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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實驗教育「實驗」了誰?孩子的未來不能草率實驗

文/臺南市教育產業工會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於1月14日發布新聞稿,提出「臺南市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兩辦法」,包括「臺南市政府指定市立學校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及「臺南市學校財團法人及其他非營利之私法人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申請許可辦法」,已於13日的市政會議審議通過。不過短短幾天時間,即有五所公立學校(皆為國小)提出「公辦公營的實驗教育」申請,教育局並將於27日召開「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會」速審。

基於鼓勵教育實驗與創新,落實教育基本法第十三條精神,本會對於學校提出實驗教育計畫持開放態度,但面對「課程」和「學制」都可能出現重大改變的情況下,處理上必須非常謹慎小心。本會提出以下看法與呼籲:

1.教育部於103年11月19日公布「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是為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的母法。從立法精神來看,是以附則例外,許可公立學校參與辦理實驗教育,本意不是大幅鼓勵。

2.教育是百年樹人的大業,實驗教育對象又是心智尚未成熟的小學生,正因為有長遠影響,所以必須慎重,在程序及實體兩部分皆應採取最嚴格的標準來審視,故不應求快速審。

3.教育部當初在會議中,即明白表示,為保障國民義務教育之品質,並與民間興學做區別,不鼓勵公立學校轉型公辦公營實驗教育,如要轉型,需要有「必要之立足點」,也就是辦法中所提到的「特定教育理念」。嚴格來說,只要和課綱裡的學科相同,就不屬於實驗教育。

4.敎育部補助只有一次性且每校最高僅兩百萬,故教育局除了應明確掌握實驗敎育主題外,未來經費須求(如:人員編制提高,教學設備改善等),敎育局應具體承諾必須經費給予校校到位,不應要求公立學校自行籌措相關經費。另既然是公辦公營,就要以公立學校現有的條件來執行實驗教育,因此不能自行設立名目來收費。

5.學校型態實驗敎育申請計畫書中,需含實驗規範篇章,敎育局應該針對不同的實驗主題,協助提出具體的實驗規範內容。

6.母法第六條:為保障學生之權益,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應維護學生基本人權,積極營造友善校園之教育環境,並遵守下列事項:第一項、實驗教育之實施應「事前徵得學生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或「事先載明於招生簡中。」所以,學校舊生需有全體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7.不願接受實驗教育之師生,需優先協助其介聘或安置,不得強迫。

十二年國教匆促上路殷鑑不遠,實驗教育立法精神本是美意,孩子的未來不能草率實驗。對於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我們準備好了嗎?教育改革不能等,但也急不得,本會呼籲大家一起來關心與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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