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

要求修改移民法落日條款 流亡藏人:給我們一條生路

文/公庫特約記者呂晏慈

今(10/28)早臺灣人權促進會於蒙藏委員會前抗議,針對在台流亡藏人議題,呼籲政府儘速開啟個案審查,並修改《移民法》,發言人邱伊翊直批「落日條款」使2008年後來台藏人無法順利取得臺灣國籍,生活陷入困境;蒙藏委員會官員出面回應,表示將在法律許可範圍內盡力協助在台流亡藏人,下午也召開協調會接受陳情。

移民法落日條款 流亡藏人處境堪憂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6條規定,自1999年至2008年底來台之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經蒙藏委員會認定身分後,應許可其居留;此條文使2008年後才來台的藏人不能獲得國籍,遭批「落日條款」。

一名從尼泊爾流亡至台灣的藏人表示,自己在西藏出生,宗教自由深受中共打壓,到台灣後仍有警察打電話給他,感到非常恐懼,「感覺我還在西藏裡面」。藏人丹增權國與妻子在印度認識結婚,2009年隨妻到台灣生活,但因依親簽證在台停留至多6個月,未能獲得合法居留身份,難以繼續維繫婚姻。

151028 (4)

喇嘛慈誠塔親說,「拜託蒙藏委員會,給我們一條生路」。

邱伊翊補充,近年尼泊爾政府逐步向中國靠攏,去年10月宣佈不再提供旅行文件給藏人,甚至直接遣返回中國;喇嘛慈誠塔親2004年從尼泊爾來台,最初使用外籍宗教人士申請的弘法居留簽證,但後來欲補辦簽證遭尼泊爾政府拒絕,他說,「拜託蒙藏委員會,給我們一條生路」。

邱伊翊強調,蒙藏委員會、外交部與移民署必須開啟公正公開的個案審查,讓那些不被認定是藏人的難民,有說明的機會。
151028 (2)
維護「不遣返原則」 民團籲立《難民法》

unnamed-11-2

流亡藏人

藏人從1959年抗暴後被迫流亡在外,多數藏人翻越喜馬拉雅山,跨越危險邊境,在印度、尼泊爾等國以難民身分居留下來。2000年後,開始有流亡藏人來到台灣,台灣政府也曾透過<移民法>第十六條修法,讓2008年12月31日前入境台灣的流亡藏人,得以透過蒙藏委員會的身分認定後,申請合法居留。然而,這個落日條款卻讓所有2008年底後才入境台灣的藏人成為沒有任何身分的國際孤兒。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執委黃怡碧直言,不論政府把藏人視為同胞、外國人、難民或是無國籍之人,都應負起責任,每年蒙藏委員會編列大筆援助蒙古及藏人的交流費用,但卻對站在門口的藏人視若無睹。

黃怡碧提及,《難民地位公約》與《難民地位議定書》的「不遣返原則」已成為習慣法,除非政府確保流亡藏人前往的國家安全無虞,否則不能強迫他們離境。另一方面,中華民國政府於1967年簽署「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合稱兩公約),雖因失去聯合國代表權而未完成批准程序,但至今超過80%國家都批准了兩公約,縱使非締約國,仍得遵守國際習慣法,保障人權。

藏台人權連線代表楊宗澧指出,台灣於1970年代接受近8千到1萬名越南難民,現在沒理由不接受流亡藏人,也說政府應檢討移民與難民政策,應通過《難民法》立法。白刷刷黑戶人權聯盟代表莊惠珍說,不論流亡藏人從哪裡來到台灣,現階段他們無法被遣送到其他國家,呼籲相關單位不要以拖待變,「如果你們不懂,我們人民來教你」。

記者會後,台權會代表與蒙藏委員會開協調會。蒙藏委員會承諾將再審2008年前未通過的個案,但針對2008年後才入境的慈誠塔親等人,則要求查明其尼泊爾護照的真實性。協調會後,抗議群眾前往民進黨部,呼籲立院內仍需持續推動難民法,正視在台流亡藏人的權益。

151028 (1)

藏人福利協會前會長根桑輪珠呼籲正視在台流亡藏人的權益。

標籤: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