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婦女新知基金會
鑑於有團體提出「廢除刑法227」的主張,隨即有宗教團體背景的參選人發動刑法227的線上民調,以簡化聳動的文字引發部分家長的恐慌,誤以為立法院即將通過修法廢除、導致兒少性侵將「無法可管」。我們呼籲,多元民主社會的意見傳達,應奠基於事實、而非只挑出片段訊息扭曲誤導,這並無助於公眾溝通,亦無益於修法討論。
仔細察看雙方論述,主張廢除的一方所訴求的主要是希望爭取青少年的性探索自由;反對廢除的一方則關切兒少保護的法令是否完整。作為長期關注刑法「妨害性自主」犯罪議題的一員,我們要提醒雙方陣營的是,性自主權與性保護,都是國家應給予人民的保障,兩者不必截然對立。
現行的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各項條文原本就有種種缺陷,相關的司法判決實務問題叢生,因此出現了壓抑性自主權、又無法落實性保護的各群體困境(包括兒少保護、女性遭受強暴迷思歧視、性少數者受到污名歧視等困境)。這些群體的困境必須透過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所有條文整體性的修法來解決,而非單一條文的修法,否則將顧此失彼。
以刑法第227條為例,刑法對性的自主與同意以客觀的年齡做為分界之設定,好處是有了客觀齊一的標準,弊病當然是未能照顧到不同個體的差異。有的孩子早熟,有的孩子還懵懂,每個孩子對性的反應也不一致。但所有欲望的探索與發展,都應以尊重他人及具有平等看待彼此的能力為前提。只是司法實務上難以找出可依循、可操作的「性自主」能力之判斷準則,因此各國法律只好以年齡來界定性自主能力。
回到刑法第227條的問題,將「與未成年人性交」入罪確實不該是簡化一切問題的答案,或是可以當作政府卸責輕忽其他該做的性教育、保護及支持受害者資源的藉口。刑法第227條,甚至所有違反性自主的規範,在目前的架構與設計上有許多的問題。我們需要更多的思考與重新建構整個與性相關的犯罪行為如何加以規範的體系,也需要重新檢討「性的同意能力與自主」之判斷準則,是否因應時代變化而下修到什麼年齡、或改以什麼狀況做為判準。
但若只因質疑年齡界線的合理性,就試圖用廢除227的單一修法、作為保障兒少性自主的方式,這等於是「鋸箭法」的修法主張,忽略了現在刑法體系與實務對於意願的狹隘理解,將會造成保護不足的問題。
在現行刑法法規範體系與司法實務下,對於強制性交或猥褻之何謂「違反意願之方法」,仍傾向用「是否有拒絕與抵抗的言行」來認定,導致一些不敢強力抵抗的當事人,性侵難以成罪。這在性侵兒少的情況尤其常見。刑法227的存在,至少可保護十六歲以下的兒少被害人,當他們難以舉證加害人是否有「強制」手段或「壓制」其意願的情況時,仍可依刑法第227條來尋求正義。
例如:曾有少年網友寫到逃家被性侵的經驗,由於在孤單陌生環境中接受他人的食物與幫助,在被性侵時不敢反抗,害怕會失去他人的幫助,但於報案時,卻被警察認為是出於被害網友的自願,被判定為「合意」性交;但由於當事人未滿16歲,因此能夠成案,檢察官依刑法227而去追訴加害人。
然而,不可否認的是,這次論辯中常被提及的另一條刑法227-1,用入罪來處理未成年人的合意性交,有其不夠細緻的缺失及未能改善偵查審判中對當事人造成陰影傷害等狀況。我們應正視青少年的諮商支持資源不足、性教育及性別平等教育的匱乏等種種問題。這都是未來修法時應一併考量配套措施的重點之一。
我們期待看到社會多元意見的理性對話。爭取性保護,並不等於人民自由要自動放棄、完全交付國家管制;爭取性自由,也不等於人民權利要自動繳械、捨去了性保護的法律保障工具。現今社會仍然處處充滿權力的不平等,包括:年齡差距、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等,當加害的一方恣意造成傷害,受害的一方得到的責難多於保護與支持資源的情況下,如果國家法制失去了對這些恣意權力的限制,其實是把這些不平等關係下的弱勢者(往往是女人、小孩、性少數者)推入叢林,成了比他們優勢一方強食的對象。我們需要的是如何全盤檢討修正整個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所有條文的適用範圍及司法實務過程,而不是單論刑法第227條的存廢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