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室外的公民課

「本份、義務、一切都是為你好」 好了,讓法治人權進校園吧!

圖/Scott Sherrill-Mix

文/張瑞晨(國立彰化高中公民與社會教師)

近幾年來發生數起學生透過「公民不服從」(中女中學生脫裙 爭穿短褲)( 台南女中近2千學生 集體「脫褲」抗議)的手段,抵抗學校不合理的校規,學生並藉由網路的力量將行動化面或訊息傳遞出去,引來社會高度關注,引發社會諸多討論。有的人讚許學生的行動與目的,有的人認為目的或許合理,但手段不恰當,應多作討論,也有人(當中也有學生)對此不以為然,認為學生的義務在於念書,校規管理是必要的。

臺灣在這二十幾年來,隨社會民主法治的發展,人們也檢視相關教育法規或校園內之相關規範,尤其是被管理的學生,發現校園裡有諸多規範不甚合理,甚至牴觸了憲法所保障的基本權利、違背了法治原則。

長期以來在特別權力關係下,學生被要求遵守任何學校頒布的規則,往往造成學生本應受到憲法所保障的基本權利被過度的限制,甚或侵害。所謂特別權力關係(Das besondere Gewaltverhaltnis)是一種行政法學上的概念,指的是某些人因為某種身分而對國家或特定機關有絕對服從的義務,包含軍人及公務員對國家政府、學生對學校,這些身分對其從屬的機關有附屬性,個人的權利較無法主張,且該機關有高度自主性,可在不受法律拘束下從事基於機關權責範圍內的任何支配行為。因此,在特別權力關係下,當事人之間的地位不對等、義務不明確(充滿概括性的服從義務)、缺乏法律依據的特別規範、機關具有懲戒權、無法透過訴訟救濟權利。

隨著人權與社會民主化的發展,特別權力關係在許多民主國家逐漸被揚棄,紛紛訴求受教育的學生與學校之間應該回歸到一般權力關係。臺灣各級學校教育仍或多或少存有特別權力關係,尤其以高中職以下最為明顯,當中小學生認為學校、師長的處分或規範不合理,致使學生權利(如受教權、財產權、意見自由權、人格尊嚴、集會結社自由權…等)受侵害時,目前僅有在學生身分被改變而受教權受損害時,才可提出訴願及行政訴訟以救濟權益(司法院釋字第382號、第684號),對此大法官李震山在釋字684號協同意見書中表示這道違憲阻礙中小學生的高牆終須倒下。

在民主法治的社會,校園內的特別權力關係終究應被拋棄,學校的作為必須合乎法治、重視人權。所謂法治原則(rule of law),強調法律至上(任何人或機關都不能凌駕於法律之上),政府機關應依法治理,其決策(包含法規、政策之決定)應是開放參與的,要避免掌權者專斷、濫權,並要按照一定程序行使權力,以保障人民基本權利。法律規範有幾個重要原則,例如:法律優位原則、法律保留原則、明確性原則、比例原則…等,政府機關應遵守憲法秩序,在保障人民權利、促進社會公共利益、維持社會秩序時,注意規範的明確性,以及避免手段過當!

校園裡充滿各種基於「教育目的」而作成的規範或措施,但未必皆能說服學生認同,當師長們面對學生質疑時,經常以「一切都是為了你們好」、「學生的本分就是念書」、「遵守校規是你們的義務」等用語來合理化所有管教手段,用說教來當作溝通,學生無論如何必須接受。這些有疑義或引發爭議的學校規範有些是目的正當,但手段過當,過度限制學生權利;有些是理由牽強或難以理解(穿運動短褲進校門會讓成績變爛嗎?);但有些則是提不出理由的校園禁忌,反而使這些「學生義務」成為一種迷信(高中女生的短褲戰爭 戳破校方不知在幹嘛的窘境)。

《教育基本法》第2條第2項規定:「教育之目的以培養人民健全人格、民主素養、法治觀念、人文涵養、愛國教育、鄉土關懷、資訊知能、強健體魄及思考、判斷與創造能力,並促進其對基本人權之尊重、生態環境之保護及對不同國家、族群、性別、宗教、文化之瞭解與關懷,使其成為具有國家意識與國際視野之現代化國民。」

《教育基本法》第8條第2項規定:「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

除了《憲法》對全體國民權利保障的原則外,《教育基本法》亦揭示對於學生的教育、管教並不限於知識培養、升學表現,而是一個全人的教育,以培育具公民資質的國民,且亦必須尊重學生各項權利。教育部也在這幾年來已陸續公布了一些辦法或公告了一些原則,例如:《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連結)、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獎懲相關規定問答集、《高級中等學校制定及採購學生校服注意事項》(連結)…等。然而,在真實的校園中,卻總是有一些侵害人權、違反法治的規則或措施,這些披著善意外衣的規訓,以背離正道的做法,是否能達到教育的正當目的?令人質疑!

對於校規違反法治人權之批判,並不代表批評眾多師長是迂腐或邪惡,而是希望能檢討校園規範、教育措施,藉以改善不合理的規定。學生心智未臻成熟而需要引導,教育工作是協助學生發展健全人格,身為教育工作者所作所為具有示範作用,基於善意但卻用違反憲法、法律的手段來達到教育目的,學生又怎能學到法治觀念?

一日,一位學生說:「法學家說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那老師制定的校規違法,老師怎麼連最低程度的道德標準都做不到…」

身處民主自由時代,教育工作者時常面臨各種挑戰,但也因此逐漸成長。教師的權威並不是建立在高壓手段之上,而須立基在專業、友善、法治、講理、民主、尊重等基礎上,這樣師長所做的事情才能有正當性(被學生與家長信任而遵從),訂立良善目標、慎選教育手段,才能讓教育入心,才能夠帶領好一個班級、學校的氛圍,並引導學生身心健全發展!

嘿!法治人權還在校門口外呢!讓法治人權進校門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