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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臺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
《教師待遇條例》於今年五月立法院三讀通過後,已於12月27日正式上路[1]。而其中最讓私立大專院校將近3萬名教師期待的,莫過於《教師待遇條例》上路後,私校教師的薪資(含本俸與加給)準用公校標準的規範,終於能夠在法制層面上確立[2]。
這幾年間,即便有私校法施行細則的規定,要求私校教師薪資與公校不脫鉤[3],但「細則」僅是法規命令,不及「法律」的位階,也因此讓主管機關教育部總是有各種藉口,不正面介入私校片面刪減薪資的各種亂象。也因此,我們四處可見,不少私校以「財務狀況」為由,想方設法地刪減教師的各項加給數額,導致同樣是在大專院校任職的專任教師,薪資毫無保障。高教工會在此強調:《教師待遇條例》上路後,各私立大專院校校方,自明年(105年)1月起,依法[4]應立即將教師薪給數額(本薪與加給)調整與公校標準一致!(表一)
表一、《教師待遇條例》上路後大專院校之教師薪給(每月)
公、私立大專校院教師職級薪給(含本薪與加給) | |
教授 | 92,365元 |
副教授 | 77,675元 |
助理教授 | 69,070元 |
講師 | 55,815元 |
製表: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
因此,包括工會日前曾招開記者會指出的[5],大華科技大學與亞太創意學院,將教師學術研究費打兩折,導致每位教師每月遭減薪25,068~43,782元,這樣的胡亂砍薪亂象,至明年一月起,都須立即改正,比照公校標準發放全薪給教師。此外,許多私立大專校院,如明新科大、僑光科大、景文科大、台北城市科技大學、德霖技術學院…等,在民國100年全國教師調漲薪資3%時,卻沒有比照調漲私校教師薪資,使公校與私校間的薪給產生了1~3%的落差,也得在教師待遇條例實施後改正,應「準用」公校之教師薪給。(表二)
表二、《教師待遇條例》上路前後的部分大專院校薪給落差(每月)
每月薪給
( 本俸+學術研究費)/元 |
大華科技大學
&亞太創意學院現行薪給 |
部份私立大專校院現行薪給
(ex.明新科大、僑光科大、景文科大、台北城市科技大學、德霖技術學院…等) |
教師待遇條例上路後全國公私立大專院校教師應準用之薪給 |
教授 | 48,583 | 91,255 | 92,365 |
副教授 | 41,283 | 76,715 | 77,675 |
助理教授 | 37,250 | 68,190 | 69,070 |
講師 | 30,747 | 55,055 | 55,815 |
製表: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
換言之,在這段時間,不論私校以各種「綁工作權」來逼迫教師接受打折薪資的爛招,自《教師待遇條例》上路後,都將通通無效。私校教師「薪給」應立即按照公校標準發放,否則按《教師待遇條例》第23條:「若私立學校違反上述規定,經主管機關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
面對現行諸多私校試圖以各種方式壓低教師薪資,高教工會提出「二不二要」教戰守則,呼籲私立大院校教師小心提防校方不肖手段,以確保個人薪資權益!
一不:不接受「校務會議」作為薪資協議程序!
針對《教師待遇條例》第17條之規定:「私立學校在未與教師協議前,不得變更支給數額。教師加入工會者,得授權由工會代表協議。」在高教工會向教育部抗議之下,教育部人事處已明確表示,條文中所謂的「與教師協議」,需指實質協商,校方不能片面僅以「校務會議」議決,來宣稱與教師協議。因此,高教工會在此呼籲全國各私立大專院校教師:倘若校方在《教師待遇條例》上路後,以任何方式宣稱,因學校財務狀況不佳,經「校務會議」通過決議刪減教師薪資,這樣的做法是無效,教師也無須接受的![6]
二不:不接受刪減薪資的聘約內容!
《教師待遇條例》上路後,校方日後可能透過每年或每兩年與教師簽署新聘約之際,將校方欲刪減之薪資數額訂入聘約,當老師簽名應聘時,校方便可宣稱該刪減薪資之決議,是經教師同意,作為合法減薪之手段。
工會要提醒各位老師,倘若教師本人並未同意校方刪減薪給,請不要輕易簽下遭減薪的聘約,應在聘約上向校方提出異議,並要求學校另外發放新聘約。教育部也已明確表示:學校不得以教師未簽署校方提出的減薪聘約,來做為教師不應聘之依據,或構成解聘、不續聘教師的理由。
一要:要領取準用公校標準之本薪與加給!
《教師待遇條例》上路後,各私立大專院校校方,依法應立即將教師薪給數額調整與公校標準一致。請各位老師留意自己明年一月起所領取的薪給,是否等同公校標準。(如表一)
二要:要加入工會,委託工會與校方進行實質協商!
我們知道在現實情況中,私校教師作為個人,要能與校(資)方有對等協商管道是非常不容易的,也因此,所謂的「協議」,到頭來很可能只是教師為確保工作權,而被迫接受校方的單方意思表示,簽下各種「同意書」。
因此,高教工會也在此呼籲各位私校教師,請善用《教師待遇條例》第17條的後項規定,針對薪給數額的協商,切莫在校方的施壓之下輕易放棄、輕易達成「合意減薪」之決定。請加入工會,履行自身在法律上的權益,若遇校方變動聘約薪給內容,將薪資協商權委託工會協助處理。依法,只要受委託之工會代表並未同意校方刪減薪資,校方便不得單方宣稱「與教師協議」,當然也不得單方的變更教師的薪資數額!
最後,假若私校教師明年一月起,仍舊領到低於公校標準的薪資,請立即向工會反應。同時,工會也將會在法律上路後進行全國性的調查,針對依舊違法減薪的私校,我們將公布名單,並向主管機關進行檢舉行動。
[1] 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1243/ch01/type1/gov01/num1/Eg.htm
[2] 《教師待遇條例》第17條:「私立學校教師之職務加給、學術研究加給及地域加給,各校準用前三條[公校標準]規定訂定,並應將所定支給數額納入教師聘約;私立學校在未與教師協議前,不得變更支給數額。教師加入工會者,得授權由工會代表協議。」
[3] 〈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4條:「私立學校教職員之薪給、考核,準用公立同級同類學校之規定辦理。」
[4] 按《教師待遇條例》第8條與第17條之規定。
[5] http://www.theunion.org.tw/news/659
http://www.theunion.org.tw/news/663
[6] 另可參考台灣新竹地方法院102訴字433號判決,早已確認「校務會議決議不生變更勞雇雙方契約內容之效力」此一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