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公民行動影音紀錄資料庫
立法院對媒體採訪應本於開放心胸、一視同仁、保障新聞自由、促成民主監督之原則。
依大法官689號解釋文,所謂「新聞自由所保障之新聞採訪自由並非僅保障隸屬於新聞機構之新聞記者之採訪行為,亦保障一般人為提供具新聞價值之資訊於眾,或為促進公共事務討論以監督政府,而從事之新聞採訪行為。」
換句話說,採訪自由與新聞自由的保障對象,不只限於具有營利事業登記証之公司及其所屬記者,還包括非營利媒體及一般個人。只要行為人是在提供”具新聞價值之資訊於眾,或為促進公共事務討論以監督政府,而從事之新聞採訪行為。”就應該擁有同等對待及相同保障的新聞自由。
在不違反本解釋文的前提下,現行「立法院採訪證發放要點」應作如下修正:
1.適用對象應包括具有營利事業登記証之媒體公司、非營利媒體、一般個人,以及其它採訪行為。
2.刪除「每日發布新聞內容中,全國性政治、文教、財經、社福等新聞需達百分之六十以上份量之新聞媒體常駐本院專任採訪記者為限」之規定。
3.刪除「網路報:以每日報導全國性新聞達百分之六十以上份量」之規定。
我們認為,立法院應先修正上述「違憲」之內規,以開放心胸、一視同仁的態度,讓不同類型的採訪者享有同樣的權利、義務,依此重新制定採訪要點,才能作為保障新聞自由、促成民主監督之民意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