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 社運發電機

【新聞稿】2016工鬥:總統大選倒數百日,工人開鬥!

圖/Aikawa Ke

文/2016工鬥連線

長期以來,台灣的勞工面臨著年金修惡、血汗長照、非典聘僱、超時過勞與勞權箝制等錯誤的政策所壓迫。但這些壓在勞工身上的重擔,並沒有隨著過去的政黨輪替而得到徹底的解決;甚至在即將到來的2016大選前夕,我們也尚未看見藍綠兩大政黨,對於上述的種種爭議提出任何具體的政策來。

因此,在2016大選倒數百日的今天,許多工會、勞工團體集結起來,宣佈成立「2016工鬥」連線,要在本次的大選當中用勞工的力量鬥總統、鬥大選,爭取我們勞工所要的政策!

 

五鬥一案,百日開戰

2016工鬥提出「五鬥一案」的訴求。五鬥的政策性訴求,分別對應年金、長照政策、約聘僱制度、醫護消勞動條件、勞工團結與爭議權等長期以來壓在台灣勞工、人民身上,卻從未獲得徹底解決的政策現狀;一案的訴求,則是解決國道收費員這起因政府BOT政策、約聘僱制度所導致,持續在發生的關廠爭議案件。

年金鬥基本保障:我們認為,真正的年金改革應該要正視「保障不足」、「分配不均」、「保費不夠」等現今年金體系的根本問題,而具體的作法,就是要以國家稅收為基礎,架構基礎年金、弭平職業別差異、達成全民的老年基本生活保障。

  • 長照鬥老殘安養:停止個別家庭或個人僱用外籍看護工,由政府負起聘僱責任,並建立長照基金,也改善外籍照護者勞工的勞動條件,避免「隨人顧性命」的血汗長照制度。
  • 約聘僱鬥正規聘僱:約聘僱制度是國家帶頭規避勞基法的惡劣例子,我們要求廢除公部門違法的一年一聘制度、政府非銓敘的雇員全面適用勞基法,並且補償過去在錯誤政策下勞工被吃掉的年資。
  • 醫護消鬥全民健康:政府應正視醫師、護理師、消防員這些與全民健康安全習習相關的勞動者的過勞與人力不足問題,進行制度的保障與改善。
  • 勞動者鬥政治罷工:在中小企業為經濟主體的台灣社會,應大幅降低法定工會籌組門檻。而為了真正讓政府能夠對於自己的政策向勞工負責,我們也主張工會的聯合組織可透過合法的程序進行政治性的罷工。
  • 解決國道關廠案:國道關廠案同時反映了國家透過BOT政策向財團傾斜、以及非法剝削公部門勞工的兩大病灶。我們認為,任何一個準備執政的政黨,都得提出這件重大的勞資爭議案的解決方案,才能通過勞工立場的試金。

我們認為,上述的五大政策與一件爭議案,就代表著現今台灣勞工所受到的嚴峻處境。而解決這些政策問題,則是任何一個執政黨最基本的檢驗標準。因此,從今日開始直至2016大選,2016工鬥將會持續地發動抗爭,要求所有參與2016大選的政黨,對於我們提出的訴求作表態與支持。我們要用勞工的力量,在本次大選中「鬥」出屬於自己的政策來!

4253360697_faf694b008_o

 

2016工鬥發起團體:

全國關廠工人連線、國道收費員自救會、台灣國際勞工協會、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醫師勞動條件改革小組、基層護理產業工會、團結工聯(宜蘭縣產業總工會、台北市產業總工會、桃園市產業總工會、新竹縣產業總工會、苗栗縣產業總工會、台南市產業總工會、新高市產業總工會、全國自主勞工聯盟、中華電信工會、台塑關係企業工會全國聯合會)、大高雄總工會、非典勞動工作坊、台北市環保局工會、環保局工會市縣聯合會、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中央健保署工會、工作傷害受害人協會、全國關懷基層老人社福連線協會、中華民國老年勞工關懷互助協會……(陸續增加中)新

 

附件一:2016工鬥政策訴求簡述

政策 訴求
老年保障改革 一、架構基礎年金

二、達成基本生活保障

三、降低對「職業年金」之依賴,弭平職業別差異

長照政策 短期目標:取消僱用外籍看護工不得申請補助資源之限制

中期目標:看護勞工應納入勞動基準法適用行業。

長期目標

四年內全面停止個人/個別家庭聘僱外籍看護工制度,並於四年內由政府以稅收方式成立長照基金,承擔全民長期照顧責任

政府聘僱政策 一、廢除一年一聘制,公部門僱員全面適用勞基法

二、補償約聘僱人員與臨時人員受損年資

醫師、護士、消防員勞動條件改革 一、解決過勞,先補人力

二、過勞是職災、待命即加班

勞工團結 一、修改工會籌組人數限制為30人或企業聘僱勞工人數1/3

二、創建聯合組織爭議權

 

附件二:2016工鬥政策訴求

一、老年保障改革:架構基礎年金,達成基本生活保障

  • 現行台灣老年退休保障制度的根本問題
  1. 「保障不足」

退休給付包括社會保險與資方給予的退休金,都依照薪資規模計算,導致低薪資所得者其退休生活無法得到保障。如依勞保局統計,2014年勞保老年年金給付金額為1,054億元,給付人數為61.5萬人,平均每人每月給付金額僅為14,280元。

勞退新制部分,在平均薪資3萬元,年資30年,65歲退休,收益率1.4%的假設下,勞退新制每月僅能領不到4千元。

一般勞工退休後,勞保、勞退兩相加總,老年退休還不足2萬元,其老年生存權難以受到保障。更遑論低薪與長期失業者,其老年極有可能無以為繼。

  1. 「分配不均」

除了薪資高者退休給付高、薪資低者退休給付少的問題外,行業別之間亦存在巨大差異。如勞保年金給付率1.55%比公保給付0.75%到1.3%為佳,但公務人員退撫給付卻遠優於6%提撥的勞退新制,而長期失業者只有殘補式的國民年金可供支領。

此間除使退休制度紊亂,並因行業別差異而滋生對公務人員制度的不滿,使退休制度有向下競逐的趨勢。

  1. 「保費不夠」

具有「隨收隨付」、「確定給付」等社會保險精神的勞保、公教保、公務人員退撫,都面臨結構問題。如勞保因1)死亡率下降、2)投保人數下降(生育率下降)、3)薪資過低導致提撥率不如預期、4)基金收益率難以提高等結構問題,使得基金收支狀況日漸惡化。

在確定給付的制度精神下,給付涉及保障,不應下降。若財務不足,理應調高費率,且在少子化、老年化的趨勢下,費率恐需逐年提高,這勢將形成青年受薪者的沉重負擔。

  • 藍綠所謂的「改革」只是在扭曲制度

上述問題亟需解決,但過去執政黨刻意用「潛藏負債」等「確定提撥」、「完全準備」的概念來替換「確定給付」、「隨收隨付」的社會保險概念。並以2011年勞保「潛藏負債」7.3兆元、「平衡費率」27.84%來扭曲勞保財務危機,藉以推行「多繳、少領、延後退」的勞保緊縮方案,甚至籌思以「確定提撥」、「提高投資收益」方式瓦解既有的社會保險,讓老年退休金不再具有社會跨代互助的精神,反而變成資本市場中的投資銀彈。

在這樣的「假改革」中,刻意被扭曲的財務問題反客為主取代老年保障,成為年金改革的核心問題。如此下去,不僅勞動者的老年保障將被犧牲,政府的角色也正一步一步地轉變為摧毀社會保險制度的推手,並將國民的老年保障推卸給個人薪資所得與投資收益決定。這象徵的是政府在老年保障的退位,市場化的興起。

雖然2012年底年金改惡為國民黨提出,但民進黨亦未撥亂反正將年金的改革推回老年保障、健全社會保險或是保障的命題上,反倒是隨之起舞,甚至至今仍不斷吹噓過去將勞退新制改惡成為「個人帳戶制」的「功績」。

此外,軍公教人員延續過去的優渥的保障,形成不同行業別間的重大差異,這需細緻檢討保障形成的歷史因素,但在現今卻被導向為「階級矛盾」,並將老年保障操作朝向各行業別「向下競逐」的方向。

而在2016大選前,蔡英文的年金改革方向,「適當延後年金請領年齡,以及逐步合理化年金的所得替代率,並要求年金的財務管理單位提高營運績效」,其實與馬英九無異,只是少領、延後退、提高收益率的修辭。

  • 「真改革」是完善制度保障

上述三不問題,包括「保障不足」、「分配不均」、「保費不夠」,都圍繞在社會保險形式,依行業與薪資作為計算基準的「職業年金」制度。

然而,瓦解職業年金制度,改成完全提存準備的個人帳戶制,只會使問題更加惡化,老年退休保障只會更為縮減,貧富間的差距只會更加拉大。

因此,真要解決上述三不問題,必須著思在職業年金之下,架構出由政府透過財稅挹注,固定金額給付的「基礎年金」制度,這樣才可以達到降低對職業年金的依賴,並且達到所得重分配、老年保障、財務健全的改革效果。 具體訴求如下:

訴求1、架構「基礎年金」

透過復徵營利事業所得稅25%,以及課徵各項資本利得稅、遺贈稅充實政府稅收。以稅收作為來源,架構不論職業別、薪資所得,老年皆可領取相同金額的「基礎年金」。使「基礎年金」成為老年退休制度的第一層保障,其上才為依薪資投保與給付的「職業年金」。「基礎年金」為政府責任,而「職業年金」則僅由勞雇雙方支付保費,凸顯雇主責任。

01

訴求2、確保「基本生活保障」

在「基礎年金」架構後,應透過稅收的挹注,擴充「基礎年金」的額度,使「職業年金」加總「基礎年金」達老人生活的「基本生活保障」。基本保障的計算,可參考基本工資或是內政部老年生活需求調查,考量老年人退休後所需之經濟開銷。即:

02

訴求3、降低對「職業年金」之依賴,弭平職業別差異

在「基礎年金」提高、「基本生活保障」可被滿足的前提下,可逐步降低對「職業年金」的依賴。並且將不同職業別的費率、給付計算方式(非指給付金額),朝向一致化的「確定給付」方向進行改革,藉以解決職業不均、職業年金財務不足的問題。即:

02

20461308638_97c349c0df_k

 

二、長照政策:解決長照人力、保障照護者勞工權益、長照稅收支付

老有所終的理想,當是懷抱社會使命感之政黨/政治人物所欲追求與實現的從政目標與境界。而與老有所終至為相關的社會政策即是「台灣需要甚麼樣的長照制度」?「建立台灣的長照制度」是繼1995年實施全民健保之後,最重要、也是最迫切需求的社會政策。

台灣現在需要長期照顧的失能人口數,約為77萬,到民國120年將高達118萬人。而在目前77萬失能人口中,有45萬人(58%)是由家屬自行承擔照顧責任,23萬(30%)則由個別家庭或個人聘僱外籍看護工照顧,其餘為機構照顧(4%)或由政府長期長期照顧體系的居家服務提供照顧(8%)。換言之,在77萬需要長期照顧的人口數中,絕大部分的照顧責任均由個別家庭承擔;由政府提供的長照服務只占其中8%的比例而已。

不論是家庭照顧者或是外籍看護工,其處境均堪稱為「血汗長照」;家庭照顧者每日照顧時數為13-14小時,平均照顧年限約10年,不論精神或體力都是巨大的負荷,媒體屢次報導,家庭照顧者因不堪承受長期照顧的貧病壓力,老翁殺死老妻、孝子悶死病母、慈父賜死智障兒等等人倫悲劇,屢屢成為社會頭條新聞。23萬人外籍看護工的勞動處境,更是完全違反基本人權保障,根據行政院研考會委託世新大學做的家庭看護工勞動權益調查,家庭看護工平均每日工時高達17~18小時,23萬人中高達62%來台三年均無休假,此血汗情況,對照台灣亟欲塑造的人權國家形象,不啻是令人不安的黑暗事實。

台灣到底要甚麼樣的長照制度?以外籍看護工作為長照人力的現況,是滿足長照人力需求的好方法嗎?從社會上許多社會福利團體、身障團體、女性團體或是外籍勞工維權團體等等對外籍看護工制度的各種批評,顯見「以外籍看護工做為長照政策」的現狀,人民的滿意度甚低。

取消排除雇用外籍看護工雇主/家庭使用居家照顧服務與喘息服務規定,將可創造「三贏」的局面:

1.首先,可以解決外籍看護工無法休假的問題:
過去十幾年外籍勞工完全團體提出立法保障外籍看護工每七天擁有一天休假的權利,然而此項基本勞動權益的主張,卻遇到聘用外籍看護工的雇主團體強烈抵制,原因為聘僱外籍看護工的雇主無法申請居家照顧服務及喘息服務,因此「外籍看護工休假,誰來照顧受照顧者?」而由於「外籍看護工休假權」VS.「受照顧者權益」的問題無法解決,使得23萬外籍看護工的基本勞動權益至今仍無保障,十餘萬人在台三年無法休假,成為台灣人權的汙點。
若取消排除適用的規定,此項問題即可迎刃而解。

2.其次,可以促進本地長照服務員的就業。

過去有不少女性團體抨擊外籍看護工搶去本地長照服務員的工作機會,甚至以過去十年內完成受訓的長照服務員人數四萬多人,但實際從事長照服務工作的人數不到一萬人等數據,認為外籍看護工搶走本地勞工估作機會等說法;雖然此項因果關係並無法成立(外籍看護工工資僅本地看護工的1/3才是根本因素),但外籍看護工休假之後的替代人力,應可由本地看護工進入服務,以目前23萬外籍看護工計算,每七天休假一天,將需要1196萬天數的本地長照人力。

3.給予外籍看護工適當休息,將有助於提供被照顧者較為良好的服務品質。

具體訴求如下:

1) 短期目標:取消僱用外籍看護工不得申請補助資源之限制

取消「失能老人接受長期照顧服務補助辦法」第三條:老人聘僱外籍看護工或幫傭者,不得申請第一項第一款補助項目(即身體照顧、家務服務及日間照顧服務)及「失能身心障礙者補助使用居家照顧服務計畫」排除聘僱外籍看護工之雇主的申請使用規定,使雇用外籍看護工的家庭得以使用政府的長期照顧資源。

2) 中期目標:看護勞工應納入勞動基準法適用行業。

3) 長期目標:停止個別僱用外籍看護工制度,政府承擔聘僱責任。

四年內全面停止個人/個別家庭聘僱外籍看護工制度,並於四年內由政府以稅收方式成立長照基金,承擔全民長期照顧責任

 

三、政府聘僱政策:廢除公部門一年一聘制度、公部門僱員全面適用勞基法、補償勞工受損年資

 終結一年一聘制,停止政府非典聘僱!

政府長期以來使用非典的方式聘僱為其服務的勞工,在約聘僱制度上,濫用原本短期性、季節性的約聘僱人力,將其常態化使用,導致現今公部門內充斥著近三萬名受著臨時性待遇,卻常態工作的約聘僱人員。而這些勞工,其勞動條件、團結與爭議權,都在隨時可能遭受解僱的一年一聘制度下給犧牲。另方面,公部門內更存在著早已適用《勞基法》,卻遭到各級行政部門違法採取一年一聘的臨時人員,同樣也是受到政府非典聘僱的政策給箝制、剝削著。

我們認為,一個政府是否能提供好的政策、服務,必定從其對待自身勞工的政策看起。然而現今政府以「限縮員額」、「精簡政府」等謊言,持續採取剝削、壓榨公部門勞工的政策。這樣子的政府,是不可能提供符合人民真正需求的服務與政策;這樣子的政府,更只是作為私人企業對待其勞工的惡性典範罷了。因此我們要求,政府應終結現行公部門內的一年一聘制度,採取僱員全面適用《勞基法》的正職方式聘僱,不得再重蹈將「臨時性人力常態性使用」如此剝削勞工的現狀。 

錯誤政策倒下來,勞工年資吐出來!

在現行的政府聘僱制度下,約聘僱人員更因為不具法律上的勞工身份,而不得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無法與一般勞工一樣累計工作年資,導致他們在遭受資遣或屆退休年齡時,領取不到《勞基法》所規範之最低標準的資遣費或退休金。如以屆滿30年退休之一般勞工與相同年資的約聘僱勞工比較,兩者可請領的退休金相差將近140萬之多,等於約聘僱人員替政府服務得愈久,年資被吃得愈多、剝削愈加嚴重!

而遭到這種不合理的聘僱制度剝削的勞工,不只是約聘僱人員而已,更發生在公部門內已適用《勞基法》的臨時人員身上。在公部門內的臨時人員即便已適用勞基法,卻仍普遍存在被以一年一聘這種的違反《勞基法》的方式僱用;並且,這些適用勞基法的臨時人員雖然可以合法地結算資遣費、退休金,但其卻也存在適用《勞基法》前的工作年資不被計算,有很長一段年資被政府吃掉的重大爭議。具體訴求如下:

訴求一、廢除一年一聘制,公部門僱員全面適用勞基法

政府部門的聘僱政策應轉型,朝向公務員與正職勞工為主的人力型態。政府部門內除經銓敘之公務員外,皆需以《勞基法》之方式聘僱,並其勞動條件不得因聘僱方式轉換而下降。

訴求二、補償約聘僱人員與臨時人員受損年資

政府部門內除公務員外之受僱者,其年資應以實際到職日起算,並其屆臨退休時,以到職日時實施之勞退制度計算退休金。

訴求三、醫護消勞動條件:補人力、反過勞

我們是一群在醫療、消防工作上賣命的第一線勞動者,為民眾排解急難是我們的天職與使命,曾經我們以為憑藉著熱忱信念能夠克服萬難,但近年來越來越多同僚過勞甚至殞難,救人者以自身健康拉起的一則則警報,提醒著公共安全正面臨前所未有的威脅。政府與資本家以「Cost Down」的原則經營攸關全民安全的醫療與消防產業,長期放任人力不足,以各種名目管理手段要求醫師、護理師與消防員超時工作,過勞終變成這群救人工作者的共同宿命,惟受害的不僅是我們自身的健康與家庭生活,全民健康也將受威脅。

或許,我們在高雄氣爆、八仙塵爆的疲憊身影與憤怒能換來執政當局的短暫目光,如補發加班費與提高危險津貼,但我們必須說的是,大型災難很快被遺忘,但我們卻是每日每夜苦撐,政府一天不解決公共服務部門縮減成本所導致人力不足與高工時的結構問題,我們隨時可能會倒下。因此,「補足人力」與「改善超時工作情形」為我們的二大訴求方向。

訴求一、安全不打折、人力要補足

政府與醫療院所縮減公共安全成本的趨勢,是造成醫師、護理師與消防員長期人力不足之根本原因。中央主管機關衛福部與消防署應拒斥公共安全自由化的發展路線,並為全民健康負起監督與補人責任。

醫師:內、外科等科別醫師有嚴重的人手不足問題,主要來自於高工時與長時間值班等低劣的勞動條件。因此,避免原有人力流失與年輕醫師不願投入,並優先藉由合理工時限制、調整值班方式等方法改善之。

護理師:人力不足迫使護理工作超時,我們拒絕過勞的勞動處境。勞動部應修法採用勞檢法第二十三條,使工會介入勞檢,透過勞動檢查使人力缺口問題浮出檯面,並將勞檢結果並列為評鑑必達項目,未達標準者無法申請健保給付,以維護病人照護品質。

消防員:補足15000名消防人力缺額,由內政部消防署編列增補人力與訓練之預算,協助縣市政府補足正職消防員。

訴求二、過勞是職災、待命即上班

醫師每月平均工作為360小時至418小時,護理師為260至312小時,消防員為360至480小時,均遠遠超出勞動基準法與公務員服務法所規範的168或176小時。其中,最嚴重的問題在於,政府部門與醫療院所拒絕認定待命即上班,以醫德、責任感與對國家忠誠義務要求救人工作者無上限地提供醫療照顧勞動。

醫師:將醫師納入勞動基準法,保障合理工時,避免超時工作帶來的健康危害及醫療疏失。

護理師:將待命納入工時,拒絕下班接待命的剝削工時制度。

消防員:將待命納入工時,超過基本工時176小時之額外加班要求,需經消防員同意,並給予實際補休或加班費,且加班費不得有上限。

 

五、勞工團結:降低工會籌組門檻、建立聯合組織爭議權

【降低工會籌組門檻】

根據勞動部統計,103年發生的勞資爭議案數超過23,000件,其中九成勞資爭議的標的是與法令與勞動契約有關權利事項,換言之台灣受僱勞工在職場中常常難以受到合法的對待,因此更需要工會的保護,但截至103年12月,台灣的企業工會僅有905家,會員人數55萬人,組織率僅7.5%,其中還包含大型的國營事業工會,因此我們可以發現,台灣勞工也同時非常缺乏工會的保護。

工會法第11條規定,「組織工會應有勞工三十人以上之連署發起」,雖然在工運的長期發展上,已有許多工運團體呼籲應該要降低,台灣經濟以中小企業為主,要求籌組工會需要30人的規定會使得台灣工會組織困難,但100年的新工會法修法過程中,政府顯然沒有實質的意願讓更多工人用更簡單的方式籌組工會。香港的「職工會條例」第五條,規定由不少於7名職工向政府登記工會,即可成立工會;韓國的勞動法令中,甚至更規定只要2名勞工就可以組織工會。

而根據經濟部的統計數字,在102年,台灣中小企業受雇人數為623萬7千人,占全部企業的受雇人數比例為72.40%,台灣中小企業家數為1,331,182家,平均每家中小企業受雇者為4.6人。對比現在的工會法,這些受雇者要籌組工會明顯非常困難。因此,我們在與基層工會、勞動法學者交換意見後,認為台灣的工會法應在「籌組工會人數」部分進行修法。「籌組工會人數」應將門檻改為30人或者企業僱用勞工人數之三分之一,二者擇一,避免中小企業難以組成企業工會的問題。

【建立聯合組織爭議權】

根據目前台灣的勞動三法,僅有基層工會有實施爭議權的可能,但是當眾多的重大政策,例如基本工資、工時爭議、勞保年金、勞動派遣,甚至全民健保、長照制度,還有國家的稅制改革、自由貿易政策時,台灣的工會卻完全沒有著力的空間,目前屬於中央的總統與立法委員選舉,都是四年一次,在這四年當中基層的勞工要表達意見,幾乎都只有狗吠火車的記者會,還有耗費極大成本,但難以持續的街頭遊行,究其原因,很大一部分是因為台灣勞工被限制在其受僱身分當中,難以有充分的能量去展現其意志。

所以,我們希望「勞資爭議處理法」應該要有所修正,讓爭議權的行使不僅限於基層工會,發動爭議的理由也不限於經濟性的調整事項,而可以讓工會聯合組織針對與大眾生活相關的重大社會政策,擁有發動聯合行動的權力。因為事關重大政策的制定,我們認為,工會聯合組織發動集體爭議行為的程序門檻可以超過現行勞資爭議處理法中,對於調整事項爭議的罷工程序規定。具體訴求如下:

訴求一、工會法中規定的工會籌組人數門檻降低。

應更改為30人或企業僱用勞工數之三分之一,才符合台灣經濟體中的勞資關係需求,並實質保障勞工團結權

訴求二、「勞資爭議處理法」應增列聯合組織爭議權條文。

勞資爭議處理法應規定工會聯合組織可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經四分之三成員出席,三分之二出席成員同意下,發動針對所屬會員的集體爭議投票,經所屬會員七成五通過同意行動方案後,即可發動總罷工、聯合拒絕加班等工會聯合行動。

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