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
行政院未
今日(10/15)行動,兼任助理要求行政院針對「兼任助理不得排除勞基法,廢除學習型助理,擴大教育經費以因應納保相關事宜,質疑成大案判決結果且不得通盤延用」等問題,並具體詢問行政院,究竟「非僱傭關係,侵害大學自治」等荒謬判定所依據為何,行政院僅派出無法回答上列問題的課長出面,毫無誠意。
今日兼任助理在行政院門口發起靜坐,質問行政院:大學校長都可以連署威脅政院,甚至點名毛治國出面,何以行政院如此傲慢以對來自全台的兼任助理代表?
我們要求政院須於今日3:30之內回應我們的訴求,否則將持續靜坐並發動其他行動!
成大檢舉人聲明
對此,我們嚴正譴責行政院訴願會的荒謬決定。我們要求:
一、 全面落實學生兼任助理《勞動基準法》權益!
2007年勞委會公告,明確將兼任助理納入《勞基法》保障;2014年勞動部公告相關法令後,世新、淡江等私立學校在幾個月內便已完成相關程序,其校內兼任助理目前已全面納保,故全面落實納保、建置統一的行政作業並非不可行。
二、 全面廢除違法的「學習型助理」!
勞僱關係與否之認定的所屬權責單位應為勞動部,教育部所提出的「學習型助理」與「勞僱型助理」兩種分類,忽略學生兼任助理從事勞務付出的工作事實,而校園內從事勞務付出之對象不管身分是否為學生,都應受到完整的勞動法令保障。「學習型助理」的分類不僅違法且將使「學習型助理」被排除在勞動保障之外,故我們要求教育部全面廢除「學習型助理」。
三、 擴大教育經費,補貼助理納保相關費用!
學校若是因納保經費不足而無法替學生兼任助理納保,政府就應該擴大整體教育經費,教育部則應善盡權責,積極協助校方及補貼納保相關費用。
四、 反對成大訴願案裁決結果,不得通盤延用他案!
成大訴願案的裁決結果,充分展現訴願審議委員會的委員對於相關法律的無視及藐視。依據訴願法第28條規定,訴願決定因撤銷或變更原處分,足以影響第三人權益者,受理訴願機關應於作成訴願決定之前,通知其參加訴願程序,表示意見;然本案當事人從未接獲通知參與訴願程序,甚至是待訴願決定書面公布後才知曉。委員會在未詢問當事人實際工作情形,即以工作時數與薪資做出「不符勞僱要件」,實為無理!針對此訴願決定,本案當事人邱鈺萍將於法定期限內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此處分,以捍衛學生兼任助理具勞動身分之權益。我們堅決反對成大訴願案的裁決結果,此決定不得通盤沿用他案!
訴求:
一、全面落實學生兼任助理《勞動基準法》權益!
二、全面廢除違法的「學習型助理」!
三、擴大教育經費,補貼助理納保相關費用!
四、反對成大訴願案裁決結果,不得通盤延用他案!
附件一、2015年10月8日 聯合行動 聲明稿
在9月底傳出160多名大專院校校長聯名向政府機關施壓,要求將兼任助理排除適用《勞基法》保障,在此荒誕行徑之後,昨日(7日)行政院訴願會公開表示,針對日前成大兼任助理被認定僱傭關係、校方應依法納保一案,基於「僱傭關係難以確立、大學自治、法律基礎尚未完備」理由,予以撤銷原處分。並表示,此決定將形成原則,目前不符勞動部開罰而提出訴願的10所公私立大專院校,均將比照處理。
對此,台大工會、政大勞促會、高教工會與數個勞權組織,共同發起此聲明,嚴正譴責行政院訴願會的荒謬決定。我們認為:
第一,以「大學自治」為由否定主管機關針對僱傭關係的認定,是錯誤引用、惡意曲解「大學自治」的內容。
所謂「大學自治」的核心精神,在於「保障學術自由」以對抗外部國家公權力的「不法侵害」。試問行政院:勞動部對於僱傭關係的判定,是依據《勞動基準法》;而針對校方未納保的行徑開罰,則是依據《勞工保險條例》,每項認定與開罰案例皆有法有據,何來「不法」之有?此外,兼任助理與校方之間的僱傭關係認定,是兩造之間的法律關係,正如同教師、校內雇員與校方之間亦具有僱傭關係,後者既無「侵害研究、學術自由」疑慮,為何認定兼任助理的勞工身分,就是侵害大學自治?行政院訴願。否則,即是以大學自治之說,否認兼任助理僱傭關係,把校園切割於社會基本法與社會安全保障之外,等於是勞動保障的化外之地,一旦開此惡例,一般企業是否也循例將「企業自主」無限上綱、以規避相關法令?
第二,早在2008年,兼任助理就已適用勞基法;各大校方有整整七年時間準備、研擬兼任助理納保事宜,校方卻是百般延宕、持續違法,何來「法律基礎不完備」之說?
*兼任助理適用《勞基法》之法源依據與歷史過程:
時間 | 法條 | 意義 |
1998 | 大法官456號解釋 | 兼任受僱者應比照專任,納入勞工保險,雇主需為其投保。 |
2007.11.30 (2008.1.1適用) |
勞委會勞動1字第0960130914號 | 公部門內非公務人員的臨時人員(即公立大學兼任助理及其他編制外職員)適用勞基法,公立大學兼任助理適用《勞基法》。 |
2014.1.17 | 勞動部勞動1字第1030130055號 | 私立大專院校兼任助理納入《勞基法》。 |
由上表可知,兼任助理早在1998年就應比照專任、納入勞保,更何況2007年勞委會公告,明確將兼任助理納入《勞基法》保障,倘若各大學校方謹守法律,早早研擬兼任助理納保,今日又何來「準備不及」?再者,2014年勞動部公告之後,世新、淡江等私立學校在幾個月之內便完成相關程序,其校內兼任助理目前已全面納保,可見因應納保、建置統一的行政作業並非不可行。
第三,至今至少已有24起兼任助理適用《勞基法》、僱傭關係確立、校方行徑違法的案例,且檢舉人廣及各種兼任助理類別,早應累積為「通案認定僱傭關係」。如今豈有「以撤銷成大違法判決一案作為原則,將撤銷其他校方所申訴之處分」道理?事實上,過往檢舉案當中,校方並未針對15起違反《勞基法》案例提出救濟,違法裁決早已底定,行政院訴願會即已不可能撤銷這15起已確立僱傭關係之案例!
*兼任助理確立僱傭關係案例,共24起
工作學校 | 案例數 | 檢舉人身分 |
世新大學 | 11起 | 教學助理、研究助理、工讀生 |
台師大 | 4起 | 教學助理、研究助理 |
交大 | 3起 | 教學助理、研究助理、工讀生 |
成大 | 3起 | 研究助理 |
彰師大 | 1起 | 研究助理 |
中興 | 1起 | 研究助理 |
長庚 | 1起 | 教學助理 |
* 檢舉學校應納保未納保、未提撥勞退金,檢舉成功案件共16起
* 檢舉學校遲發薪水違法,檢舉成功案件共15起
目前累積的檢舉案件當中,檢舉人身分已經廣及教學助理、研究助理、獎助學金工讀生(行政助理)等等學生兼任助理類別,可見,無論是哪一種兼任助理型態,經勞動主管機關實質認定後,都具有《勞基法》所認定的僱傭關係性質,而校方未納保、延遲給薪等行為,已違反勞動法令。換句話說,即便其研究、教學工作或許含有一定程度的學習成分,並無損其僱傭關係的判定。行政院訴願會將僱傭與學習視為無法並存的兩造關係,並主觀判定校園內的學生兼任助理勞動必定以學習為主,甚至無需提出個案判定的依據,明顯為忽視法律關係與現實勞動狀況的唯心之論!
過往檢舉案件當中,針對校方違反《勞基法》23條「當月薪水應當月給付」者共15件,經地方勞工局判定後,已確認校方延遲給薪的行為違反《勞基法》,應立即改善、繳納罰鍰。這些案件已經明確確立僱傭關係,遭罰校方並未提出救濟,而開罰兩個月後若無異議則案件確立,因此,行政院訴願會的訴願決定並無法推翻這些「已確立僱傭關係的個案」,校方違法事實明顯、必須立刻繳納罰鍰!
第四,攤開行政院訴願會名單,其學者背景者出身者,竟有於各大學擔任行政主管職,且沒有任何一位具有勞動法研究背景。對於勞動法令陌生,又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下,此種「球員兼裁判」的訴願會所做成的訴願決定,何以做成「日後案件審議之原則」?
原本,訴願會組成委員應具有專業背景,而「兼任助理是否為勞工」、「是否應加保勞健保」的判定,本身具有高度專業性。但綜觀此次行政院訴願會的委員名單,專長皆為勞動法以外領域,甚至赫見如一級行政主管(蔡庭榕,甫卸任中央警察大學學務長)、各學院院長(張懿云委員,輔仁大學法律學院院長)。過往至今,我們皆知,對於兼任助理爭取勞工身分、適用《勞基法》、爭取納保的趨勢,反彈最大的就是各校的行政高層,此種訴願委員組成,既不具專業性又與自身利益衝突,竟能掌握全台數20萬名學生勞動者的勞動保障生殺大權?我們堅決反對!
在此,我們必須嚴正申明:兼任助理納保是既定政策,則應以一貫行、落實,切莫在校方壓力下,輕易地開倒車、走回頭路,賠上全台兼任助理的法定權益。我們認為,只要有工作事實,不論其是否是學生,雇主都應提供完整的勞動法令的保障,這是最基本的資方責任。對此,我們全國各大專校院的學生兼任助理,在此向行政院訴願會直接提出最嚴正的抗議,並再次提出三項訴求:
一、全面落實學生兼任助理《勞動基準法》權益!
二、全面廢除違法的「學習型助理」!
三、擴大教育經費,補貼助理納保相關費用!
我們更呼籲全台大專院校的兼任助理們,一同站出來!既然校方聯手施壓行政院做出違反法令的訴願決定,那作為高教產業受僱者、作為兼任助理我們,更要聯合起來,要求行政院落實我們的基本權益!
發起團體: 臺灣大學工會、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政大學生勞動權益促進會、高教工會師大分部、臺灣大學研究生協會、成大勞權小組、世新大學勞權小組、中央大學研究生協會、師範大學學生會、師範大學學生議會、政大研究生學會、陽明大學學生會、清華大學學生會
聲援團體: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台灣勞工陣線、全國自主勞工聯盟、醫師勞動條件改革小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