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台北律師公會、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台灣人權促進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台灣冤獄平反協會 共同連署
2010年由民間發表的「台灣死刑報告」就已經提出公開呼籲,希望最高法院針對死刑案件開言詞辯論、死刑案件第三審要律師強制辯護、死刑判決由合議庭一致決為之 。
最高法院於2012年11月16日以新聞稿宣示:「就刑事二審宣告死刑的案件,一律行言詞辯論,以示慎重,並且彰顯司法對於生命的尊重。」同年12月最高法院第一次開啟死刑案件言詞辯論,被告開始有律師強制辯護,三年來已經有21次的最高法院言詞辯論(其中有4個案件是兩度上最高法院)。
民間司改、人權相關團體欣見最高法院的改變,但也希望在最高法院開啟言詞辯論三週年的時刻,提出我們的觀察與呼籲:
1. 訂定言詞辯論規則
根據過去三年21次的最高法院言詞辯論,我們觀察到因為沒有言詞辯論規則,每一庭、每位法官的處理方式不同,是否有準備程序、辯論該如何進行,當事人及律師完全無規則可遵循。最高法院在死刑及重大案件召開言詞辯論已經是不可逆的司改方向,因此該是時候訂定一套完整的辯論規則,不只適用於死刑辯論,更包括所有重要法律爭議的辯論。
2. 量刑與法律辯論不可偏廢
死刑案件判決所造成的結果,一旦執行是無法有任何補救措施的。因此,在各審審判中,不只論罪,針對量刑進行辯論是必須的。起訴的檢察官、辯護的律師及判決的法官都應該提出具體理由,說明為什麼當事人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最嚴重的犯罪」。
但最高法院不應忘記自己是「法律審」,在面對死刑判決的上訴,除了量刑之外,更應該進行法律爭議、刑事政策的辯論,甚至我們期待最高法院可以將審判層次拉高到合憲性辯論,不僅讓台灣的死刑問題,往前進展以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最低要求,更能發揮憲法意識的高度。總之,最高法院不可自廢武功、自我矮化法律審的功能。
3. 被告有權出庭參與審判
依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規定,被告被控刑事犯罪時,一律有權平等享受最低限度之保障,包括本條第3項第4款規定的被告到庭受審及親自答辯之最低限度基本權保障。此外,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第32號一般性意見指出,刑事被告親自到庭答辯及指派辯護人為其答辯,係被告享有之不同防禦權,且彼此絕非互斥。縱使被告已有辯護人到庭,法院仍不得據此剝奪其到庭受審並親自答辯之憲法上聽審權。
過去21次的最高法院死刑言詞辯論,沒有一位被告到庭。相反的卻有被害人家屬或代理人到庭陳述,使法庭呈現不公平的傾斜。縱使律師極力聲請,但最高法院仍堅持法律審不必準用事實審辯論時被告應到庭的規定,但最高法院在每次的死刑辯論卻非進行法律辯論,反而僅有空洞的被告不在場的的「量刑」事實審判。
若最高法院認為就現有法庭設備有其困難,更應該去改善法庭設備及補充戒護人力,而非剝奪當事人的權利。此外,我們反對使用視訊的方式解決問題,因為視訊並無法律依據,更有其限制,被告無法在庭與辯護律師交換意見、進行有效辯護,這是剝奪被告的在場權與聽審權。
4. 死刑判決應由合議庭一致決為之
死刑判決應通過最嚴格的法制檢驗,若無法超越合理懷疑,「無罪推定」、「罪疑唯輕」更應該是法官時時提醒自己的原則。目前《法院組織法》仍容許死刑判決以多數決為之,導致合議庭中即使有法官認為被告無罪或不應死刑,在如此嚴重的「合理懷疑」下,竟然仍可以判處死刑!因此,在目前台灣還有死刑的狀況下,死刑判決絕不能採多數決,只有一致決,當所有法官都沒有異議下,才有死刑空間。
期盼
最高法院於2012年開啟了改革之門,往符合兩公約的方向前進,但改革之門不應該只開啟一半,半開的門照進的不是陽光,而是更多的質疑。我們期待最高法院的法官們鼓起勇氣,帶領司法體系,成為司法人權的領頭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