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護家盟
針對美國總統歐巴馬派遣特使藍迪.貝瑞(Randy W. Berry)到台訪問,遊說同志人權一事,護家盟今天發表新聞,對此提出三項回應與一個聲明,請美方尊重台灣傳統文化、多數人民的意志與台灣的民主程序。
首先我們對於歐巴馬願意差派特使來台表達由衷敬意,將台灣視為獨立主權國家則表達萬分謝忱,對於進行同志人權的遊說也予以尊重,對美國人民、歐巴馬總統與特使藍迪.貝瑞(Randy W. Berry)在此整體敬致謝忱與十足敬意。
針對藍迪來台進行同志人權遊說,首先,護家盟提出三方面的回應:
其一,請將同志人權與行為權分開對待,人與行為並非等同,尊重人不代表尊重對方所有行為。我們根本的主張是:絕對尊重同性戀者人權,但不認同同性性行為,更反對同性戀行為的擴散。任何透過宣傳及立法包裹同志性行為合理的方式,都是在擴散同性性行為。請藍迪特使能夠理解我們重要的基本立場。
其二,傳統婚姻有其特殊功能與定義,建基於文明發展、文化倫理與國家法律意志,任何改變婚姻定義的訴求都應經過全民共識與民主流程,必須經過社會各階層徹底說明、辯論與公聽,並且至少需經公投流程。
這一點也請美方尊重,我們認為訴諸全民的方式,例如目前信心希望聯盟推動的公投,以及我們在2013年 11月30日凱道遊行時的訴求,都堅定主張婚姻定義改變必須經過全民公投,這種方式比起由少數大法官決定全體人民的共識與共同議題,我們認為應該會來得更為民主。
傳統婚姻有歷史、倫理、權利及義務的嚴謹定義,屬於人類文明進步成果與社會穩定的基石,是透過法律的形式來拘束婚姻的社會責任與義務,是要保護孩子的養育和教育權。
異性戀婚姻關係與同性想要結合或異性想要同居,在內涵上有很大不同,不應當以平權等模糊概念認為任何人想要結合就是婚姻,企圖改變傳統婚姻定義與法律義務的內涵。如果異性同居或同性結合想去尋求保障,既然內容與傳統結婚生子的婚姻定義不同,就應另外尋求不同型式的結合與保障。
其三,有人主張屬於少數人的權益不應訴諸多數人決議,這個主張很容易與客觀普遍自然規律、社會秩序、公序良俗、倫理道德…相牴觸,因此任何主張「屬於個人權益」就可以「罔顧社會影響」應不具正當性與正義。
例如與同性戀性行為有類似非常態性的性行為有五十多種,難道都可以用人權概念就可以說全部具有正當性嗎?包括戀物、偷窺、人獸、性虐待、多P、雜交、…等性行為,難道不都有個人的人權嗎?有人權就能夠罔顧行為正當與否,享受被尊重與各方權益呢?因為是個人的行為就可以不受社會多數人的限制嗎?如此一來,管轄行為的法律基石與公權力在哪呢?
個人主義與自由主義有盲點,即使是販賣毒品也可以訴諸個人主義與自由主義,例如販毒,只要歸咎於對方自己愛買,就不是販毒者的責任了嗎?認為對方買或不買毒品是受買人自己應該負責,因此販毒者就有自由可以公然販賣了?如此在個人主義與自由主義概念下,販毒者就應該受到人權保護了?同志公然在台灣街道上叫囂「就是要肛交」,或同志要去引誘他人當同志,對方要不要、搭不搭理是個人問題,因此同志的性行為就應該受到保障了嗎?
當個人的行為與社會倫理、秩序…等等違背或牴觸時,不但不應該被鼓勵,甚至應該予以限制,才符合國家、民族與社會利益。只要是影響他人的行為就應該受到國家法律的管轄,即使是個人有權益,也應該尊重多數人的權益,否則任何國家與社會法律都失去依據。
如果有任何想法與美方的意見牴觸,也請美方能夠予以尊重我們的想法以及對言論自由的尊重,敬請美方給予包容。
其次,我們提出聲明,呼籲美國總統尊重台灣人民的全民民主共識,能夠避免以人權為名,霸凌多數人民的感受與基本權益。請美國能支持台灣對於同志結合進行全民共識、公聽與公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