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運發電機

【採訪通知】搶救三地門鄉公墓 自己的祖靈地自己救!

 
「三地門鄉公墓更新計畫受害家屬權益自救會」成員強烈譴責三地門鄉公所違法濫權挖墳,遷葬過程粗糙、污辱不敬;自救會1041228日向屏東縣政府政風處檢舉未獲得回應,自救會成員除要求原住民立委候選人簽署承諾書,允諾當選後將繼續追查此事件發展,且本案涉及部落民主化進程,原基法是否遭地方政府玩弄?也要求內政部及原民會出面協調,以維護族人權益!
自救會訴求:立即停工、妥善安置、恢復原貌
對於三地門鄉公墓更新計畫工程爭議,自救會在此沈痛呼籲鄉公所重視族人感受與權益,並正式提出以下三項訴求:
  1. 立即停工:遷葬作業及公墓更新計畫在執行上明顯有程序上的欺瞞及疏失,鄉公所應立即停工,在爭議解決前,應停止所有後續工程之進行。
  2. 妥善安置:已挖掘出的往生者遺體或骨骸,從1221日起掘至今,仍大部份放置在貨櫃中。一直到現在,都還在辦理火化登記。鄉公所在未有完整規劃前,即已進行起掘工程,工程進度甚至超前,使得部落族人得要放掉工作回部落等待家墳起掘。孰可忍孰不可忍!我們要求,鄉公所應視家屬意願即刻妥善安置往生者遺體或骨骸。
  3. 恢復原貌:行政院內政部及原住民族委員會應立即重新審查本次公墓更新相關計畫之程序合法性與執行情況妥適性,做出明確的行政指導,並於必要時提供後續經費,完善處理因政府部門未依法行政而造成的損害。應公務機關行政疏失而造成的墳墓損毁,自救會家屬要求原地原貌重建,並保留刑事責任之追訴權。
當天記者會將有原住民立委候選人出席聲援,整起公墓更新事件始末亦將由自救會成員完整表述,也將號召所有關心此事件之政黨社團到場關心:確定出席的原住民立委候選人有平地原住民選區:馬躍・比吼(無黨籍)、林光義(第一民族黨);山地原住民選區:林世偉(無黨籍)、瓦歷斯・貝林(民主進步黨)及政黨不分區立委:高潞以用(時代力量)
時間:105/01/13  星期三  上午10:00-10:30
地點:內政部大門口
 (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 中央聯合辦公大樓南棟)
新聞聯絡人:達努巴克
自救會出席人員: 
  1. 達努巴克(墓園未起掘的墓主,已向警方以刑法毁損墳墓及遺體罪備案)。
  2. 馬先生:未簽署遷葬同意,墓園施工原訂10514日,但1223日被通知隔日起掘,於是從台北市趕回部落,1224日家族墓園被起掘。
  3. 陳小姐:原本不願意簽屬遷葬同意書與達努巴克一同備案,但自1228日至1231日不斷遭到族人施壓,要求撤銷備案,被迫於1231日簽屬同意書,祖墳已遭起掘。
  4. 董先生:住在部落但因未能掌握村長廣播的內容,最後因親友家人怕惹上爭議而同意起掘。
 
違法事證1:公墓更新計畫缺乏程序正義之「部落會議」作為民意基礎,更違反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規定,嚴重損害部落自治與內部團結。
根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規定: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從事土地開發(依據法規釋義之包括殯儀館、火化場、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之興建或擴建),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三地門鄉公所聲稱「部落會議」於104210日召開會議並全數通過公墓更新議案,公墓更新計畫依照部落會議之決議辦理,然部落會議柯經國主席於1041226日說明會上自陳「部落會議」至今沒有組織章程,會議記錄亦無紀錄文號;同時「部落會議」召開也未能依照《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動原住民族部落會議實施要點》規範執行召集、簽到、決議、記錄程序,會議記錄亦未在會議後15日內寄發部落家戶存查,自救會要求檢閱相關記錄,三地門鄉公所至今仍無法提出或公告周知。
 
違法事證2三地門鄉公所違反《殯葬管理條例》第41條規定辦理「禁葬」、「遷葬」之法定公告與通知程序。鄉公所聲稱不知旅外墓主聯繫方式,採用「家屬通知家屬」方式,認為鄉公所已盡告知之責,此言完全屬推託之詞,陷族人於不義,撕裂部落親族家人情感。
 
違法事證3隱瞞「遷葬補償金」法令,讓族人蒙受權益損失而不自知。根據殯葬管理條例第39條規定:墳墓因情事變更致有妨礙軍事設施、公共衛生、都市發展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虞,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屬實者,應予遷葬。但經公告為古蹟者,不在此限。前項應行遷葬之合法墳墓,應發給遷葬補償費;其補償基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排灣族傳統文化脈絡中並無遷葬撿骨之習俗,同為原住民族之公務人員知法懂法,卻隱蔽資訊對族人宣稱工程免費而不提及相關補償權益,讓族人平白蒙受損失。
 
違法事證4此一公墓更新計畫違反法定程序事證確鑿,施工廠商恐已觸犯《刑法》第247條、第248條、第249條的「侵害墳墓屍體罪」:因發掘墳墓而損壞、遺棄、污辱或盜取屍體者,最重可處十年有期徒刑。

標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