調,本研究並非向政府作對,而是促進台灣網路環境的發展。若官方因執法需求,調查、移除網路資料,應公開相關的法律途徑、過程,才能兼顧人民權益和行政效率。何明誼認為,面對日漸嚴重的言論自由爭議,政府應有單一機構負責網路調查,修訂相關條文、統計格式及數據、通知受調查之當事人,並為此設立獨立的監督機制。
過去曾有大學生設計「代訂、團購」高鐵票APP,但因收取會員手續費,被鐵路警察局認定為「黃牛」開罰,偵訊過程中,警方除了傳喚管理員外,也疑似向銀行調閱消費記錄,約談「一般用戶」。協助本次台權會研究的立法委員管碧玲以此例呼籲,網路傳播變化太快,政府應和民間單位合作,推動更詳細的網路法規。
中央研究院法律所副研究員、台權會副會長邱文聰補充,現行《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章規範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的搜集、處理,但其中「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和「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等條文有縫可鑽;而《通訊保障監察法》也只禁止監聽「通訊中」的資料,無法限制政府調查「已存檔」的圖文、Email等,甚至銀行、醫療和各民間企業的非網路資料。他說:「民主國家應是政府越透明、人民越隱私。」
但公共利益和個人隱私如何兩全?衛生福利部技監許明暉便問:「如果有民眾在網路上匿名留言說要自殺,那我們到底要不要去調查資料救人?」以兒少福利與權益的範疇下,有太多無法衡量的地帶,中央應研討更全面、詳細的方案。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電台與內容事務處副處長簡旭徵承諾,會持續修訂《電信法》等相關法規,以符合現今網路環境,並加強各部會間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