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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落髮大專教師,再次前往教育部,抗議私校減薪條款!

文/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

私校教師遭學校違法打折的薪資,《教師待遇條例》上路後,還能夠再繼續違法下去嗎?

於今年5月通過、12月底預定實施的《教師待遇條例》,在工會多番施壓、甚至有大學教師公開落髮抗議下,立法院終於明訂私校教師薪給「準用」公校標準,除非經個別教師同意,否則不得再有「打折」現象。然而,教育部為該法擬定的〈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草案,卻依舊允許「過去有打折的,就可以繼續打折」,絲毫不理會已通過的法律內容!?

經查教育部〈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草案第11條第1項:「私立學校未依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與教師協議前,私立學校教師加給之支給數額不得低於本條例制定公布前之數額。」換言之,教育部認為就是《教師待遇條例》上路後,儘管勞資還未協議,只要過去先減過薪,教育部也允許私立學校教師加給繼續低於公校標準,只是不能低於過去刪減後的數額?

為此,高教工會11月10日上午將前往教育部外,強烈抗議:〈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的擬定,應依據條例母法,明定私校教師薪給「準用」公校,不得為過去違法打折的私校「就地合法」!

兩位曾為此落髮抗議的大專教師,也將於現場手持落髮照片,公開質問教育部:都立法了還要硬凹,是要老師們「白剃頭」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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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教育部草案的「啟發」,日前大華科大與亞太創意學院看準「趁早減薪,未來可能就一切合法」,立刻通過「將教師學術研究費打兩折」,導致每位教師每月遭違法減薪25,068~43,782元之譜,使得全職講師每月薪資只剩30,747元!(見表一)教育部的施行細則草案,卻要說這未來繼續這樣也「一切合法」?

而且,近半數的私立大專校院,如明新科大、僑光科大、景文科大、台北城市科技大學、德霖技術學院…等,在民國100年全國教師調漲薪資3%時,卻沒有比照調漲私校教師薪資,使公校與私校間的薪給產生了1~3%的落差,早該在教師待遇條例實施後改正,「準用」公校之教師薪給。如今教育部的施行細則,豈不是和全國私校教師為敵!?

表一、公立大專、部分私立大專、大華科大現行之教師薪給(每月)[1]

薪給( 本俸+學術研究費) 公立大專校院 部份私立大專校院 大華科技大學
教授 92,365 91,255 48,583
副教授 77,675 76,715 41,283
助理教授 69,070 68,190 37,250
講師 55,815 55,055 30,747

製表: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

工會強烈要求:面對這麼荒腔走板的私校亂象,教育部有義務負責與表態。首先,應當立刻修改〈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草案,參考工會意見,將該草案第11條修改為:「私立學校教師加給之支給數額不得低於公校教師加給之支給數額,並納入教師聘約。

學校如欲變更前項加給之支給數額,應與教師協議,由教師個人於簽訂聘約回執生效後,另外簽訂書面契約為之,其效力僅限於該聘約期間。

私立學校教師加入工會者,得授權工會協議之。私立學校與工會締結團體協約,就教師加給之支給數額為約定者,視為前項之協議。

私立學校應訂定加給之支給規範,其項目、給與條件依公立學校教師之規定辦理。」

再者,面對屢屢違法刪減教師薪資的私校,教育部作為主管機關應立刻依《私立學校法》第25條,向法院聲請接管董事會。其他學校的減薪亂象也應一併徹查!

另外,對於工會的批評,教育部日前曾回應,施行細則的草案文字是引用自立法院附帶決議:「附帶決議(一)為保障私立學校教師現有權益,請教育部於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中明定,在未依教師待遇條例第17條規定與教師協議前,私立學校教師加給之支給數額不得低於本條例制定公布前之數額。」但實際上其全然扭曲了立院的原意。立院附帶決議是「為保障私立學校教師現有權益」,而非保障私校辦學者的「既定減薪」。既然《教師待遇條例》的立法已明定了「私校教師薪給準用公校。非經協議,不得變更。」解釋上該立院附帶決議規範對象僅為「過去私校教師薪給若高於公校,未經協議,不得恣意降低」,以「保障私立學校教師現有權益」,而非讓過去已經減薪的,繼續被減薪。何況附帶決議本身並非法律,未經協議、繼續讓私校教師薪給「不準用公校標準」,絕非法律本身所容許。

若教育部不盡速解決違法減薪的學校個案,並且修改〈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的草案內容,高教工會將動員全國大專院校教師站出來,強烈抗議只知維護私校辦學高層利益的惡質教育部,以捍衛教師的法定權益與基本的教育品質。

 

[1] 以擔任該職級之第一年薪給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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