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公庫記者 楊鵑如
公庫記者楊鵑如(以下簡稱「公」):Hydis的FFS廣視角專利很厲害,蘋果大廠的手機平板皆使用,賣專利獲取權利金,但Hydis生產電子書業務被反被IPAD影響,以致原有的生產線3.5代廠無競爭力,所以遭取消生產線、關廠。除了關廠爭議外,「專利權」也是另一個重要的面向,類似Hydis這樣的公司在「專利權」的買賣上,通常會什麼問題?
陳信行(以下簡稱「陳」):全世界高科技業員工都會面臨到的,也是這行業的特色,就是科技競爭快速。必須以資本投資相關設備,而且兩、三年就落伍了,需要不斷投資、不斷研發新技術。
這個行業集中有最多的專利權律師,自從1995年智慧財產權協定生效後,高科技產業有一大部分的遊戲規則就是用專利權「卡來卡去」。
專利生意同時也養活一堆新專業人員,例如:專利仲介師、智財權律師等。Hydis公司跟台灣很多在竹科的中小型公司類似,自己有研發跟製造能力,FFS廣視角專利就是在HYDIS公司研發出來的。
「專利蟑螂」就像吸血蟲
申請專利權以賺得專利金,也出現了「專利蟑螂」這樣的角色。這讓專利權變成只是用來買來賣去、收租權力金的概念,使得有些公司不研發也不生產,靠著去收購專利權要權利金。更惡劣的,就把業界常用的技術首先跑去申請專利,結果主張大家都侵權,就可以獲取權利金,可說是流氓作為。
本來台灣的高科技業公司,是典型的「自己研發自己生產」,比較吃虧的是品牌經營。台灣電腦業遭遇專利權訴訟,早在1982年宏碁推出家用電腦「小教授二號」,遭蘋果電腦控告侵權。在1995年之前的專利法體系內,事情沒這麼複雜,各國專利法有個規定:常用的、不具獨特性的、創新性的,不能申請專利,因為大家都在用的不叫專利。到1995年後,WTO強迫世界各國接受此定義,專利才變複雜。
Hydis公司就類似於台灣的宏碁、華碩、技嘉這樣的公司,在地研發在地生產,自己有技術能力,但未必有自己品牌,也有代工能力,生產一些業界很需要的關鍵零組件,有很多這種中型的公司。2008年永豐餘併購Hydis公司,曾與工人訂下約定:決不賣專利,賣掉股票也要好好經營公司。
但永豐餘要帶Hydis公司走哪條道路?雖然Hydis公司有現成工程師人力、技工及廠房設備,問題是設備是要不斷更新的。
Hydis員工看到2008到現在,七年來公司沒有更新設備。原本兩三年就過時的設備,七年更是落後了好幾代。如今元太科技靠專利金賺不少錢,當初工人們理解的約定內容,永豐餘並不是靠專利蟑螂方式營利,而是一間靠研發生產經營的公司。
在Hydis抗爭過程中,自殺身亡的工運幹部裴宰炯在Hydis工作20年,一家中小型電子產業公司能夠在競爭激烈的高科技產業裡維持20年,表示至少之前創立10年都是正派經營、靠研發製造賺錢的公司。
我覺得永豐餘決定不要再這麼辛苦去經營一家工廠:研發、製造、設備、進料、出貨、接訂單等,他大可資遣所有員工,拿著專利或土地躺在家裡收租。很明顯的,永豐餘旗下公司元太科技就是在做這種事。
公:許多民眾認為,生產線老舊,失去競爭力就是賠錢,不關不行。經營者賠錢,選擇關廠不行嗎?
陳:就一個跨國企業,要讓公司各個部門其中一個帳面上賠錢都太容易了。假設將某部門在法律上登記在別的國家,操作成A部門向B部門以超過市場行情的高價買進,再讓A部門的產品,被C部門以極低價買去,這樣A部門帳面上看起來就虧損了。
這是很多地方工人關廠的經驗,在台灣90年代關掉的電子廠跟成衣廠也都是這樣。工人自己的感受是:公司業務量沒有下降,訂單滿載,工人一直在做。但有一天做到公司說沒訂單了、賠錢要倒了,中間玩的就是會計的把戲。資本家把錢移來移去,賠錢只是鬼扯。要整體來看,金融把戲、金流都透過避稅天堂,像英屬維京群島等,難以調查,連稅務當局都無法查到。
公:聽起來「資遣」就是資方的選擇?
陳:工人為何這麼氣憤?專利研發是公司團隊經過幾年累積下來的勞動成果,資方憑什麼拋棄勞動者、一下子全拿?我們的教育告訴學生,你好好學技術,到職場上就能發揮、有貢獻,有貢獻度公司就會繼續需要你,你就有穩定收入,可以貢獻人類科技的研發,獲得平穩生計。
高科技工程師像是「用完就丟的衛生紙」
然而,勞工拼死拼活研發,最後成果被專利蟑螂撈了就走,勞工自己變廢物。這牽涉到智財權研發成果到底屬於誰?我們看到其他工作領域用腦力勞動的成果,未必完全是資方可以處分的。
比如說電影業,一部電影是很多人花心力產出的,智財權未必是投資者所屬,也不會利用完勞工的心力,就要他們回家吃自己。導演、編劇、演員等關鍵創意工作者,甚至電影技術勞力工作者,對電影版權可主張有一定成分的版權。
好萊塢編劇跟電影公司簽定典型合約,即使在電影首映完後,後續電影繼續在電視播映、出租錄影帶或是在itune的串流使用等,電影公司多少收到一些版稅,編劇也會分到一些。一樣是腦力勞動,也可以完全有不一樣的智財權安排,以電影編劇跟研發高科技技術的工程師相比,為什麼工程師就要這麼苦命?
1980年代新自由主義下建立的高科技業,其遊戲規則對工人特別殘酷。
公:智財權觀念或法規中,工程師所研發成果應該是屬於企業?還是自己?員工可以和資方共享「智慧財產」嗎?
陳:這其實一直有爭議,爭議從19世紀末期爭到現在。因為專利法精神是鼓勵創造者,鼓勵人類去研發創造對人類有益的東西。Hydis研發FFS廣視角專利這個過程中,誰是創造者?是永豐餘老闆嗎?當年在研發時,永豐餘只是個第三者。老闆頂多是指揮研發生產的流程的其中一員,是這個團隊集體的創作。
就跟一部電影播出最後上的工作人員字幕一樣,這是所有人的集體創作,照專利法精神,應該是所有參予的工程師應該都要受到鼓勵才對。
當竹科工程師還是很搶手、雖然工作過勞但金錢報酬還不差的時候,專利權歸屬似乎不是問題,研發專利公司要拿就拿去,不干我的事,我繼續做我的工作。以為在可見的未來,不怕沒工作。但從Hydis的例子看來,電子業工程師必須要面對自己變成「用完就丟的衛生紙」的處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