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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訪通知】以妨害公務罪名打壓弱勢? 華光社區五被告警政署記者會

文/華光社區訪調小組

本週四(12/17)上午十點,因參與華光社區抗爭而被一審判刑拘役 50 天的五名被告,將前往警政署召開記者會,要求警政署徹查並懲處大安分局違法封街、濫權逮補社運人士的負責人員。

2013 年 4 月24 日,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依法務部聲請,強拆華光社區、迫遷居民,並請北市警局大安分局派兩名員警到場維持秩序。大安分局卻在無正當法源依據的情況下,於前日下午大舉封鎖金華街,並於 24 日逮補、移送多名在現場陳情抗議的民眾。其中五人後遭起訴、一審判決拘役 50 天。此侵害人權的事件肇始於警察違法封街、濫權逮補,然而大安分局卻從未被追究責任,分局長張傳忠甚至還連連升官。

本週四(12/17)上午十點,五名被告將偕同華光社區居民前往警政署,引爆象徵濫訴壓力、莫須有罪名的大氣球,要求警政署道歉、究責。

抗爭要除罪 濫權要究責!

近年來,面對為各種社會議題而抗爭的群眾,檢警越來越頻繁地使用刑法中的「妨害公務罪」提起告訴。目的在於打壓抗爭中的個別聲援者,使之受到司法的追訴及制裁,而害怕禁聲。以華光社區抗爭為例,為期半年的高強度抗爭中有近六十名聲援者遭移送,其中六名遭以「妨害公務罪」起訴,一名已於日前入獄,其餘五名被告一審定讞拘役五十日、已提起二審上訴。五名被告與以及華光居民等聲援團體,於今早在警政署召開記者會,控訴警方濫權執法且恣意逮補,要求究責,並以行動劇突顯警方使用妨害公務打壓弱勢人民的荒謬。

華光社區於2013年4月24日面臨金華街的強制拆除,百位聲援者來到現場反抗這樣的強拆暴政,包含五名被告。在抗爭者與警方劇烈的肢體衝突中,五名被告被指認有「對公務員施強暴、脅迫」之行為,而在事後遭到移送、起訴,並在一審法院中以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十日。面對如此判決,五名被告、律師團與聲援群眾在警政署前指出兩項荒謬之處,並嚴正要求警政署立即改善、究責:其一,「妨害公務罪」並不適用於抗爭情境;其二,2013年4月24日當天警方違法封街在先,並無拘捕抗爭群眾的正當性。

在大法官宣告《集會遊行法》部分違憲後,警方便改用妨害公務罪移送聲援者,使得的弱勢人民欲表達意見時,必須承擔嚴刑峻罰的風險與壓力。對勞苦大眾而言,抗爭已是最後手段,一般人民顯得沒有過多的對話空間,言論自由權以及集會遊行權正是他們的傳聲筒,僅能夠過自己的身軀來抵抗權利侵害。在這樣的情境下,竟然還必須遭受政府公權力的壓迫﹗事實上,不只是華光社區五人案,許多抗爭事件就來自於政府公權力的迫害,受害者及聲援者在出身抵抗後,既無法免於政府錯誤政策的侵害,又須面對一連串的司法追訴與處罰。「妨害公務罪」便是將抗爭情境拆解成個別的個人與警察衝突,正有著處罰個體化及提高刑罰的效果,以提高抗爭的風險、促成寒蟬效應。我們認為,在擁有憲法的基本權下,抗爭行為應當除罪化,以保障人民的發聲空間。

前年4月24日下午五點許,大安分局以台北院的民事執行令為由,使用大批警力以及圍籬封鎖華光社區阻擋居民與群眾出入。但警方實際出動的警力與封鎖範圍遠超於民事執行處所要求。一審期間,法官曾經傳喚時任大安分局長張傳忠出庭作證,張分局長不承認違法執行勤務,並表示擴大警力與範圍是為了貫徹政府高層對強拆華光社區的意志。事實上,當晚警方的提前、擴大封街不但沒有任何法源依據,警方甚至任意逮捕群眾、將其帶回警局後才翻閱法條任意灌期罪名,其作為正是罔顧正當法律程序。對於政府漠視人民居住權的強拆迫遷,違法執行的警方儼然淪為行政機關的打手。

同樣因華光社區抗爭而遭妨害公務判決定讞的王鐘銘,因為曾於抗爭中與警方推擠、拉扯盾牌、使員警向前跌出一小步,而遭判有期徒刑三個月。王鐘銘於12月9日以拒繳罰金選擇入獄服刑,來表達對司法迫害的抗議。王鐘銘一案將對妨害公務罪的濫用提起釋憲。

最後,華光社區抗爭的五名被告與聲援者,共同呼籲警政署必須對違法封街及動用大量警力的大安分局究責,並不得再以妨害公務罪壓迫弱勢人民。我們更呼籲抗爭必須除罪化,真正地將街頭還給人民。因華光社區迫遷一案正是藍綠的歷史共業,華光社區五人案小組也將在近期針對兩大政黨做出行動,要求正視華光社區強拆迫遷與聲援者受到司法追殺的情形。

記者會資訊

時間:12/17(四)10:00
地點:內政部警政署大門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