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工作者無可避免會遇到性別平等相關議題;圖為熱血教師黃益中參與同志大遊行。
(資料照/何宇軒攝;本文並未採訪黃益中)
文/公庫特約記者何宇軒
前言
在2015年10月的同志大遊行現場,出現一則「廢除刑法227」的標語,之後「信心希望聯盟」製作影片在網路上抨擊這項主張,也引起社會對這條法律的討論。
「公庫」先前刊出《刑法第227條在吵甚麼?(上):跟青少年性交,兩情相悅也犯法?》對當時引起的風波,以及法條本身做簡介,本文將進一步從法律、教育工作者的角度出發,帶領讀者認識目前制度的缺失,並往前探討,這樣的訴求最初為何會被提出。
反對廢除的意見認為,這條法律是為了保護兒童與青少年,不應該廢除,但是這條法律在實際運作上會有哪些問題?除了廢除與維持之外,又可以有哪些選項?總結來說,目前的刑法第227條,以及與之相關的性別平等教育法21條,在實際運作上,產生下列問題:
- 造成當事人與原生家庭關係緊張。
- 把學生當罪犯,破壞師生信任。
造成當事人與原生家庭關係緊張
台灣同志諮詢熱線成員彭治鏐認為,家長通常只會希望孩子不要談戀愛、有性行為,卻沒有意識到孩子是有慾望的;只看見法律可以保護他的孩子,但在看似保護下,卻使當事人受影響。
彭治鏐以熱線受理諮詢的經驗表示,在「兩小無猜」的情形,的確很難處理;這類的案件不論同性、異性戀情侶都有可能發生,但同志伴侶比異性戀更辛苦,因為他們的同志身分會曝光。遇到這類的事情,原生家庭通常會把他們拆散,家庭給的壓力會造成伴侶關係緊張,只要一進入法律流程,不管有沒有告成,都會造成傷害。
從家長的觀點,會覺得對方「誘拐」他的小孩「變成」同性戀,認為只要把法律程序走完,他小孩就會「變回乖孩子」。小孩的地位跟家長是不對等的,很難要求家長不要告對方。這樣一來,親子關係就會破壞,根據一些個案的經驗,這種創傷不是半年、一年可以修復的。
勵馨基金會也曾為刑法227議題開過記者會,研發專員陳靜平曾表示,在兩小無猜案件,雙方當事人互相都是加害人與被害人,父母往往會要求子女作偽證,導致子女產生兩難,因為既不想違背父母,又不想害交往對象留下案底。若走向和解,又因為補償常與金錢畫上等號,甚至有父母把子女當生財工具。彭治鏐也說,這反映了家長把小孩當做「資產」,而不是有意見的「個人」,這也是根深蒂固的親子教養文化。
教育現場的難題:把學生當罪犯,破壞師生信任
這條法律帶來的問題也反映在教育工作者身上。人民民主陣線「民主教育參政團」成員、高中輔導老師陳惠雯,提出她身在教育前線的觀察。
陳惠雯說明,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當學生把他發生性行為的經驗告訴老師時,老師必須進行疑似性侵害等機制的通報,而且要在24小時內完成。當學生講這件事情的時候,可能只是要尋求幫助,但老師迫於規定,必須通報,否則就是失職,但是一通報,就會進入標準化作業流程,讓學校失去對孩子理解、輔導、教育的空間。
通報會造成師生關係不信任,學生會更畏懼把真正的想法與困難跟老師講,但他們又不知道可以去哪裡找資源來得到幫助。
陳惠雯解釋,其實現行法規原本設計的用意,是要處理所謂的「狼師」,所以把通報定得非常嚴格,結果反而讓即使是合意的性行為,也會被通報成疑似性侵害,這對孩子來說,是很大的標籤。
勵馨基金會研發主任王淑芬也表示,兩小無猜案件(指雙方當事人一方18歲以下、一方未滿16歲)進入司法後,大部分被判假日生活輔導,甚至保護管束。她認為,這樣的司法徒具形式,只會浪費時間與精神。而當事人只要求助,就必須面臨通報,結果通常選擇不說,導致有情感方面的問題,也無法得到協助。
提出訴求的初衷:引發社會討論
為了解這樣的訴求一開始為何會被提出來,【公庫】記者訪問在同志大遊行提出訴求的人民民主陣線「貧窮同志參政團」;成員劉念雲說明,今年之所以會在同志大遊行提出這項訴求,是要呼應今年遊行的主訴求「年齡不設限」。貧窮同志參政團內部討論後認為,這是當兒少接觸性資訊時,會被國家管制的制度,所以有必要在遊行現場提出來,讓大家討論。
劉念雲坦承,這個訴求讓大家覺得驚世駭俗,「但制度上真的要做到年齡不設限,本來就是一件驚世駭俗的事情」;當他們先提出「推到滿」的訴求以後,大家才會開始來討論「真的可以推到這麼滿嗎?」、「真的可以不設限嗎?」、「配套是什麼?」
劉念雲認為,在從事運動時,本來就會提出一些大家很難想像的事情,但可以激發群眾的想像力、由下而上想出各種不同的行動方案,用來跟我們不滿的國家制度抗衡,她認為這是社會運動的本能。
有人會批評,他們提出訴求,為何卻沒有提出任何配套?劉念雲強調,這是因為對於修法的認知不同;民陣認為,修法應該要能讓每一個人都知道,修法對他有什麼好處、壞處、能否處理每個人的問題⋯⋯而不是由少數專家學者自己擬定一個法案,只讓民眾去選擇要或不要。
對修法的質疑,並不都是危言聳聽
刑法第227條是用年齡做劃分(與未滿16歲的人性交,即使對方同意,依然會受到處罰),那外國的立法有採取其他方式嗎?答案恐怕是否定的。德臻法律事務所律師郭怡青表示,在世界各國,大多有類似的制度,在無法確定當事人「是否有意願性交、還是被性侵害」的情況下,對當事人「擬制被侵害」。而這樣的統一標準,就是年齡;即使各國年齡規定不同,有的12歲、有的16、有的18⋯⋯但幾乎沒有例外,都是用「年齡」當作標準。
郭怡青也強調,信望盟製作的影片縱然有誇大、恐嚇的成份,但社會上也有一些疑慮,的確有可能發生、並不全然是危言聳聽。例如,有人舉例「如果廢除刑法第227條後,拿糖果給小朋友,取得他的『同意』再與對方性交,是不是也不算強制性交,而是合法的?」事實上,若沒有其他配套的話,這樣的情況的確有可能成立!
雖然,有支持廢除刑法第227條的意見認為,在《最高法院99年度第7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中已經提到,只要與未滿7歲以下的幼童性交,就算是強制性交,既然已經有這樣的規定可以保護幼童,那為何上述問題還是有可能成立呢?郭怡青說,因為那只是最高法院的決議,法院可以「參考」,但沒有法律上的拘束力,所以她認為還是要有法條做配套,明文規定跟特定歲數以下的小朋友進行的性行為,等同於強制性交。
修法或廢除,他們怎麼看?
郭怡青認為,她目前比較贊成兩小無猜條款,也就是刑法第227條之1除罪化,因為目前的刑法第227條之1,規定是「減輕或免除其刑」,免除其刑是判有罪,但不用入監服刑,依然是個有罪的紀錄,在名譽上仍有污點。至於第227條即使廢除,還是要有配套保護很小的小孩。
陳惠雯認為,目前刑法第227條的條文,如果要在年齡劃分作修改,12歲以上普遍被認為同意能力是比較高的(目前是未滿16歲),但更重要的是,關於性行為的風險、責任,在教育上必須更加重視。18歲以下的孩子應該是要給資源,不要用刑法來處理;不過,12歲以下的孩子是否有同意性行為的能力?這裡則是持保留的態度。
勵馨基金會則主張,要以《性平法》和《兒少權法》取代《刑法》。兩小無猜案件,不要再以「性侵害」處理,而是改依「未成年人親密關係伴侶事件」,由學校或社工以教育、輔導方式,處理當事人的親子和親密關係。
附錄:參考法條
- 刑法第 227 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 刑法第 227-1 條(俗稱兩小無猜條款)
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21 條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除應立即依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外,並應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不得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證據。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應將該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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