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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兩名被捕公民記者針對松山分局新聞稿回應之聲明

圖片提供:林雨佑

文/公民實況轉播組公民記者: 阿凱(阿凱-公民覺醒紀錄記者台)、小鬥(中壢小蜜蜂-公民記者、蜜蜂連線)

首先,感謝各界今(10)天早上參加我們的記者會,對於記者逮捕一案的關心,也很感謝三位立法委員候選人(呂東杰、王寶萱、苗博雅)到場來關心公民記者新聞採訪自由。

針對台北市警察局松山分局針對我們被捕一案進行在網路上回應標題為「11月7日凌晨陳抗民眾闖入中華航空公司大樓時,警方有無逮捕記者乙節,經過說明如下」與其內文,但是我們在看完文章內容之後,回應如下:

一、針對松山分局新聞稿第二點(對記者只是「留置」、「查證」而非「逮捕」):

我們兩人被帶到了保安大隊後,也經過了指紋採證、筆錄及偵訊的程序,甚至檢察官諭令我們兩人各交保一萬元,最後被移送到台北地檢署。且當警察在保大沒收我們手機時,對我們說「你們都是現行犯」,請問這不是逮補,什麼才是逮補?

 

二、針對松山分局新聞稿第三點(警詢過程中兩人均無表示攝影機具及手機遭警損壞之情事):

「警察毀損記者手機」一事是另一名公民記者翁柏恩(文森),翁在11月6日晚上於立法院採訪陳抗群眾時,直播手機竟遭到現場警方惡意毀損,以致完全無法使用。對此,我們同樣表達嚴正抗議,並要求該轄區中正一分局對外正式回應,否則我們同樣不排除採取法律行動。

三、針對松山分局新聞稿第四點(現場屬於刑案現場、記者應在封鎖線外採訪):

為了要監督警方是否有違法濫權行為,或者抗爭者有無違法脫序行為,同時基於社會知的權利,現場發生抗爭之後,我們兩人立刻跟隨抗爭者進行採訪,當時並沒看到有所謂的「管制區」,現場警方既沒告知是刑案現場,也沒設置警戒封鎖線。我們認為,當時現場屬於「陳抗現場」,請警方勿用「刑案現場」等語限制記者採訪自由。 最後,除了我們兩人之外,當時也有一位拿著攝影機的記者,一起進入到華航大樓採訪攝影,該記者採訪完後得以自由離開現場,卻唯獨我們兩名記者遭到逮補,即便我們在過程中不斷表示我們是記者的身份,同時身上佩掛記者證。該記者和我們在現場都只有從事客觀紀錄採訪行為,並無做出任何毀損、妨礙公務之情事,如果依警方「刑案現場」的觀點,為何該記者能自由離開「刑案現場」,而我們卻被當成現行犯逮補?對於警方選擇性執法,我們表達嚴正抗議。

當然,許多外界的人也有疑問,「公民記者難道是只要有攝影機就可以當公民記者,那我也可以說我是公民記者阿,只要拿者攝影機就可以亂了阿。」針對此事,我們的回應是,根據憲法第11條之保障及大法官釋憲689號,都有提到新聞採訪自由,當然這是根據每個人的價值觀而定,而管中祥老師也針對公民記者的事項也提到並不是說打著「公民記者」的身份就什麼都可以做,想去那裡都就去那裡。因為,既然是個記者,就必須負起記者的責任與義務,以及符合這個身份的最基本倫理規範。「公民記者」也是要受法律之規範,當然也不能隨意拿東西之破壞與妨害他人的行為,也不能跟者陳抗者去喊口號。

最後還是感謝各界對於公民記者的關心,我們也持續以公民記者的身分進行活動,將第一手的資訊與畫面讓大家知道,所以我們不會感到任何畏懼,繼續以記者的立場持續監督。

參考資料:

松山分局新聞稿回應:

http://ss.police.taipei/ct.asp?xItem=131904598&ctNode=7753&mp=108141

(中壢小蜜蜂拍攝情形)

part1

part2

PART3

part4

part5

part6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ev_v1Lsj57s

公民記者被三張里派出所長阻擋採訪之情形

公民記者被警方阻擋採訪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h4dwww1jOZE

警方不承認記者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LSL-TaDPj1

中正一分局長告知公民記者朋友離開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rL8bHfp1sCI

2015-11-07 文森-抗議馬習會3/3(中正一分局警方踩毀手機)
https://youtu.be/pqTmawt7y6I

管中祥:人人都是記者,不可以嗎?

http://opinion.cw.com.tw/blog/profile/47/article/3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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