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

死刑判決長怎樣?廢死:程序不如想像的嚴謹

文/公庫記者楊鵑如
「死刑判決的樣貌到底長什麼樣子?」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在12月21日發布了「台灣死刑判決報告:75位死刑犯判決綜合分析」(報告全文下載),檢視共67份確定事實審判決。這份初步分析死刑判決報告中指出,並非罪證確鑿才判死刑,有高達一半以上的案件證據有瑕疵,甚至不乏沒有證據、找無屍體的情形。報告中也發現,法院過度依賴自白、有1/5案件的證人沒有經過對質詰問、測謊鑑定沒有標準流程卻經常成為判決重要依據之一以及不符合兩公約中最低人權基準等問題,顯示死刑判決過程粗糙,符合多數民眾不信任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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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是破碎的制度

廢死聯盟執行長林欣怡說:「死刑制度的破碎遠比我們想像的更嚴重。」廢死聯盟藉此報告具體向台灣司法制度提出建議:應停止死刑執行,但在死刑未廢除前,法官做出死刑判決應是「模範判決」,死刑判決應採一致決、落實死刑全辯護制度、違反兩公約應成為再審理由、檢討建立證物保存流程,並公開死刑相關資料。「我們在冗長判決中找出重點,雖然本報告仍不容易讀,但相較其他判決書,廢死聯盟盡量做到轉譯的工作,與想討論卻沒有機會蒐集更多資訊的人閱讀,努力與民眾對話。」她更認為,也許法務部、司法院才是關鍵點,應該公布更多資訊,白話這些內容讓民眾了解司法。

BOX:「事實審」

台灣司法採「三級三審」制,一審地方法院、二審高等法院、三審最高法院,除最重本刑三年以下及背信等特定罪責二審確定,其餘案件均可上訴三審最高法院。一、二審法院為「事實審」即認定被告相關犯罪事實、適用法律等,再判被告有罪或無罪。三審即「法律審」、「書面審」,原則上不開庭,每個案件由五名法官共同評議後作出判決。若案件上訴到三審,最高法院僅就一、二審的判決適用法律有無錯誤進行認定,不會針對被告犯罪事實進行調查。

廢死聯盟執行長林欣怡表示,這份報告是由有興趣閱讀死刑判決、不一定具有法學背景的志工,花了近半年的時間完成。判決挑選時間為2000年迄今所有死刑定讞案件之「最後事實審」判決。其實一般大眾很難讀得懂司法判決書,因此廢死聯盟首先舉辦三天工作坊,請律師、法官及專家上課,讓參與志工有基本的司法實務訓練。

「食人魔、驚世媳婦」讓我們掠過證據

曾研究蘇建和冤案,寫作《無彩青春》、就死刑犯鄭性澤案寫作《十三姨KTV殺人事件》的作家張娟芬,為這本死刑判決報告寫序。張娟芬說,台灣社會就死刑議題的辯論,看起來正反意見非常激烈,但是認真看過死刑判決的人卻非常少。「沒有看過死刑判決要怎麼進行辯論呢?大家憑印象來討論,而印象大多從媒體來。」她說,大眾經常認為「媒體很爛」,可是卻對媒體塑造死刑犯「食人魔、驚世媳婦」的形象深入人心,使得死刑辯論流於印象。因此,用媒體印象比對過死刑判決後,發現與法院所調查的事實並不相符。

張娟芬認為,本報告第一個突破是「全面檢視死刑判決」,接著第二個突破是:「『死刑都是罪證確鑿』的印象錯誤」。她舉例,所有被判死刑都是殺人罪,因此要有殺人事實,然後要有凶器,可證明被告拿兇器殺死了被害人。但本報告內容指出,67件案例中有31件的重要證物沒有找到,沒有發現凶器或證據遺失,「邱和順案」甚至至今沒有找到屍體,使得論罪的核心讓人產生疑惑。張娟芬要問,沒有證據的死刑判決怎麼做成的?是刑事訴訟的老問題:過度倚賴自白。她提到,法院不成比例的依賴被告自白定罪,本報告中光從判決理由中可看出至少6起過份依賴自白即判死刑,不乏缺乏證據。憑自白判死則恐再發生如「江國慶」、「蘇建和」等冤案。

報告的第三項突破,就是「不要以為抓對人就沒問題」。張娟芬說,死刑判決不是說壞人承認就可以判,死刑是司法系統對人民施加最嚴厲的懲罰,必須要求死刑判決是模範判決。「各方面都要符合最高標準,符合正當程序、論罪要有扎實的基礎,以及國際公約上法學理論認定的殺人要件上,都要符合。」因為「公民思考國家權力時,要對其有適當限制。要求國家即使有死刑制度存在,死刑判決要符合最高標準,在實體程序毫無瑕疵的狀況下,死刑制度才能取得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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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判決來看 台灣不在意國際兩公約

廢死聯盟法務主任林慈偉表示,台灣雖然在2009年通過國際兩公約,並國內法化,但是在死刑判決來看,台灣並沒有將遵守兩公約看得很重要。在《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的第六、七、十四條中顯示,只要判決過程中有違反公平審判任何一項程序或原則,就不能做死刑判決。

林慈偉指出其中三點:

第一,必須達到「非犯情節最重大之罪」才有判死刑的空間,這是人權最低限度保障。即便用最低標準來看,其案件沒有發生死亡結果或是「不確定故意」的案件,也不符合情節重大之罪,不可判死。然而在本報告中發現,法院在「殺人故意」判定流於恣意,對於客觀事實與犯意的連結缺乏論證。

第二,聯合國經濟與社會理事會曾做出決議:心理或智能障礙者不能判死,若是在審判程序過程中屬於此情況,也不能判死。我國政府為落實兩公約施行法第6條規定所要求之人權報告制度,曾在2013年2月間邀請國際獨立專家來台審查並作成國家人權報告,並在結論性意見第57段中明確指出,直到完全廢除死刑之前,中華民國(臺灣)政府應嚴格遵守所有與判處死刑及執行死刑相關程序與實質保護措施,特別是心理或智能障礙者不得被判處死刑和╱或執行死刑。不過在本土個案中仍有違反。

第三,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對於兩公約中的死刑裁判基準,若違反程序規定仍判死,意味著同時違反生命權保障規定。國外以經運作十幾年,討論甚久,我國法官還是沒有把這些標準寫進判決書裡。例如,我國最高法院從2012年開始開啟死刑言詞辯論,然而死刑言詞辯論庭中沒有一個被告出庭,在國際人權標準裡根本剝奪被告聽審權利。如此違反程序問題還判死刑,就是違反生命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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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審速決無法解決隨機殺人

判決工作小組召集人、律師高涌誠提到,每次看死刑案件的卷宗都很感慨,跟媒體、網路流傳說法不一樣,實在是與判決認定事實有一定的差距。而且「程序不如我們想像的嚴謹。」除了報告中指出判決程序的瑕疵點外,同時也調查了其他部分,例如個案中被告與被害人完全不認識的有35件,達54%。「我們認為死刑功能在於維護社會安全,即使你不贊成廢死,你也要了解到這裡分析隨機殺人超出一半?原因是什麼?這個報告呈現了事實後,我們應該要研究怎麼去預防它。我們更應該要研究鄭捷一輩子,而不是速審速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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