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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沒人身自由 仲介、航警迫出境 勞團協助反被傷

文/公庫記者楊鵑如

2月27日早上桃園機場發生兩印尼外勞被仲介強制遣返,協助外勞的桃園群眾服務協會成員前往「攔人救援」,反被航警暴力以對,限制人身自由一小時的事情。兩外勞去年12月在不知情的狀況下被通報勞動部,因體檢提供不實檢體而違反《就業服務法》,只由仲介收到限期3月1日出境函,安穩的工作數個月後,突然被仲介告知27日必須遣返。

根據勞團成員呂衍坡當天拍攝的影片表示,航警認為仲介出示的出境函公文就是代表「強制驅離外勞」,甚至表示「外勞已經出現在這裡(機場)了喔!所以他們不能跟你走,你帶外勞走就是妨礙公務。」對此,桃園群眾服務協會杜光宇表示:「很訝異警方與仲介沒有這樣的法律常識!對兩外勞的行政處分是3月1日前限期離境,今天才27日,這幾天外勞也可以就行政處分提出異議、申請訴願;就算訴願不成功,外勞3月1日沒走,勞動部就得發文通知相關單位強制執行,仲介跟航警今天根本沒有資格強制移工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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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桃園機場發生救援外勞的勞團成員與航警衝突,反被留置警局一小時。 圖片來源:呂衍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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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桃園機場發生救援外勞的勞團成員與航警衝突,反被留置警局一小時。 圖片來源:呂衍坡

外勞有權申訴 勞團成員協助被打

桃園群眾服務協會在與航警據理力爭後,成功帶回兩外勞返回庇護中心,後續協會將協助兩印尼外勞對此「限期出境函」所成立的事由(行政處分)提出訴願,秘書呂衍坡在攔人過程中被仲介唆使的計程車司機暴力相向,被航警壓制在地、強制帶回警局將分別提告傷害及強制罪,也會提報兩外勞為證人。

而仲介委託的車行司機蔡先生在網路上表示,因勞團成員不願表明身分,就強硬要把外勞帶走,自己擔心承接仲介工作有所疏失,不願將負責的外勞離開,與勞團成員發生拉扯。

杜光宇提到:「一定有很多外勞被強制送出境!不知仲介、航警與「勞動部外籍勞工關懷櫃檯」用這種方式送出多少含冤無法申訴的外勞。若外勞在台工作未滿三年被強制送回,回去馬上面臨一大批債務。以印尼來說,來台仲介費一次8萬台幣,當地的月薪才台幣2500到5000元。」

外勞不知違法導致可能被遣返

兩名印尼移工到彰化工作七個月,去年底做體檢時發生使用他人檢體的事情。經桃園群眾服務協會了解後指出,其中A早上拉過肚子後下午排不出糞便交檢體,天真的使用B檢體提供體檢。後續檢驗後發現B的檢體驗出蟯蟲,A以為驗出蟯蟲是造成遣返的主因,複檢時提供自己的健康檢體說明承認當時使用了B的檢體,以為此舉可以解決問題,並非刻意隱匿疾病。後續已被通報勞動部違法,進行整個行政程序時,包含發函限期3月1日出境等處分,兩外勞都被蒙在鼓裡,持續在廠方工作,以為複檢後正常後就沒事了。

2月26日時兩外勞被仲介告知違法,2月27日必須強制出境,兩人尋求桃園群眾服務協會協助,希望有轉圜餘地。桃園群眾服務協會秘書呂衍坡接獲消息後趕緊在原訂9點飛機前攔人,過程中仲介交辦的計程車司機與航警聯合限制呂衍坡不許帶走兩外勞,限制三人人身自由。呂衍坡因在現場與航警及司機大聲衝突,不但與司機發生肢體衝突,5名航警也將呂衍坡壓制在地,後續航警以涉嫌妨礙公務罪將呂上銬,並把三人帶往警局留置一小時。

由於兩印尼外勞完全無從得知此行政處分,外勞本人收不到外語翻譯的公文函,也不知道任何司法救濟、法律協助管道。桃園群眾服務協會主張,外勞在體檢過程中出問題即以遣返處罰,認為比例原則有問題。杜光宇說,隨著檢體提供不實的解釋內容,是不是擴及到這麼嚴格,根據《就業服務法》第73-74條將替兩外勞提訴願,「不是故意的跟有病隱匿體檢是不一樣的。」

機場救援外勞 不是第一次了

桃園群眾服務協會從去年底到今年在桃園機場共攔過四次非自願出境的外勞,不是每個外勞被迫出境都是因為違法事由,有些是在資訊不對等狀況下簽了「解約(離境)驗證」;有些是被資方解雇後,在轉職期限逾期後收到「限期出境函」,卻被仲介及資方告知「一定要出境」。

桃園群眾服務協會成員黃姿華說,外勞對於自己在台灣的去留,有權利取得原雇主同意後「轉換雇主」以及「自願解約離境」兩種方式。無奈的是,外勞對於這兩種方式通常無力做出申請,或原雇主不同意轉換,既看不懂滿是中文的公文,也沒有法律諮詢,更不會懂得自己申請。外勞被資方解約後或是自行解約後的程序決定權,多在雇主與仲介的手上,雇主與仲介一開始的設定大多是「直接遣返外勞」。

外籍勞工在台工作一次期限為3年,累計不得超過12年。外勞居留權與工作期限綁在一起,外勞若在台工作期限未滿3年,勞資雙方都有可能因各種理由終止工作契約,例如資方單方解約、外勞想要轉換雇主或外勞因個人理由必須返回母國等原因做出解約的決定。然而「工作解約不等於直接遣返外勞」。

「直接遣返外勞」便宜行事

雇主、仲介「直接遣返外勞」對各方的意義是什麼?

*對資方來說:只要外勞解約後還留在台灣轉換雇主,因外勞總量管制關係,資方無法遞補移工缺額。只有外勞出境後才能補進新外勞。

*對仲介來說:雖無損失,但為移工介紹轉換工作無利可圖。遣返外勞後,再引進其他移工可多賺一筆仲介費。

*對移工來說:百害而無一利,到台灣工作時為了付仲介費已經欠下一筆債務。若工作未滿三年被迫遣返回國將面臨大批債務,多數人傾向繼續在台灣找其他工作。

*對航警來說:只要是外勞出現在機場就是要讓他出境?「限期出境函」、「解約(離境)驗證」並非法定強迫移工出境的證明,若外勞簽署「解約(離境)驗證」並非不能反悔、「限期出境函」逾期後執行機關也非航警局。然而航警仍會協助仲介擔起限制外勞人身自由的角色。

*對「勞動部外籍勞工關懷櫃檯」來說:較少法律諮詢,外語翻譯也會勸外勞配合出境。

外勞有權決定自己去留

桃園群眾服務協會表示,必須扭轉「外勞簽了『解約(離境)驗證』就是遣返通行證」的錯誤觀念。「解約(離境)驗證」這是一份形式上勞資合意驗證,外籍勞工工作未滿三年,想要提早解約,就必須要向地方主管機關(勞工局)進行「解約(離境)驗證」。這份驗證形式上是勞資雙方合意終止契約後,外勞也不繼續在台選擇轉職,由地方主管機關介入勞資雙方的證明。

但實際上有可能外勞是在資訊不對等狀況下所簽授的證明。勞方簽授後14天內要出境,仍可反悔,可以另做其他打算,例如轉職、找其他雇主。外勞若14天未出境並不得強迫出境,外勞也不得出境,但可重新進行驗證。原本此制度是在保護外勞不得被迫隨意遣返,也保護資方釐清關係,與現行仲介所認為的「強制遣返通行證」完全相反。

另外,工廠欲解雇外勞也會以簽「解約(離境)驗證」做結。廠方時有此名外勞無法勝任工作、景氣不好等各種理由解雇的情形。地方主管機關審核勞資解約時,通常只由資方說明解約理由,並不負舉證責任,或是資方只要出示三張警告函,表示外勞在工作期間違反規定的證明,勞工局就認為可達解約理由。然而違規項目通常並非情節重大,例如遲到、抽菸等,也未達勞基法第12條情節重大之事。地方勞工局只會詢問移工是否違規,是的話就達解約目的,必須簽署離境驗證,看似雙方合意解約,但是,勞方仍可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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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非有了一紙公文就可以限制強迫外勞出境喔。製圖:公庫

給外勞異議、申訴的資源

若外勞在台工作不滿三年,中途被資方解雇後,還想繼續在台灣工作呢?外勞可在原雇主同意後進行為期60天的轉職期限。而且外勞若是來台第一年或符合特定法定事由(就服法第59條規定),可申請延長60天,因此最多可有四個月轉職期限。然而,若外勞在第一次轉職期限到期時仍未找到新工作,勞動部會對外勞發出「限期出境函」。只要申請到延長轉職期限則不需理會此行政命令通知。若在第二次轉職期限後仍未找到工作,還會收到「限期出境函」,告知外勞必須限期出境。

實際狀況是,許多外勞並不知道自己被雇主解雇,或在不知情狀況下進入轉職期間(60天),卻仍在原公司工作。60天期限一到,仲介並不會協助外勞延長期限,更不會協助轉職,任由該名外勞自生自滅。因此常常發生外勞今天做完工作後,晚上就被通知打包行李,隔天就得坐上飛機走人的情形。機票費用還被迫從他們的薪水中扣除。

台灣體制催外勞逃跑?

為什麼這麼多逃跑外勞?除了怕返回母國面臨債務以外,是眼前的處境沒有其他救濟的管道。為什麼「限期出境函」有期限,就是要讓當事人在這段期間提出異議。但是對外籍勞工來說,提出訴願為自己聲張權益卻像是天方夜譚一樣。「解約(離境)驗證」也是雙方合意,勞資雙方都可反悔的程序,卻被扭曲成外勞自己簽署出境的鐵證?

黃姿華說:「外勞的出境函,官方永遠只通知仲界跟雇主,而仲介怕外勞逃跑,就在一切決定都底定沒法反悔後,直接將外勞送機場,讓他們沒有反應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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