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

二二八日籍受難者家屬求償勝訴 法院判賠600萬元  

文/公庫記者張心華

二二八事件日籍受難者青山惠先的遺族在2013年向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申請賠償,但遭二二八基金會以內政部提出的「平等互惠原則」為由駁回申請,青山惠先之子青山惠昭便提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於2月17日判決青山惠昭勝訴,二二八基金會應核發600萬元賠償金。二二八基金會執行長廖繼斌表示,會在2月24日召開董事會決定是否上訴。

對於勝訴,青山惠昭認為這是對宣揚人權正義的劃時代判決。在台灣社會高度重視人權與尊嚴課題的情況下,這樣的判決應該是理所當然的。雖然慰安婦和前台籍日本兵的問題還是存在,但此判決超越惡性循環,非常了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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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山惠昭帶著其父青山惠先的遺照出席勝訴記者會。(攝影/’張心華)

青山惠先是第一位被中華民國政府承認的二二八事件外國受難者。青山惠先在1909年出生於日本與論島,1933年起居住在基隆社寮島(即現在的和平島)的沖繩人部落,以漁業為生。二戰期間被日軍徵召至越南戰場,1946年5月日本戰敗後,青山惠先返回鹿兒島親戚家,但因不知妻兒已返回日本,在1947年2月乘船前往台灣欲與家人團聚,沒想到船一靠岸便遭國民政府軍隊襲擊。

因父親不幸的遭遇,青山惠昭於2013年8月2日提出二二八事件受難者賠償金申請,二二八基金會歷經數次審查會議,亦曾做出通過賠償的決定,但最後卻依內政部2014年8月18日台內字第1030233778號函示:「依平等互惠原則,日本人尚無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之適用」辦理,已不符法定要件為由駁回申請。青山惠昭在2015年初再度提出訴願,但遭行政院駁回,同年9月便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相關報導),本案在今年2月獲判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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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山惠昭盼二二八基金會不要上訴。

青山惠昭希望台灣政府與二二八基金會,能真摯地接受這個判決,公開表示不要上訴。他強調,這是二二八事件第一個外國人的審判案件,而這樣的判決典範是禁得起後世審視的一個了不起的決定。

律師團代表律師薛欽峰亦向法院作出的判決表達敬意,因為對於往後無論外國人或本國人,只要是在國內、境內,都一定得受到法律平等的保障,「是這個判決最主要的一個精神所在。」

此外,法院判決認為《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是《國家賠償法》的特別法,應優先按《二二八條例》來辦理。薛欽峰說,若《二二八條例》沒有對外國人有任何限制,就不能剝奪外國人依照該條例作請求的依據。因為該條例保障的是受難者,並非只有台灣或中華民國的國民,當然包括外國人。

另外,依照《二二八條例》第九條規定,二二八基金會應是獨立超然行使職權,不受外部機關干涉。法院也認為,在此精神下,內政部沒有權力指揮或介入二二八基金會在個案所作的審查結果。

薛欽峰表示,《二二八條例》是保障人民而非政府,如果照內政部解釋,因日本政府不予賠償,台灣政府就不對自己做錯的事作出賠償,那麼受害的永遠是兩國的人民,反而讓政府未受應有的究責。

薛欽峰肯定法院在此判決大量引用2009年所制定的《兩公約施行法》,其中還包括《兩公約施行法》內有關於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的解釋,即對於外國人不管是社會、經濟上的權利應相同保障而不予歧視。薛欽峰說,判決的理由和當時提起訴訟的方向一致,對於保障兩國人民是非常重要的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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