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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以農為本、土地正義」 台灣農業政策九大建言

圖/YELLOW Mao

文/台灣農村陣線

一、   擬定具體措施,提昇我國糧食自給率至40%水準,同時榖物自給率亦應提昇至40%水準

我國糧食自給率長期偏低,目前僅34.1%,其水準遠低於鄰近國家日本的39%、韓國的41%,較諸世界先進國家:德國92%(2011)、英國72%(2011)、瑞典71%(2011)、荷蘭66%(2011)、義大利61%(2011)、瑞士55%(2012)等,更是遠遠不及。其中作為國人主食的榖物,我國自給率亦僅約30%,此乃因我國稻米自給率雖高達108%,但國人同樣大量消費的小麥自給率卻僅有0.06%,而主要用作飼料的玉米自給率亦僅有2.52%,這也導致了我國榖物供應進口比率高達80.1%,顯見我國的糧食安全遠低於世界水準,早已岌岌可危。

面對我國潛在的糧食危機,行政院農委會於2011年舉行「全國糧食安全會議」,會中做出明確結論,我國糧食自給率應於2020年提升至40%,同時活化14萬公頃休耕地種植進口替代作物,雖略有成效,但由於俗稱「黃小玉」的大豆、小麥、玉米進口量仍居高不下,我國糧食自給率及榖物自給率仍屬低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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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sheldon0531

根據聯合國糧農組織(FAO)所統計之食品價格指數,國際糧價自2008年後持續上揚,2012年後雖有些微下滑,但仍未回復到2004年以前較為平穩的水準;加以現今極端氣候影響,重大災害頻率縮短,世界各國都在為維持並提升糧食自給率積極投入預算。我國糧食自給率在世界先進國家中排名後段,且為糧食淨進口國,更應擬定更加積極的對策,以促成我國糧食自給率及榖物自給率均能達到40%的水準。

 

二、   農業政策之制定應以維護小農生產為核心,並建立家庭農場之最適經營規模

我國於1953年完成土地改革後,基本上奠定了以家庭農戶為單位的小農生產體制,長期以來,家庭農戶作為我國糧食生產的主力部隊,不僅扮演著維繫糧食自給的重要角色,也持續承擔著維持社會穩定的安全瓣功能,亦是台灣傳統農耕文化的保存者與承載者;在經濟起飛時期,「以農養工」的發展策略更是帶領台灣一舉邁入現代化國家之列,小農生產對台灣社會的整體貢獻不言而喻。

然而小農長期以來在國家政策中被邊緣化,造成農家所得長期偏低,僅有非農家所得80%左右的水準;土地政策缺乏「單一繼承」的誘因,導致農地因分家繼承不斷被分割,形成小農經營規模「零細化」的現象。2000年《農業發展條例》修正,不但沒有對症下藥,反而變本加厲,開放非農民得自由買賣農地,且農地分割限制從原本的5公頃大幅下修到0.25公頃,使得農地可以更細碎地分割為興建農舍的基地,造成了「農地建地化」的惡果。「農地建地化」進一步促使農地地價大幅上揚,直接導致青年勞動力進入農業困難,許多有志從事小農耕作的青年在取得土地的第一步就卡關,而擁有雄厚資本者才有能力不斷擴張經營規模,進行高度商品化的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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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Formosa Wandering

然而小農生產的意義絕非僅有產值的計算,以內需為主的小農生產透過多樣化供應與永續經營的思維,不僅能夠提供消費者在食物上的健康選擇,也能縮短食物里程,減少二氧化碳排放,真正體現「道法自然」的循環式文明。相較於銳意發展外銷通路的農企業,小農生產對於維持國內穩定的貢獻更加卓著,因此,必須研擬具體的小農支持政策,以直接給付措施實質提高農民所得,並協助小農建立家庭農場「最適規模」。所謂「最適規模」,係指特定農作在以家庭農戶為基本單位下,家庭勞動力所能負擔以及經營所得足夠支持家庭開銷的農耕面積。因此政府必須根據作物種類建立不同的「最適規模」標準,以此作為扶植小農經營規模的依據,並透過完整的支持系統,以確保農家所得的穩定性。

三、   落實農地農用,嚴格執行「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

長期以來我國嚴重欠缺具有空間秩序觀念的鄉村規劃,非都市土地自民國63年實施現況編定以來,一向採取消極管理,爾後為了工業化的需要,大量將鄉村地區的勞動力移轉到工業部門,但國家卻缺乏對於非都市土地的通盤規劃概念,導致鄉間農地上小型工廠林立,積非成是,造成農業生產環境嚴重惡化。

2000年《農業發展條例》修正,大幅放寬農地興建農舍的條件,如今許多房地產炒作的資金亦進入農地,將農地當作成本低廉的建地,興建豪華別墅出售牟利,違規使用狀況層出不窮,從中央到地方的各級政府卻未有積極的管理作為。此外,山林鄉間座落於農地上的宮廟寺院亦所在多有,其中違規使用者亦不在少數,凡此種種,均為造成農地破碎化的元兇,形成農地被不斷「蠶食」流失的嚴重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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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Joseph Hou

農業能夠永續經營的前提在於賴以生產的水土資源被妥善保育,然而各級政府面對上述狀況,往往不是消極以對,便是一味輔導「就地合法」,不但無法有效遏止農地流失的狀況,更一再形成違規使用的誘因。要改善此種現象,首先必須確實落實《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的規定,全面清查,嚴格執行,降低農地違規轉用的誘因;其次,以課徵農地復育費用為代價,輔導既有違章使用集中遷建,以取代「就地合法」的政策。唯有農地確實農用,健康永續的農業生產才有可能。

四、   全面清查台糖土地,可供農用者全面回歸農牧用地,並禁止轉用

1947年,台糖公司接收土地118,206公頃,如今僅於50,887.24公頃(2011),根據經濟部2011年的統計,台糖公司經管土地其中造林地預計13,000公頃(目前累計造林面積12,000公頃)、出租農地8,116公頃、蔗作用地13,318公頃、出租及設定地上權5,454公頃,其餘為各事業部、土地開發及其他用地。另根據台糖公司2015年9月所公布之閒置土地清冊,尚有高達2,799.3208公頃的閒置土地可供釋出,其中有相當程度的比例屬於農牧用地及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近年來許多政府的大型開發案均相中台糖土地作為開發基地,諸如中科四期、彰南產業園區,乃至總統候選人蔡英文近期所提出的、擬徵用台南沙崙農場1,118公頃台糖地打造「創新綠能科技園區」等均是。然而台糖地有大部均屬台灣最優質的農業生產基地,其上無農舍、無違章建築、土地坵塊完整,值此台灣面臨潛在糧食危機之時,台糖地更應該保留作為農業生產預備地,承擔起維繫本土農業生產的戰略性角色。

台糖的大面積優質農地過去為了方便利用或配合政策要求,有許多被逕行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或變更編定為工業用地,以避免農用地目的束縛,如此在法律上取巧的作法,使得台灣最頂級的農業生產地帶大規模流失,因此,全面清查台糖土地已成當務之急,現況仍可供作農牧使用者,應儘速變更編定為農牧用地,並納入農地資源管控基準,禁止轉用。

五、   以維護農業多功能價值為基礎,儘速建立環境補貼制度

長期以來,農業在台灣被視為低產值、缺乏競爭力的產業,然而農業的多功能性實際上卻為整體台灣社會創造了諸多的外部效益,這些外部效益在經濟評估中經常被忽略,導致農業被看待的價值遠遠低於其實際提供的價值。僅以農委會「台灣水田公益機能評估與實例探討計畫」的研究成果而言,台灣水田除了傳統的糧食生產功能外,尚具有安定河川流況、調蓄暴雨洪水以減低下游排水尖峰流量、涵養地下水源、淨化水質、調節微氣候、吸收溫室氣體、防止土壤沖蝕、洗鹽及提供水鳥庇護、繁殖、覓食場所等生態性機能,亦具有提供農村美麗景觀及良好居住環境等生活機能。其中僅在調洪蓄水及地下水補注2項,即可分別提供每年36.8億及223億元的經濟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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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Kovis Lo

農民的耕作帶來了全民共享的外部效益,然而這些貢獻卻從未反映到農家的所得上。當農家因為所得偏低,其成員紛紛投入其他部門工作,甚至舉家離農時,所損失的效益將是全民共同受害。為此,我國應效法歐盟之制度,針對農民耕作所帶來的外部效益進行精算,並以其價值對農家進行名為「環境補貼」的直接給付措施,此法在歐洲行之有年,以瑞士為例,平均每戶河谷地區的農家每年可獲得約120萬台幣的直接給付、高山地區的農家則是140萬。當環境的效益能夠實際化為對農家所得的支持,農家將會更有誘因繼續留農,同時也可以藉此要求農家進行符合環境永續政策的土地利用,以有效維護全民的資產。

六、   區段徵收惡法立即廢除

2010、2011連續2年,全國農民集結凱道,對台灣各地浮濫徵收、粗殘毀田的亂象發出怒吼,2011年底,《土地徵收條例》修正草案三讀通過,新法雖要求需地機關於徵收前應提出公共利益評估報告、徵收補償改採市價計算,然而最根本、得以被各級政府濫用作為籌措財源、官商合謀圈地炒作的區段徵收制度,仍然紋風不動、隻字未改地被保留下來。修法過後,全國各地的徵收烽火並未因此稍歇,反而更加變本加厲,從淡海新市鎮二期開發案、土城都市計畫、台灣知識經濟旗艦園區特定區計畫到台灣區段徵收史上規模最大的桃園航空城案,在在都顯示出,浮濫圈地的怪手,仍然時時刻刻威脅著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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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截取自<當怪手開進稻田>影片

事實上,類似區段徵收這種「帶著國家強制性的聯合開發手段」在世界各先進國家早已屏棄不用,取而代之的是更多的溝通與協商、真誠的協議價購、由下而上公開透明的計畫參與程序、以及互蒙其利的土地交換措施。仍然保有區段徵收制度的台灣,形同以封建時代的專制法律侵害民主國家的人民,因此,區段徵收惡法應立即廢除。

七、   建立土地儲備制度

所謂「土地儲備制」,係指各級政府於平時即編列預算於市場上以市價購買他人出售之土地,而於各級政府欲進行公共建設或地區開發時,得以事先收購的土地與居民做交換,避免動用徵收之制度。此法於德國已行之有年,鄉鎮層級的地方政府平時即有計畫地收購市場上合適的土地,待日後有辦理公共建設的需求時,便可在一個較大的範圍內與居民協商土地交換事宜,依土地面積、位置、品質、用途等而有不同的交換方式,端視政府與人民之間協商的內容而定。透過此種制度,可大幅避免政府動用徵收手段,而又能順利進行公共建設。

「土地儲備制」亦能作為協助青年勞動力進入農業的政策工具之一。各級政府主動注意區域內農地所有權的變動狀況,編列預算或貸款收購欲離農家戶之農地,一方面確保農地不會在炒作轉讓中被移作他用,另一方面當青年勞動力進鄉時,各級政府可以根據其所經營之農作種類,以出租或分期讓售的方式將適當面積的土地交由新進青農做農業經營,由此建立各類農作「最適規模」的經營型態。「土地儲備制」適當進行農地重分配的具體執行方式,初期可接受個別農家的申請,按「最適規模」出租適當面積的土地予個別家戶,也可作為政策誘因,透過資源媒合平台吸引想從農的年輕勞動力承租;中長期則可按個別農戶經營狀況調整使用,若個別農戶具備足夠獨立經營能力通過考核,且有永續經營意願及計畫,可以一定期間分期還款方式(例如20年無息分期付款),將所儲備之農地逐步釋放移轉給個別農戶。

八、   反對農業自由貿易,守護糧食主權

台灣農業自1980年代後,便在自由化的浪潮下不斷被國家政策犧牲。1984年中美食米協定簽訂,公糧外銷受限的情況成為了政策性休耕的開端。1985年中美菸酒協議開放我國煙酒市場,原本的菸酒公賣制度被迫進行調整,導致台灣原本大面積契作的菸葉與葡萄不得不轉作或休耕。1988年美國火雞肉、水果、大宗榖物開放進口,造成水果價格大跌,引發了衝突劇烈的「520農民運動」。1990年台灣重返GATT,為了因應農業自由化的要求,開始進行農業結構調整,政府喊出「農業零成長」,甚至在1995年「農業政策白皮書」內明言放棄糧食自主,改以供需平衡為政策目標。同年「農地釋出方案」允許農地變更為工業使用或住宅用地,直到2000年《農業發展條例》修正,正式放棄農地農有。2002年台灣正式加入WTO,開放稻米進口配額144,720公噸。由以上的事實可知,台灣貿易自由化的歷史,其實就是一部犧牲農業的歷史。

如今,政府一方面與中國洽談《貨品貿易協議》,另一方面不分黨派均喊出「爭取加入TPP」的口號;而在政府對外進行這些自由貿易談判的同時,廣大的農民卻從來沒看到政府是否有做好產業衝擊評估?又會端出哪些救濟輔導措施?至於政府在談判桌上又賣掉了哪些台灣農產業去交換其他部門的利益?總是換得一句「國際談判保密慣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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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2011年7月16日農民繼前一年717再次走上凱道,訴求土地正義(圖/Lennon Ying-Dah Wong)

已完成TPP第一輪談判的鄰國日本,早在2011年時其農林水產省即評估,加入TPP將使日本國內農業產值減少4.1兆日圓(其中稻米減少1.97兆)、農業多功能性效益損失3.7兆日圓、糧食自給率從40%下降到14%。此外,國內GDP將減少7.9兆日圓,並減少340萬個就業機會。台灣的農業體質遠比日本脆弱,國際政治地位與實力也遠遠不及日本,一旦加入TPP談判,台灣農業及糧食主權只會輸得比日本更慘。因此,包括《貨品貿易協議》及TPP在內,必須堅決反對任何把農業搬上談判桌的自由貿易協定。

九、   禁止中資等外資來台購買農地

在極端氣候、潛在糧食危機的影響下,糧食安全問題已為世界各國所重視,甚至有國家積極前往海外購地,種植糧食以備國內所需。然而,一國農地為其生產國內糧食之基地,也是一國因應糧食危機發生時之生產基礎,具有相當重要的國家安全戰略意義,本不應容許外國資本任意購買投資。更有甚者,各國土地持有制度不同,以我國與中國為例,若本國資本前往中國購地,僅能獲得「使用權」;然而若允許中國資本來台投資購地,則其將可獲得我國土地之「所有權」,長此以往,作為我國糧食安全基礎的農地恐將流失殆盡。因此,應立法限制,禁止包含中資在內的任何外資來台購買農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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