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影無罪可赦劇照
文/杜可瑜(大直高中歷史科教師)
原來,生命是可以在一天之內翻覆成另種模樣──擁有三個小孩、和妻子一同居住在法國北部小鎮的Alain,直到2001年11月深夜才體認到這件事。
當警察逮捕、偵訊……這一切恍若電影的情節發生在自己身上時,Alain才知道被指控為對兒童進行性虐待的集團成員之一。對於這些罪行,原本屬於司法體系之內、認真守法的執達員Alain始終否認參與,並表示根本不認識指控他的婦人,然而,出乎他的意料之外,司法沒有還他清白。
Alain 進了牢獄。
不僅如此,這宗事關兒童、驚世駭俗、被告多達18人的犯罪案件迅速變成全國矚目的焦點,媒體開始大量報導與追蹤。直到2004 年,一審判決才出爐;除了其中一位於監禁期間因服藥過多(據信是自殺)而死亡之外,7人無罪釋放,4人被判有罪且沒有提出上訴要求,另外6人被判有罪,而巴黎最高法院在隔年對他們的上訴作出無罪釋放的判決。
因為這樁司法審理事件,Alain遭受長期監禁,母親病歿,妻子離異,小孩交由其他家庭監護。儘管司法審理過程不公(單方面的指控、不正當訊問下的自白、有罪推定的初審法官),最終還是得以洗刷冤罪,可Alain原本的家庭卻已然崩壞、永遠無法回復了。
這是電影【無罪可赦】(劇情不是由編劇杜撰,而是改編自法國烏特羅冤案事件(L’affaire d’Outreau)的當事人之一Alain Marécaux已出版的《我的司法冤案紀事》(Chronique de mon erreur judiciaire (Paris : Flammarion, 2005))。
在《世界人權宣言》、《歐洲人權公約》及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裡,都規定了「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經獲得辯護上所需的一切保證的公開審判而依法證實有罪以前,有權被視為無罪。」。然而,在21世紀的法國,依然可以看到如烏特羅冤案事件的實際案例;初審法官想要藉由司法實現正義,在審理的過程中卻無可避免地被「人性」主導而進行了「有罪推定」,展現了公權力的粗暴;2006年,法國總統席哈克(Jacques Chirac)公開表明該事件是一樁「司法災難」(judicial disaster)。
由此可見,要堅守「無罪推定原則」或「罪疑惟輕原則」(「罪疑唯利被告原則」)並沒有想像的容易。再優秀的法官都仍然是「人」,只是「人」,與我們同樣生活在這個充斥各種聲音的社會裡,所以無論是人性弱點、社會期待、媒體輿論影響……法官也好,檢查官也好,要能作到「零失誤」是幾乎不可能的。這也就是為什麼一個成熟的司法系統,必須要妥善的重審及再上訴的機制,甚至還必須思考如何追究原則失守的司法人員的責任;以烏特羅冤案事件來看,初審法官Fabrice Burgaud僅僅在2009年得到法國司法系統等級最低的懲處。
另方面,雖然這部電影改編自個人著作而勢必有其立場,但的確經由事情發展,讓常常以為距離刑事案件很遙遠的一般觀眾,可以直接看到當「無罪推定原則」無法堅守時,帶來的傷害與改變是如何深刻和巨大。每個人都不是獨立的個體,背後有複雜的關係與網絡,這些都是會被牽動與影響的。
今年,同樣在11月,關於頂新集團黑心油一案,彰化地方法院一審宣判,包括魏應充在內的六位被告都獲得無罪的判決。一時之間,社會輿論譁然,「恐龍法官」、「官商勾結」等罵聲再度塵囂其上;這種義憤填膺卻得不到償現的情緒,不難理解;倘若商人無良賺錢卻得不到司法制裁,難道是拿全民的健康作正義的墓碑嗎?
然而,「宣判無罪」的理由究竟為何?目前判決尚未公布,已經引發各方討論,其中不乏法界人士直指源頭在於檢察官偵查蒐證出了差錯,包括在已知情況下以錯誤的筆錄起訴被告、對於原料油並無進行科學檢驗等等,倘若今天法官真的不以檢察官起訴的證據為判決依憑,而是社會大眾的正義期待,那恐怕才是司法的死亡吧。
那麼,這是否如魏應充本人所說的「清白」,而頂新集團的食品製造沒有任何問題?在邏輯上並非如此;法官宣判的是「無罪」(Not Guilty),並非「無辜」(Innocent)。舉證的充分與否、效用如何成為判決的關鍵。此案之後會如何進展,端看在上訴審裡,檢方是否能夠更妥善地處理與辯方的攻防。
在這種情況下,我們能為食品安全作什麼努力?我想,真正治本的方式,還是監督國會儘快檢討、修訂食品安全相關的法規,以及要求政府在為食品安全把關上更有效的執行。
此外,在法制層面還未改變的情況下,關於頂新集團引發的食安危機,我想,能夠作的是個人以消費選擇來實現自由心證的結果吧。由於國家司法單位是公權力的展現,所以的確需要特別謹慎(看看法國的烏特羅冤案事件),而在這個民主社會裡,個人不能將所有責任及權力逕自交付政府,必須自行思考與判斷,並以此作為每個行為選擇的基礎。
最後的總結:就頂新集團黑心油的一案,以目前沒有具體判決的有限資訊來討論,首先,我們肯定法官在龐大的社會輿論壓力下,堅守「無罪推定原則」,這非常重要,而且,並不容易。
其次,檢察官是否在過程裡有缺失是可以討論,也是稍後面對上訴審時可以持續觀察的。
第三,食安危機的治本處理,必須回到法律與制度的修訂與執行,這需要我們共同關心與監督。
最後,目前的法律處理有其侷限,無論結果是否讓民眾滿意,更重要的是,個人必須思考究竟想要怎樣的生活,並且以消費選擇來實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